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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如何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创新溢出

2022-06-24朱璐瑶

中国科技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逆向资助成果

时 省,朱璐瑶,王 帅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0 引言

随着对外直接投资 (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OFDI)对区域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 “走出去”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主题。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为了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出台了各类政策给予企业研发活动大量的资金支持。据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和 《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政府以直接研发资助和税收优惠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为大中型工业企业提供的资助规模在2009—2018年期间增长了约6倍。政府研发资助一方面能够积极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增强企业对逆向创新溢出的吸收能力;另一方面政府研发资助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创新资源约束问题,有助于增强企业 “走出去”的动力,更好地发挥OFDI逆向创新溢出作用。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和新冠疫情暴发等因素导致国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利于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如何合理运用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工具,增强企业走出去的动力,有效释放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是进一步实现高水平开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关键所在。

现有研究表明,中国的创新能力提升主要是通过国内自主创新和吸收国外技术创新溢出这两种途径,其中OFDI是主要的国外技术创新溢出途径[1]。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通过以 “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吸引外资,外商直接投资 (FDI)带来的技术知识、先进设备以及技术工人等创新资源产生的创新溢出效应带动了国内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然而,随着改革开放逐渐进入深水区,国外技术保护导致FDI技术溢出效应受到诸多阻碍,中国因此更多地将目光转向 “走出去”战略[2]。FDI技术溢出效应对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在逐渐减弱,而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在不断增强[3]。

为了较为准确和全面地了解政府研发资助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提高和增强资助的效率和效果,本文基于创新价值链视角,在区域层面深入考察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实际影响。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对外直接投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研究

OFDI最初是由发达国家主导[4],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及其OFDI规模的不断增长,学者们逐渐将目光转移到对新兴市场国家OFDI的研究中。Kogut等[5]通过对日本向美国的OFDI数据进行研究,于1991年首次提出OFDI存在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观点,并被后来的研究所证实[6]。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是指投资国以绿地投资或者跨国并购的方式向东道国进行投资,通过其海外关联公司吸收、学习东道国的先进技术知识与创新经验并反馈给投资国,促进投资国创新能力的提升。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的中国也逐渐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从现有研究结果来看,大多数研究表明中国的OFDI存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7-8]。OFDI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逆向技术溢出[9-10]:①学习、模仿效应。跨国企业通过OFDI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东道国的先进技术与知识,甚至可以与创新能力更强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获取东道国先进的技术知识与创新经验,进而带动国内企业模仿创新,形成逆向技术创新溢出的扩散效应。②创新资源溢出效应。投资国通过OFDI一方面可以直接与东道国进行合作,获取先进资源,共享研发成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直接将创新活动转移到东道国,利用其先进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再将研发成果转回国内。③创新成果反馈效应。投资国进行OFDI开拓了企业市场,以国际标准来要求自己,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但也有研究发现,由于企业创新资源有限,OFDI与国内研发资源投入之间存在要素挤占效应[11],阻碍了创新溢出效应的产生。

创新价值链理论表明,创新活动需经历知识创新阶段、将知识转化为科研创新成果阶段以及将科研成果转化成产品创新阶段[12]。Chen等[13]将创新过程分为技术研发阶段和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创新主体将研发资源投入研发活动中,到获取最终科技产出即为技术研发阶段;将技术研发阶段的产出运用到产品生产,实现产品的市场价值即为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由于中国对创新价值链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很多学者在研究OFDI对创新能力影响时仍将创新活动视为一个 “黑箱”,使用作为中间产出的专利指标或最终产出的新产品指标来衡量创新[11,14],从而可能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偏差。基于此,本文参考Chen等[13]的方法,将创新活动划分为技术研发阶段和技术成果转化阶段,详细探讨两阶段的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现有研究指出,创新主体的吸收能力会影响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大小[15]。吸收能力为创新主体将外部识别并吸纳的技术与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能力[16],各主体由于要素禀赋的差异,在创新价值链不同阶段的吸收能力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OFDI存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并且在创新价值链的不同阶段具有异质性。

