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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类资管业务中的管理人法律责任分析

2022-06-07陈亮亮

中国市场 2022年13期

摘 要:通道类资管业务本质上是为了帮助银行规避监管政策以及改变监管指标的制约,同时该类业务具有各参与方权责不清、发生兑付风险时各方互相推诿最终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问题。文章介绍了通道类资管业务的概念、产生的背景、特征和类别,分析该类业务中的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而阐述各方是否可以通过通道条款约定管理人(即受托人)的责任范围以及管理人最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通道类资管业务;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管理人责任界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3-0095-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3.095

1 通道類资管业务的概念、产生的背景和特征

1.1 通道类资管业务的概念

通道类资管业务,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是资管行业内针对非主动管理业务的一个通俗称谓。原银监会在以往的政策文件中界定过通道业务,但是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通道类资管业务做过定义。

综合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文件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通道类资管业务是指银行等委托人自主决定资管产品的设立、处分等事宜,指令管理人将委托资金投向其指定的目标客户,委托人自行负责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仅提供账户管理、投资划款和清算分配等必要的事务性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资管业务[1]。

1.2 通道类资管业务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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