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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及借鉴意义

2022-04-22王海霞

图书与情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欧盟经验

摘   要:信息迷雾是通过蓄意传播虚假信息来误导决策的一种信息环境和氛围,是当前各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难点和痛点问题。欧盟在信息迷雾治理活动中做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应对信息迷雾威胁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文章通过网络调查法系统化地分析欧盟信息迷雾治理原则、战略和具体的行动措施,发现欧盟的信息迷雾治理行动植根于其固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也存在局限。我们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治理现实,在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明确自身的立场和应对方案。

关键词:欧盟;信息迷雾;行动措施;经验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22007

The Practice of European Union in Tackling Disinformat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Abstract Disinformation is a kind of false information which is deliberately spread and may mislead our decision-making. It is a major difficulty and pain point in tackling disinformation in network for various countries at present. The European Union has made a lot of exploration and accumulated rich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ackling disinformation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Using the method of network survey,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inciples, strategies, and actions of European Union to disinformation. It is found that the actions taken by   European Union are based on its inherent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formed a unique model. Although certain achievements have been obtained, but there are also limitations. We shoul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reality of China and make clear our position and solutions to disinformation on the basis of drawing lessons from its beneficial experience.

Key words European Union; disinformation; countermeasure; experience

1   引言

网络空间开辟了国家主权的新疆域,国家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意识形态斗争的新战场。大量难辨真伪、虚实参杂的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在网络空间中迅速蔓延,使得信息搜尋者和决策者被笼罩在层层信息迷雾之下,难以看见、识别和判断事实的真相,进而影响其认知和决策的科学性。在国内,苏鹏和王延飞[1]提出,信息迷雾是通过蓄意传播虚假信息来误导决策的一种信息环境和氛围。而国外则提出了“disinformation”的概念,认为它是区别于错误信息、假新闻、谣言等形式的信息内容,是蓄意制造和传播的虚假的、不准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设计、提出和宣传是为了故意造成公共损害或为了谋取经济利益[2]。一些蓄意、大规模和系统化传播信息迷雾的行为,将对一国的民主进程、信息主权和网络主权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其民主进程、国家安全、社会结构构成风险,撕裂其社会凝聚力。从各国对信息迷雾的态度和相关治理措施可以看出,信息迷雾俨然已经成为国际战略竞争中的新型信息武器,同时也成为学术研究的新议题。

目前,学者们对信息迷雾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迷雾概念和形成[1]、识别与感知[3]以及国际相关组织行动[4],虚假信息的生成逻辑与传播模式[5]、扩散机制与网络治理[6],编制、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7-8]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域外的研究主要针对美国[9]、新加坡[10]等国家的虚假信息治理经验的介绍,而未有专门针对欧盟这种超国家行为体治理行动的研究,缺乏从具体实践层面去提炼信息迷雾的有效应对方案。

欧盟作为一个由西方民主国家组成的超主权行为体,为应对信息迷雾对其成员国构成的潜在威胁,根据其政治文化背景和治理现实,提出和制定了独具特色的行动策略和颇具成效的治理措施。这些行动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欧洲国家对信息迷雾的治理立场、态度和行动逻辑,充分体现了信息迷雾对西式民主制度所产生的威胁,为我们了解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的原因和逻辑提供了窗口;相关治理措施中也不乏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对我国制定相应的信息迷雾应对方案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2   欧盟治理行动的缘起:信息迷雾对欧洲民主制度的冲击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兴起于特定的政治事件、社会和文化背景,是在欧洲民主制度受到严重威胁、民主进程受到巨大冲击的情况下引发的一系列反应性措施。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信息迷雾引发操纵民主选举的危机

