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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优化路径

2022-04-23邬鑫波鲁春霞

体育时空 2022年6期
关键词:体育舞蹈

邬鑫波 鲁春霞

中图分类号:G8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22)03-176-02

摘  要  体育舞蹈近年来的发展极为迅速,但竞赛规则存在的问题阻碍其自身的发展。本文通过探寻体育舞蹈的竞赛规则演变和我国目前使用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以期进一步找出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依此提出优化对策。

关键词  体育舞蹈  竞赛规则  演变趋势

体育舞蹈是集艺术性和竞技性于一体的运动项目,在发展中由于侧重不同的舞蹈风格,在世界上逐渐分化为两大权威组织,即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和世界体育舞蹈协会(WDC)[1]。WDSF强调用体育竞技的特点来发展体育舞蹈,赛场上注重选手舞蹈速度、力量、爆发力表现和竞技的运用。WDC则主张保留体育舞蹈的艺术性,赛场上注重选手的身体线条美感、更多从艺术呈现力进行评分。两个协会自成体系,有各自不同的竞赛和评分规则[2]。随着体育舞蹈在中国的不断壮大发展,两个协会在中国产生了继承组织,即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CDSF)和中国国标准舞联合会(CBDF)。本研究是基于CDSF竞赛规则的优化路径展开的。

一、世界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演变

最早的体育舞蹈规则是由英国皇家舞蹈协会制定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3]。每场比赛设7~11名裁判员,评判内容分为:基本技术、音乐表现力、舞蹈风格、动作编排、临场表演和赛场效果[4]。其中舞蹈风格、动作编排在评分时裁判员的主观性较强,因为不同裁判对音乐的感知是不同的,喜欢的舞蹈风格各异,舞蹈编排时也有各种习惯使用的动作顺序,因此在评分时往往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先入为主地评判。比赛采用淘汰法和顺位法来决定选手的最后名次,在这种规则下产生了较大的偏差。据此,国际上一直力求于将体育舞蹈竞赛主观性问题趋于客观化,不断优化调整着竞赛规则。

WDSF评分系统在2008年以前对选手的艺术性考察较多。2008年开始使用计分法,对不同选手的每一个项目进行评分,最后将所有评分相加来进行排名,这一方法多用于决赛。预赛、复赛、半决赛常使用顺位法。2013年WDSF创新了2.0评分细则。2014年对其存在的不足修订了2.1评分细则,新的评审系统2.1一直使用到2017年年中,用于所有的大满贯赛事和WDSF世界公开赛。2.1细则中将评分标准内容分为艺术和技能两大类,共四大评分要素和26个分级指标。WDSF2.1评分系统将12名裁判员分为了4组,每组3人,每组对四项评分要素(技术质量、音乐中的运动、合舞技能和编舞与展示)中的一项来进行评判。最后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来得出最后的分数与排名。因此WDSF2.1评分内容逐渐细化与量化,列出了每个具体的打分点,提高了评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这一系统也存在着相应的劣势,裁判很难在一分半至两分钟的比赛中对选手的26级指标准确评分,因此比赛的时长将增加,对选手的体能也提出了挑战。2017年WDSF体育总监Marco Sietas撰写了评审系统3.0,在2.1的基础上考虑评审的反馈,减少裁判给出“假”分数的可能性。主要特点是将12名评委将分为2组,每组6名评委。根据每组评委的6个分数确定中位数,并使用容忍评分量表来消除可能的操纵分数。锦标赛的容差范围设置为1.2,世界公开赛的容差范围设置为1.5,这样将产生更准确的结果。

二、中国体育舞蹈竞赛的规则

尽管WDSF发行了3.0版本、2.1版本细则,但实际运用在赛事中的频率较少。中国现存的体育舞蹈协会、委员会数量众多,其举办的赛事数不胜数、参赛人员众多,为了提升赛事效率,组委会多采用英国皇家规则草案的延续性规则,即我国每年的积分赛、公开赛、邀请赛和总决赛中常使用CDSF规则。

近年来我国规则也在不断的创新和突破,在初赛、复赛、半决赛中使用CDSF顺位淘汰法,而决赛中一般只有6~8队选手,这时可以使用WDSF2.1或3.0评分细则。

三、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员评分主观性较强

体育舞蹈作为技能主导类表现的难美性项目与同项群的艺术体操、健美操、花样溜冰等其他竞赛项目相比,在竞赛规则、评分体系、比赛形式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5]。体育舞蹈裁判员在评分中的主观性较强,尽管WDSF分出了26个二级评分指标,但是对于指标评分要求没有具体,导致各裁判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执行自由度增加,错误率增加[6]。