1.2 政府研发资助对区域创新的影响研究

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政府研发资助作为创新加速器被长期执行并且成效显著[2]。政府研发资助可以直接或间接缓解创新资源约束,为企业分担研发成本与创新风险[17-20],进而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研发资助可以通过资源补充机制,直接缓解企业资源约束问题。从信号理论出发,研发资助作为一种有利的投资信号,能够提升企业获取外部创新资源的概率[19]。从竞争角度来看,企业会自发投入创新资源,通过创新竞争的方式获取研发资助,产生创新资源挤入效应。此外,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获取创新资源,因此企业间的竞争越激烈,该资助对资源的吸引力就越强[20]。也有观点认为,区域创新发展会受到研发资助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政府对资助运用途径的监管存在不足,可能会产生企业将资助用于非创新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此外,企业对创新活动的资源投入存在过度依赖资助,对其自身资源投入产生 “挤出效应”的现象,阻碍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21-22]。另一方面,政府在分配资助的过程中不仅存在过度资助问题[23],甚至还会出现企业依靠政企间的政治关联[24]或通过寻租[25]等方式获取资助的现象,这些都会造成资源错配问题,导致资助效率低下。

目前中国的研发资助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研发资助,另一类是税收优惠。直接研发资助是政府通过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审查评估后,向企业提供资助支持,属于事前资助[26],易滋生资助惰性,产生挤出效应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政府具有更大的决策权,资助承载更多的政府意愿,易与企业目标产生分歧[27],导致资源耗散等问题。税收优惠属于事后资助,政府根据其创新成果给予补偿,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权[20]。因此,有研究指出,税收优惠效果要强于直接研发资助[28]。然而,作为事后资助的税收优惠可能无法覆盖具有创新精神的初创型企业,从而不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1.3 政府研发资助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撬动作用

政府研发资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影响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①政府研发资助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增加企业的创新资源,有效降低研发资源投入对OFDI的要素挤占效应,促进逆向创新溢出的产生。②政府研发资助会影响企业技术吸收能力。一方面,研发资助能够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 “挤入效应”,增加企业与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或机构交流合作的机会,提升企业对技术和知识的识别和转化能力[29],企业获取资助后能够购买更多的先进设备和研发要素资源,改善其创新环境,提升吸收和应用技术知识的硬实力;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于研发资助的监管不足,导致资助对国内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资源错配以及道德风险问题。部分企业为了获取资助,可能会采取策略性创新[30-31],并没有真正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不利于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有效利用。由此可见,政府研发资助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具有调节作用,并且由于资助方式的特征差异,对逆向创新溢出可能存在异质性影响。

综合考虑创新价值链阶段特征和不同资助方式的作用机制可知:一方面,直接研发资助主要依赖于政府意愿,缺乏公平性,对企业创新激励的效果较差,不利于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产生;另一方面,直接研发资助比税收优惠更易产生挤出效应和资源错配问题[32],导致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没有显著效果,无法增强企业吸收能力。随着直接研发资助的逐渐消耗,产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将逐渐提升,更难有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直接研发资助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存在负向影响,并且主要体现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另一种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是直接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助,是一种税收选择性激励方式。企业通过激烈竞争获取资助,能够增强技术吸收能力。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比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普惠性高,对受资助对象的创新水平要求较低,因此对企业创新激励效果相对偏弱。税收优惠一般发生在技术研发阶段之后,对技术研发阶段的激励作用强于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因此更利于技术研发阶段创新能力的提升,增强对OFDI创新溢出效应的调节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存在正向调节作用,并且在技术研发阶段的作用强于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假设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存在正向调节作用,并且在技术研发阶段的作用强于技术成果转化阶段。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

基于政府研发资助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进行OFDI及开展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的背景,选取30个省份 (未包含港澳台和西藏地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由于不同类型政府的研发资助数据只公布到2009—2015年,因此本文对此期间的210个样本进行研究。研究数据主要是从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年鉴》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收集获取。

2.2 变量测度

本文沿用Chen等[13]衡量创新产出的指标作为因变量,即用专利申请数衡量技术研发阶段的产出,用新产品销售收入衡量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的产出,自变量对外直接投资用OFDI存量衡量[9]。关于控制变量,本文选用人力资本、对外开放度、研发强度等指标[2,33]。技术成果转化支出为引进技术经费支出、新产品开发经费、消化吸收经费支出、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和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之和。调节变量利用 《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于2009年起发布的政策落实资助的细分指标来衡量[28],解决了早期用研发经费支出中政府资金的占比衡量而导致的资助通常比实际金额小的问题,提高资助效果评估的准确性。变量测度的具体方式见表1,相关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见表2。

