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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2022-06-12朱秋雨

南风窗 2022年12期
关键词:李莹保障法南风窗

朱秋雨

“移走法条里的一粒沙,也许就移走她身上的一座山。”

此刻,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通过以来,第三次修订的时机。5月前后,面对该草案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活动,许多人士开始奔走相告。

博主“卡卡荷生”在微博写道:“不用担心自己无话可说,请相信,只要开始,所有的建议都根植在你息息相关的生活。”这条微博获得近10万人次的转发,14万次点赞。

对该草案的热情涌动,这已不是第一次了。

2021年12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共获8万余人参与,共提交42万余条意见。

再到这次,为时一个月的第二稿征集意见活动于5月19日截止,中国人大网显示,又有8万人提出了30万条意见。

拥有19年从业经验的反家暴律师李莹告诉南风窗,该法是最近的“除民法典以外最受关注、参与度最高的”一部法律。在这期间,她与所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内部人员、专家学者联合,就二次审议稿提出34条建议。

这些行动,与性别平等和女性意识觉醒的大背景相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对记者总结称,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进步在于首次确认性别歧视的定义,“明确规定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就是歧视妇女”。

“换言之,妇女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益具有正当性,不违反平等原则。”她解释。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告诉南风窗,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既是回应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等新规的认定,也响应“三孩”政策等社会变化下对妇女权益提出的新要求。

李洪祥曾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专家咨询会,他认为,此次大修充满亮点。

他说,性别平等在现实中远未实现,“到了现阶段,追求的不只是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我们的目的,是实现实质性的平等”。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月24日,第一次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作为专注于弱势群体社会服务的人员,李莹立刻行动了起来。她首先在处理妇女问题的一线社工、律师等群组里搜集意见,又参加了妇联组织的会议,还组织了专题研讨会,与众多北京的法律学者交流,“一个月的时间都泡在提出意见上”。

结合多方观点,李莹做出了一版属于“源众”机构的58条建议。

在这个版本里,她们提出了如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等42条修改内容,也希望新增诸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开展性别意识和保护妇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等16条建议。

她告诉南风窗,上述建议有4条在二审草案中得到反映。

李莹认为,尽管仍有不足,但研究妇女问题的专家形成了共识:从一审草案来看,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次“大修”—“从机制到具体措施,到妇女的权利上,都有非常大的完善”。

例如,一审草案首次提出男女平等性别评估机制,明确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具体的定义。

据新华社报道,一审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

李洪祥告诉南风窗,一审草案一大特点是与民法典协调一致。因此,草案将原来“人身权利”的章名修改为与民法典同样的表述:“人格权益”,将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分别进行保护。

蒋月总结称,二审草案的一大修订也与人格权有关—将原先第六章的人格权益提前至第三章,使其在具体权利类型中仅次于“政治权利”。这一安排体现了“人前物后”的法律逻辑。

被划定在人格权益章节的“禁止性骚扰”是其中一大亮点。李洪祥对南风窗回忆,从1990年代开始,我国法学界多次就“性骚扰”的定义开展讨论,但始终未达成共识,争议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将女性的主观感受划归为性骚扰(认定要件)”。

而此次的二审草案不仅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还规定了采取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是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主体。

令上述专家感到眼前一亮的条例,出现在二审草案。其中新增一条,为预防未成年女性被侵害,要求学校建立入职查询制度:查询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

草案公布以后,与长期面临的争议相似,如何推进法律的执行,成为了接下来关注的焦点。

知名法学教授李明舜在《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专著里曾表明:“我国妇女法缺乏可操作性。”他认为,修改和完善的方向,应是突出其保障性—强调国家干预和保护;实现司法化,使其具有可诉性等。

李洪祥也在此次面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征集一审草案意见时,着重建议“法律不仅具有宣言书的作用,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他在一审草案公布后不久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除了宣告妇女拥有哪些权利,还要明确权利受到侵犯后应当如何救济”。

李洪祥对南风窗解释,救济措施是“从权利到责任的过渡地带”,需要各单位和组织踏实地做事落实,解决现实问题,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一审)草案规定的妇女权利并非都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这需要加以明确,否则妇女可能不能真正享有这些权利”。

上述建议在今年4月公布的二审草案中得到反映。不够明晰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章节,被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救济措施的监督、落地及责任追究。

与此同时,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在二审草案进一步明晰。其中一个社会背景是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无论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出回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两会闭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4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汇报称,基于部分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拟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

二审草案写下了这一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同时,二审草案明确,妇联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

