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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性伦理学的困境及出路

2022-06-17

名家名作 2022年5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道德行为德性

郑 晴

德性,是一种根深蒂固于其所有者的一种习性,是指人的道德品性。德性伦理则是强调人的内在信念、善良本性对道德行为的指导作用。现今德性伦理学在社会道德层面的建设中虽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无法提供具体的道德原则清单,从而使其受到了能否提供确切行动指导的质疑。德性伦理学虽然在当今社会环境下遭受了很多的质疑和挑战,但是其对社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仍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德性伦理及其特征

德性伦理也称为“美德伦理”,是指以个人的内在德性为基本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的道德观念体系。德性伦理的实现就是将外在的道德伦理要求内化成个人的习惯行动中的品格特征。道德如果不能内化为行为主体的内在德性或品质,那么仅仅是依照行为规范行事,即使是产生了道德结果也并不能反映行为主体本身的道德素养和道德价值。德性论认为,道德品质并不仅是能够遵循某项道德原则去行动,而是某种内在的品性或美德的形成。德性论并不是依照单一的标准去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它所关注的不是行为主体的某一项行为,而是包括行为动机在内的行为者整体。这里的行为动机是由行为主体的情感能力、品性和素质所综合决定的。所以,德性论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成为一个怎样的人”。德性论所聚焦的关键问题,不单单是一种类似于认为“诚实是最好的选择”这样的行为选择,而是承认“其他做法是不诚实的”这种多元决定的行为动机所带来的行为选择。

道德具有一系列特性,正是它的特性使得其对社会现实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道德具有利他性、自觉性和理想性。道德的利他性指的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先,而不是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真正的利他性是行为主体在做出道德选择时出于利他的动机和本性,而不是以自身利益为先。那种虽然产生了道德结果,但不是出于利他动机的并不能称之为道德的行为。道德的自觉性是指道德主体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做出道德选择是自发、自愿、自觉的,是靠内心的道德信念或者德性去驱使,而不是依靠类似法律这样的外在规范去强制约束的。道德的理想性是说我们每个人都能朝着道德的理性境界去努力,正如冯友兰的“人生四境界”所描述的,人生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处于道德境界的是贤人,而能到达天地境界的则是圣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圣人或者能成为圣人,但是我们有心向往之的勇气。而道德的理想性恰好会赋予我们每个人朝着最善的道德理想境界前进的精神动力。

道德,并不是要求人们按照外在的某种规则为人处世,而是受到自身内在德性的感召,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的德性就是一种使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道德是与德性密切相关的。所以强调人的内在信念、善良本性对道德行为的指导作用的德性伦理,也与德性一样具有一系列特征。德性伦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性存在于灵魂之中,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内在。一个有德性的人,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选择导致了善的结果就能称之为有德之人,而是他的内心存在某种值得我们尊重和赞扬的美好德性。德性与我们生活中的各类规则和法律也不一样。规则和法律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它们外在于行为者个体,是从外部去规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品质则是一种内在的东西,作为行为者自身的品质,它内在地要求个体进行行为选择——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当然,德性的内在性并不意味着和外界完全脱离。德性的产生恰恰与个体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心理因素相互作用。同时,道德的实践智慧也使得道德必须通过个体的行为外化出来。

第二,有德性的行为主体的行为是一种自律行为。德性存在于行为主体的灵魂之中,是其内在具有的善良品质,为行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行为动机和指导,所以称之为一种自律行为。一个行为者具有怎样的德性,就会做出怎样的道德选择和行为。出于自律的道德行为,体现的是行为者自主意志的选择,具有自发、自觉和自愿性。如果不是出自自发、自觉和自愿,由于其并不是出自自律的行为,不是内在德性的要求,那么即使产生了道德性的结果,也可能是偶发性的结果,只是在表面上符合道德要求,不能称之为道德行为。正如作为外在约束的规则和法律,虽然也可能会产生符合德性要求的结果,但其依靠的是外在的规定性和约束力,终将难以培养真正具有内在德性的道德主体。

第三,道德行为具有灵活性。从道德行为选择的角度来看,规则和法律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它们能处理一系列具体的行为选择情况。但也正是因为它们追求的是道德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强调规则在各种情况下无条件的适用性,从而将相对主义的处理和适当的审时度势拒之门外。在面对复杂的情况或者原则之间的同等重要和矛盾的取舍问题时,此类行为选择就会陷入困境。而德性伦理的独到之处就在于此。德性作为个人内在的品质,具有应用上的灵活性,能关注具体不同情境的特殊性,通过发挥自身思维、直觉、情感和理性等各种道德要素在道德行为选择中的作用,从而应对各种现实中的道德选择难题,做出最恰当的行为选择。