2.3 模型设定

基于理论分析结果与政策间高度相关的特征,本文不仅构建了检验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模型 (1),还构建了 (2)~ (4)三个不同的模型,分别用于考察不同资助方式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效果:

lnYi=a1lnofdiit+a2Xit+μi+γt+εit

(1)

lnYi=a1lnofdiit+a2Xit+b1lndfit+c1interdfit+μi+γt+εit

(2)

lnYi=a1lnofdiit+a2Xit+b2lndtit+c2interdtit+μi+γt+εit

(3)

lnYi=a1lnofdiit+a2Xit+b3lnitit+c3interitit+μi+γt+εit

(4)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省份和时间;Yi为各地区创新产出;ofdi为OFDI存量;X为控制变量;df、dt、it分别表示平减后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interdf、interdt、interit分别表示lndf、lndt、lnit与lnofdi的交互项;a、b、c为变量系数;γ为时间效应项;μ为地区效应项;ε为随机误差项。

3 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使研究结果具有合理性,本文对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以及多重共线性检验,其中,White检验结果表明存在异方差,因此在模型中加入稳健标准误来消除异方差的干扰。此外,各模型的方差膨胀因子 (VIF)以及模型中各变量的VIF均低于10,表明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因此,本

表1 变量测度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文选用带有稳健标准误的双向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3.1 基准回归结果

表3所示为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对技术研发阶段和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列 (1)和 (5)的结果表明,OFDI存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并且第二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比第一阶段强,与假设1相符。列 (2)和 (6)的结果表明,直接研发资助对第一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负向影响不明显,但对第二阶段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与假设2相符。由于直接研发资助对创新资源的挤出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强于其挤入效应的正面影响,抑制了企业吸收能力的提升,无法消化吸收创新溢出。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资助遭遇道德风险的概率增大,其负面影响会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政府投入的创新资源不断消耗,对第二阶段技术吸收能力的边际效应不断减弱,导致资助会显著抑制第二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列 (3)和 (7)的结果表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显著促进第一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但对第二阶段的影响不明显,与假设3相符。列 (4)和 (8)的结果表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对两阶段逆向创新溢出的调节作用都不显著,与假设4不符。由于该资助对企业的激励效果较弱,导致企业对创新资源的投入不足以显著提升其吸收能力,难以充分撬动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

3.2 区域异质性分析

由于各地区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国家政策以及创新能力不同,与东道国之间的技术势差也不尽相同,导致政府研发资助对各地区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34]。为了深入了解这一差异,本文对东中西部地区以及是否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进行考察。

(1)东中西部地区。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研究结果如表4所示。

第一部分结果表明,东中西部地区创新各阶段都存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且东部技术研发阶段的溢出效果明显高于技术成果转化阶段,而中西部地区恰好与之相反。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如下: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相比拥有更强的经济实力与创新能力,有利于支撑本地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东部地区更偏向于进行技术研发活动,而中西部地区偏向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通过 “干中学”效应,东部技术研发能力和中西部技术转化能力得到很大提升,有利于产生逆向创新溢出效应。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第二部分结果表明,直接研发资助对东部两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都存在抑制作用,且对第二阶段的抑制作用更明显,与基准结果一致。在中西部地区,资助的调节作用都不显著。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西部地区与东道国之间的技术势差过大,不利于企业对创新溢出进行消化和吸收。另一方面直接研发资助的激励效果比税收优惠弱,对企业吸收能力的提升作用不强,无法有效释放逆向创新溢出效应。

第三部分结果表明,在东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显著促进第一阶段逆向创新溢出,而对第二阶段的促进作用不显著,与基准结果一致。在中部地区,资助对第二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促进作用强于第一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比直接研发资助的激励效用强,能够有效降低地区间的技术势差。研究表明,中部地区第二阶段的创新能力高于第一阶段[33],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能够更有效地降低第二阶段的技术势差,增强企业吸收能力,充分发挥资助对创新溢出的撬动作用。但资助对西部地区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不存在调节作用,可能是因为西部技术势差过大,资助对企业吸收能力的提升作用不足以撬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