“这就实现了法律的刚性和柔性并举。”李洪祥总结上述变化。

另一种提高法律操作性的方式,多位法律学者告诉南风窗,即条文内容精细化,这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进展。蒋月认为,此次修法改变了以往“宜粗不宜细”风格,有助于执法特别是司法适用。

例如,过去的妇女法只是一则“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如今明确列举了职场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审草案还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立法技术进步明显。”蒋月总结说。

妇女作为“半边天”的角色,随着三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断修订,从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和加强。但从现实各方面来看,性别平等远未实现,女性依然易成为权益受损群体。

深耕妇女法多年的法学专家蒋月和李洪祥都对此强调称,在鼓励生育“三孩”的关口,理应正视女性因为生理结构、在承担和维系家庭以及孕育生命时的作用和价值。

蒋月告诉南风窗,二审草案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在第46条至第54条规定“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与生育有关的政策”。但总体看,这些内容绝大多数来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现行法规,而针对新情况作出的新应对不足。

所谓的新变化,蒋月认为,在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的今天,女性职业发展的窗口期与最佳生育年龄基本重合。这意味着,女性在工作与家庭之间平衡的难度加剧,“迫切需要增设制度予以缓和”。

她因此建议,参照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相关内容,新增一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为女性生育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

相关举措包括,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母婴服务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等。

李莹也赞同上述建议。她至今印象深刻,2017年到耶鲁大学访学时,曾见过惊奇的一幕:许多母亲来上课时,直接将孩子放到了一个专门照顾1岁以下婴儿的机构。而该机构就设置在耶鲁法学院内部。

“我当时特别尴尬,一下意识到我国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数量不够。所以希望鼓励大型企业或社会力量建立托育机构,并降低对幼儿年龄的限制。”她说。

二审草案公布后,李莹所属机构也就生育政策单独提起7条意见。她告诉南风窗,保障女性生育权的制度将过多成本转向企业,加剧女性就业时的隐形歧视。

因此,她建议新增“明确对以女职工为主的用人单位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明确规定减轻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压力”等,从源头减轻女性就业面临的不平等。

与众多民间机构的意见相似,综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李莹呼吁妇女法明确延长男性育儿假的要求,“并明确不能不休或转让给配偶”。

李洪祥认为,上述来自民间的声音具有一定的时代因素和依据,目的是“将男女拉到同一个起跑线上”。

他也在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二审建议稿中,建议“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的节点,有一股积极建策的力量来自民间,他们的声音同样不可忽视。

微博、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团结就是力量”“为我们的后代尽一份力”等语言广为流传,试图呼吁更多人重视此次修法。

性别研究学者、媒体人李思磐曾在受访时分析,近几年社交媒体上的女性比较活跃,彼此形成一种相互激励的状态。在社交平台上,讨论自身权益的议题都很多,“说明大家有兴趣、有动机去参与”。

与刻板印象不同,李莹接触的积极参与妇女法意见征集的女性,其实是背景迥异的。

“有在职场中被歧视的孕妇,或者因为产假被解雇、被家暴,或者是曾遭受性骚擾的女性等等。”她认为,是否积极参与意见征集活动,与学历、经济水平等无关,“与人生经历有关”。

一直迫切地向李莹所在机构反馈建议的,是一群“紫丝带妈妈”—孩子被父亲暴力抢走、藏匿,导致她们无法与孩子相见。很多时候,即便监护权属于女性,孩子仍不在身边。

李莹告诉南风窗,这群母亲希望的,是法律可以规定抢夺孩子一方不允许有抚养权;藏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李莹将该建议写成了法条意见,放入公众号,鼓励更多人共同倡导。

但她发现,每次主张新增与女性利益相关的立法或修法时,都有声音表示不理解:“已经有相关的制度了,何必对微小的权益一提再提?还要专立一部法律?”

更多奇怪的声音,不一而足。

作为研究《妇女权益保障法》多年的男性,李洪祥认为,性别平等从来不止形式的平等。基于过去长期男女不平等的境况,以及女性在现实中更易被侵害的生活,“大家如今自然希望减少男性的权益,增加女性的权益”。

但李洪祥表示,立法终归是平衡多方的过程,修订法律很多时候要避免争议,“一是过多争议本身没有意义,二是不能让好的初心因此被误解和破坏”。

从这个角度看,李莹说,从立法上实现性别平等无法一蹴而就,但她总体而言感到乐观,“至少我们在形成声势,让我们女性的声音每次都能参与到立法中”。

李洪祥则将法制的进步比喻成数字。

“如果有1了,后面加几个零都管用,要是连1都没有,0再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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