(二)裁判员执裁能力和执裁素养参差不齐

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道德水平是影响比赛公平性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7]。选手的成绩是由裁判员主观评分来评判学生的水平,因此这个评判方法对裁判员的评分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多人同场的情境下,打分时间紧迫,裁判视觉受限等等因素使体育舞蹈比赛表现出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执裁特点。体育舞蹈赛事的裁判大多是由现役职业选手、退役选手等组成,他们的技术水平特别高超。但正是因为如此,技术水平高不代表执裁能力优秀[8]。他们对舞蹈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裁判看重选手的基本技术、有的看重对音乐的理解、身体的能力等等。因此他们在执裁时很少会根据评分细则来进行打分。目前体育舞蹈裁判能力的培训营并不正规,很多打著裁判培训的幌子的集训营,真正培训的内容不是评分细则,而是简单的教授几支舞蹈进行考核,然后发证。因此,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裁判培训质量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9]。

(三)顺位法不符合统计逻辑

体育舞蹈比赛中采用的顺位法是将单个舞种的排名综合起来,叠加在一起而决定最终排名,这样得出的排名实际上不符合统计逻辑。当最终叠加后出现相同的分数时,那么该如何来确定名次先后呢?而且通过调查得出裁判对不同舞种选手之间的排名几乎一致,有的裁判甚至出现了每对选手每个舞种的排名一样的情况。有没有可能是裁判陷入“通过一个舞种就决定了所有舞种名次”的误区呢?这也就是所谓的“晕轮效应”,即裁判在了解第一个舞种的比赛结果或事先了解选手的竞技水平后,会把这种偏见带入到其他的舞种打出分数。

四、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优化途径

(一)量化基本技术动作评分

CDSF评分指标过于宽泛,WDSF3.0版本的分级指标清晰,但是没有像同项群的健美操、啦啦操、艺术体操等一样,提出细化的动作要求,如出手的角度、身体的方向、落脚的距离等等。在之后的规则制定中可以做出量化调整。

(二)规范体育舞蹈裁判员培训[9]。

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决定比赛的公正性,体育舞蹈裁判员培训班是中国体育舞蹈裁判员培养的唯一途径,对裁判员业务能力的提升极为重要。建议体育舞蹈裁判员培训采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内容以及体育舞蹈教师和裁判员培训分离。

(三)完善體育舞蹈裁判员执法的监督机制[10]。

许多纪委监督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的管理规定、建立更加客观、细致的监督机制。

(四)在体育舞蹈赛事评判中加大“Rasch模型”和顺位法的使用[11]。

Rasch模型可以根据“Logit”分数明显地辨别出拥有相同分数的选手之间的排名。将排序尺度转换为比率尺寸,按各个舞种计算出选手的得分加在一起计算总分。这样对选手比赛能力的科学辨别程度增高。如果能将这两种模式相互结合,将会使体育舞蹈赛事的评判结果更加的科学。

★通讯作者:鲁春霞(1978-),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

参考文献:

[1]盛馨莹.体育舞蹈竞赛发展及规则浅析[J].文体用品与科技,2020(02):238-239.

[2]孙丽红.WDC与WDSF竞赛评分规则差异性研究[D].成都:成都体育学院,2016.

[3]黎雨薇.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演变[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5.

[4]刘荣兴.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优化发展的探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8,8(20):213-214.

[5]徐芳,魏欣.论表现难美性项群竞赛规则特征及其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思辨[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9,17(09):3.

[6]陈邦权.体育舞蹈赛事评判体系改革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27(03):82-85.

[7]邹钧人,付蕾,柳毅.试探体育舞蹈竞赛评分规则[J].体育文化导刊,2010(07):52-54.

[8]陈利峰.从体育舞蹈进奥运失利看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弊端[J].科技信息,2011(27):2.

[9]张清澍.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培训考核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3.

[10]苏晓敏.体育舞蹈评分的客观性研究[D].广州: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1.

[11]钟华龙.“Rasch模型”在体育舞蹈评判中的运用[J].舞蹈,2020(05):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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