表4 东中西部地区差异研究结果

第四部分结果表明,在东部地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对第一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不存在调节作用,但对第二阶段存在显著抑制作用。一方面,东部技术研发能力比技术成果转化能力高,第一阶段技术势差低于第二阶段。此外,相较于另一种税收优惠而言,该资助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弱,无法有效降低两阶段的技术势差。另一方面,由于对该资助的监管不足,导致企业为获取资助采取策略性创新,从而可能挤占第二阶段的创新资源,抑制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在中部地区,资助显著抑制第一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而对第二阶段的影响并不显著。在西部地区,资助对两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都不存在调节作用。

(2)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与非沿线地区。受 “一带一路”政策影响,沿线与非沿线地区的投资目的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区与东道国之间的技术势差也不尽相同,影响资助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撬动作用。沿线地区主要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等中西部地区[9],非沿线地区大多是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东部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伊朗、伊拉克、印度等非发达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向沿线国家投资更多是为了寻求资源以及市场,获取第二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35],而非沿线地区更倾向于获取技术知识等第一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

由表5所示的结果可知,一带一路沿线与非沿线地区的创新各阶段均存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直接研发资助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存在抑制作用,且对沿线地区第二阶段的抑制作用最明显。由于资助的激励效果较小,不但无法有效缩小技术势差,还容易滋生企业的资助惰性,抑制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产生。沿线地区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相对较高,与东道国之间的技术势差较小,因此资助对第二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阻碍作用更明显。税收优惠促进非沿线地区逆向创新溢出,且在第一阶段的促进效果强于第二阶段。这是因为非沿线地区的第一阶段技术势差小于第二阶段,资助更易撬动第一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发生在第一阶段后,因此对该阶段的激励作用更强,导致资助对创新溢出的撬动作用更强。在沿线地区,税收优惠对两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不明显。由于沿线地区第一阶段技术势差过大,资助不仅无法有效降低技术势差,还会产生对第二阶段的要素挤占效应,导致资助对两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撬动作用不明显。

表5 是否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

4 稳健性检验

为了确保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以下三种稳健性检验:①变换解释变量,用OFDI流量数据重新估计。②剔除直辖市的相关数据。由于政府在建设各直辖市时给予很多优惠性政策扶持,而这些影响无法剔除干净,可能会对研究造成干扰,因此需剔除直辖市样本。检验 (1)结果与表3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对OFDI逆向创新效应的调节作用有所增强,其余两种资助作用效果基本一致,显著性不变,只是系数大小有些许变动。检验 (2)结果与表3较为一致,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在第一阶段均具有显著正向调节作用,只是作用效果略微下降;直接研发资助在第二阶段的调节作用有所减弱,但其作用方向不变。③内生性检验。本文将滞后一期的OFDI存量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克服可能出现的内生性干扰问题[9],结果如表6所示,与基准结果基本一致。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6 内生性检验结果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创新价值链视角,利用2009—2015年30个省份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区域平衡面板数据,分析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对OFDI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研究表明,不同类型政府研发资助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并且存在价值链异质性。在技术研发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能够显著促进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其余两种政策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直接研发资助显著抑制逆向创新溢出效应,而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影响较弱。此外,政府研发资助对逆向创新溢出效应的影响还存在区域异质性。直接研发资助对东部和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技术成果转化阶段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具有显著抑制作用,对技术研发阶段以及中西部和非沿线地区的影响并不显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对东部技术研发阶段和中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以及非沿线地区的逆向创新溢出效应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对其他阶段和地区的调节作用较弱。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对东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和中部技术研发阶段的逆向创新溢出具有显著抑制作用,而对非沿线地区技术研发阶段的创新溢出效应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从基准结果来看,OFDI对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促进作用明显高于技术研发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综合提升,因此,应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向技术发达国家进行投资,增强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实现各阶段创新能力的均衡增长;其次,政府应增强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对逆向创新溢出的撬动作用,对于直接研发资助,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获取政策实施评估结果,避免由资助惰性产生的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助的正向调节作用;此外,政府可以通过将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的资源投入和创新产出纳入资助标准中,加强对该阶段的资助力度,解决因资助力度不足而无法有效释放OFDI逆向创新溢出的问题;最后,政府应对各地区实施差异化资助策略,更好地撬动逆向创新溢出效应。从研究结果来看: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直接研发资助政策,降低其资助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东部技术研发阶段和中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资助力度,以及非沿线地区技术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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