正是德性伦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得其成为区别于规则、法律的更独特的伦理。现代社会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单纯依靠规则、法律是不够的。规则、法律仅仅是从他律的角度给行为者的行为选择施加压迫和约束,明白“什么不可为”,有时候可能也会产生一些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结果,但这并不是出自行为主体的内心驱使,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德性伦理能够从行为者的灵魂深处产生道德动机,使人上升到更高的人生境界,成为“贤人”甚至是“圣人”,更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真正创造出道德价值。

二、德性伦理的困境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满足。但随之而来的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问题也对德性伦理的发展提出了挑战。有人认为,麦金泰尔所拥护的亚里士多德氏德性伦理由于时代的变迁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当今人们的社会生活,它本身也陷入了困境之中。

(一)理论困境

相较于同属于规范伦理学的义务论和功利主义,虽然德性伦理拥有自身的优势,但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无缺的,它也遭受着一些质疑和批判。规范伦理认为,“德性”这个词并不是德性伦理所创造出来的概念。康德的义务论认为,行动者依靠自身强大的理性和个人意志促使自己依照一定的道德规则去行事,那么他就是具有德性的。功利主义支持者们则认为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利他行为就是有德性的行为。所以,规范伦理认为,德性只是从行为者的行为选择所依靠的道德原则中所引申出来的,并没有什么独特性。德性具有重要性,仅仅只是因为它能帮助行为主体做出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德性也是没有内在价值的,具有德性和没有德性的人的区别仅在于他们是否严格按照道德原则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而德性也只有激发了正确的行为才具有价值。

从理论层面来看,德性伦理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在实践的角度很难贯彻。德性伦理的核心是追求人内心的良好品质和德性修养,它所强调的德性是一种内化于心的道德品格和心理状态,很难提供一个具体的标准,告诉我们如何去做出行为选择,而规范伦理学却能做到。尤其是亚氏德性论所说的“中庸”“适度”法则,虽然能提供一种智慧去指导我们的行为选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那么具体,它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个“中间点”是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个“中间点”需要做何种调整,所以无法囊括现实生活的全部方面。很多西方规范伦理学的支持者认为,就对行动的实际指导性而言,德性伦理并没有在理论本身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和界定。

(二)实践困境

共同体社会是指由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群体所构成的社会,因为人们的目的、动机、德性的培养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时间和较为稳定的环境。所以成员的本能、习惯、职业或信仰等的共同性会形成稳定的社会结合形式,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一致完善的统一体。这种西方的传统德性伦理标准,在客观上对于维护当时特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代社会与传统意义的共同体社会还有一定区别。一方面,有德性的个体与有德性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尤其是当今社会,不同共同体的成员都有各自独特的道德规则,只要行为主义遵守其所属共同体的道德原则,那么它就能被称为有德性的人。但是,传统意义的共同体社会则是强调行为主体与其所属共同体之间的统一关系。另一方面,传统意义的共同体社会相对较为稳定,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化不会太大,个人的生活也是一个持续的阶段,那么德性就成了维系美好生活的关键要素。反观当代社会,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都使得个体的角色更加多变,个体可能成为多个共同体的成员。而每个共同体都有不同的道德原则,那么个人的道德统一性也就很难实现。

这一系列原因使得人与人之间单纯地依靠道德素质和道德品质来了解和评价是很难实现的。相较于传统社会仅依靠道德修养来维系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仿佛要更注重规则和法律的重要性,德性的作用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这也是因为规范与德性相比更容易让人理解和认识,一个人是否遵循规范和法律形式是非常容易察觉的,而内化的德性则很难去发现和界定。

三、德性伦理的出路——与规范伦理的统一

德性伦理在面对各种挑战和困境时,不得不去寻求适当的出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相比是更为高层次和卓越的伦理,也优于规范伦理,但是它又不能离开规范伦理而存在。德性伦理在理论和现实应用中所具有的缺陷也只能在规范伦理中寻求合适的出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和指引,那么空有德性概念也是没有办法创造一个有德的社会的。

德性并不是个体的先天素质,不是行为者本能的道德能力或道德倾向,而是一种“获得性本质”。德性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不仅要学习各种生活技能,而且要学习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规范,其中包括社会的道德规范。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明确性,使得个体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去做。个体如果不能习得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他就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他也不会获得社会人应当具备的各种德性。

规范具有强制性。虽然道德是不具备强制性的,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强制性,那么人们就不会去学习社会中的各种规范,不会遵循这些道德规范去行事,也不会在遵循道德规范中养成内在的道德习惯,最终内化为自身的良好德性,从而实现德性的提升。所以可以说,制度性的规范为德性的培养奠定了外部基础,解决了德性伦理在当代社会中发展所不可避免的短板。

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历史演变和理论逻辑来看,当代社会正处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辩证作用——在当代社会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经济、文化、政治、科技等快速综合发展的基础上——向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关系的统一阶段。所以我认为,为了从根源上化解现代社会的伦理学矛盾,达到道德标准的自洽。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在逻辑关系上本身就具有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入手,融合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正确和全面地把握、运用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与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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