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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业态 精准促扩面

2022-06-02刘洪清

中国社会保障 2022年2期
关键词:网约社会保险业态

■文/本刊记者 刘洪清

视觉中国

新业态,新调研

电梯里,一个外卖大叔与外卖小哥“狭路相逢”,大叔叹了口气:“好累!”小哥问:“那你不去工厂?”大叔又叹了口气:“累是累,但是灵活,不欠工资,自由!”

这番对话多少道出了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境况。由于多轮疫情肆虐,诸多行业重新洗牌,许多工人、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纷纷挤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大军。据媒体报道,2020年,中国外卖员近700 万人,从学历来看,初中生最多,令人意外的是,外卖员队伍中有本科学历约21 万人、硕士学历约7 万人。

2021 年4 月,“副处长送外卖12小时赚41 元”的消息“火”上热搜: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王林,跟随美团平台经验丰富的骑手高治晓,骑着电动车在中关村送外卖。脱去西装、戴上头盔的王林历经12 个小时,完成5 单送餐,获得配送费41 元,他累瘫在马路边,感叹当外卖小哥之艰辛不易。随后,王林又转战“新战场”——化身乘客调研网约车司机社保现状。这是北京发起的“局处长走流程”活动,超过60 位“王处长”以企业和群众的身份体验相关流程和政策。

同样在4 月,为深入了解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权益保障情况,人社部社保中心相关处室组成调研组赴山西省开展实地调研。先后召开了省市县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邀请网约车、物流配送、家政服务、电商、翻译等行业16 家企业参加。同时,调研组开展街头调查,向以网约车司机为主体的从业人员线上发放调查问卷。

2021 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中国的灵活就业正在兴起,涉及两亿多人。“有的人一人打几份工,很辛苦,所以我们应该给他社保补贴,特别是要用机制性的办法来解决可能出现的职业伤害问题,给他们提供基本的权益保障。”

早在2020 年6 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项目组提交的《平台从业人员失业保险问题研究》报告,对平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提出了建议。

新业态,新问题

“新业态”是相对于过去传统的业态而言,指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组合等途径形成的、不同于传统业态下生产经营的新的组织、运作方式或经营形态。随着以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及平台经济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新业态出现,以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为代表的新业态经济快速崛起。

2021 年,本刊记者在吉林、河北、山东、湖北、广西采访期间,与平台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面对面地碰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权益问题。湖北省宜昌市社保征稽局局长王友华认为,当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仍然模糊,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平台从业人员多个概念所对应的对象范围和社保关系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人社部社保中心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由于对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新业态行业等概念的界定不清,政府有关部门对新业态的认识和统计口径比较模糊,呈现新业态与传统行业交织、新业态吸纳灵活就业规模较大、大型平台企业占据竞争优势的特征。

目前,趋向一致的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包括:一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简称“平台网约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二是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自己的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简称“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三是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简称“平台单位就业员工”。

某平台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企业自聘员工64 人,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为30%;加盟网约配送员218人,只参加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用各承担50%,有半数为兼职人员,多数是外地员工,平均年龄在30 岁左右,风险意识和社保意识普遍淡薄,人员流动性也非常大。如果平台企业为网约配送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责任的话,将是“难以承受之重”。

综合相关调研情况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受雇于多个市场主体,雇佣关系无法确定,这与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匹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有部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大部分特别是青年群体和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缺乏长远打算,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在工伤保险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存在现实需求。对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而言,快接单、多接单才能有更多收入,他们的工作是在和时间赛跑,劳动风险较大。

在养老保险方面,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保”或“居保”。但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两种保险的意愿都不高,原因有二:一是“居保”要求在户籍地参保,享受待遇不便,保障低、吸引力小;二是“职保”保障好,但费用高,对于无对应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在就业地参保难。这些问题表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户籍限制和险种接续等方面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在社保关系接续方面,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异地就业,岗位更换频繁,难以满足社保连续足月缴费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造成账户转移接续困难。同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高,也导致这一群体参保率不高、覆盖面窄、断保率高。

新业态,新保障

2021 年2 月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其中提到“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2021 年3 月,民建中央在《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完善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是制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二是加强政策注入,鼓励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提供一定的社保补贴;三是将新就业形态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修订《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做准备,扩展劳动法对自雇人员的保护,以及对众包工作劳动者的异地保障。

《提案》还建议,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一是重新界定雇佣关系,使各方权责清晰而平衡;二是要确保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通过“倡导+强制”的方式处理;三是建设应用平台,实现全民社保大数据动态联网,通过数字技术和信息共享对未参保人员推送参保项目、缴费政策和灵活的参保组合方案,实现社保政策与需求精准对接。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交界别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以平台、从业者共同付费形成保障基金,由国家统一规定基金的支付情形,以此对平台从业者的职业安全进行保障。据悉,部分地区正在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失业保险政策也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在广东省试行。

人社部社保中心在调研报告建议:一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尽快出台适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如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弥补政策“空白”,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探索建立更加便利、灵活的社会保障缴费和管理模式,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增强政策宣传供给,深化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实现精准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三是大力推广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志愿服务,在全国构建与社保经办服务体系对应的“国家队、总队、分队、支队、小队”的5 级志愿者服务团队,积极引入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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