选举是欧洲国家政党争取执政地位也是欧洲公民实现基本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候选人在大选中广泛地使用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宣传与互动,一方面虽然节省了宣传的成本,但也为竞争者或国外势力制造信息迷雾和进行选举操纵提供了更多可趁之机。欧洲国家普遍认为他们的开放民主社会依赖于公民具有获得各种可核实的、真实准确信息的能力,以便他们能够对不同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形成自主的看法,进而以知情的方式参与公共辩论、以公平和自由的程序表达政治意愿[11]。但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大量不可核实、真假难辨、鱼目混杂的迷雾信息甚嚣尘上,模糊了真相与谎言之间的界限,误导了大众的认识、判断和决策,给人民获取和核实事实真相蒙上了层层的信息迷雾、制造了各种欺骗性的信息陷阱,严重损害了欧洲民主选举进程和人们的基本政治权利,甚至危害一国政治安全。尤其是美国方面披露的,在其2016年总统大选期间,俄罗斯通过操纵网络社交媒体公开散布抹黑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希拉里的新闻,进而干预和操纵美国总统选举结果的事件[12]。以及在2017年法国总统选举过程中,马克龙竞选团队内部服务器遭受攻击,大量文件和邮件被盗取并散播在网上[13]。此类事件为西方民主国家敲响了信息迷雾的警钟,引发了公民对政治民主的质疑和对国家安全的担忧,这也是开展信息迷雾治理行动的最主要动因。

2.2    信息迷雾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产生的威胁

欧洲所极力倡导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为信息迷雾创造了良好的滋生环境,而信息迷雾的泛滥又转而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欧盟指出,言论自由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被庄严载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各成员国宪法,公共当局和新闻媒体让公民暴露在信息迷雾之下已经成为欧盟推动欧洲社会民主进程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14]。信息迷雾极大削弱了公民对公共当局和新闻媒体的信任,破坏了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进一步阻碍公民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信息迷雾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武器,强大的行动者可以用它来干预信息的流通,攻击和削弱独立的新闻媒体,破坏民众对信息社会和数字市场的信任与信心,进而引发媒体信任危机,致使新闻媒体丧失公民的信任基础和自由、健康发展的媒体环境,推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加速升级。

3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原则和目标

欧盟认为信息迷雾将撼动其民主的根基,欧洲社会必须发展防御这种攻击的措施,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选举、立法程序、执法和司法等民主进程的信息迷雾运动。基于超国家行为体的多层次治理现实,欧盟在信息迷雾治理问题上形成了独特的治理原则,并依据这些原则来制定相应的行动目标。

3.1    治理原则:在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信息秩序

信息迷雾加剧了言论自由与信息秩序之间的矛盾,打破了欧洲原有信息环境中构建的信息秩序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状态,亟需制定新的秩序规则,寻找新的平衡点,以抵御自由之敌的攻击。因此,欧盟信息迷雾治理主要是围绕保护欧洲民主制度和民主进程、维护欧洲公民的言论与信息自由、净化欧洲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在治理理念上,欧盟尤其重视旨在破坏欧洲民主选举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息迷霧所构成的威胁,倡导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来传达和陈述有关政治竞选人的准确信息及其政策立场,且认为只有保证公民获得真实、可靠、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使其顺利地行使民主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形成“人人都能参与公共辩论”的民主环境,推动欧洲开放民主价值观的可持续发展。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具体目标包括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获取真实信息的基本权利,因此在采取相关行动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此类权益的保护,防止以牺牲信息自由代价来换取秩序和安全,试图在维护言论自由和开放网络的基本权利与遏制信息迷雾传播和影响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

3.2    治理目标:构建严密的信息迷雾防御堡垒

根据其独特的政治文化环境和复杂的国际大背景,欧盟在制定信息迷雾治理战略时采取了一种温和、理性的防御性措施。即欧盟主要通过制定信息迷雾相关防御政策、法律制度,成立相应的治理部门和机构,鼓励研发相关检测和识别技术,以增强信息迷雾防御能力、维护信息主权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能力,阻止和防范其它国家行为体对本国的信息操纵、政治宣传和民主干预,同时提升对信息迷雾攻击的抵抗能力以及遭受侵害后的社会复原力。其治理战略的最大特点在于非攻击性、威慑性和拒止性。其治理目的主要是防止欧盟及其成员国免受信息迷雾危害,威慑国外行为体在企图干涉欧盟民主进程、实施影响行动、进行信息操纵和政治宣传时迫使其及时打消念头、放弃行动,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在遭受攻击时及时止损、迅速反应,而非主动出击,利用信息迷雾营造有利于已方的态势或者通过信息迷雾干预和损害他国的政治、经济利益。

4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具体行动措施

通过系统的网络调研与分析发现,欧盟为应对信息迷雾威胁采取了大量的具体行动措施,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和行动特征,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其主要行动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4.1    设置系统化和专门化的内外监管职能机构

欧盟较早就形成了系统化的网络安全治理组织机构,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立了专门的信息迷雾应对的内外部专门监管机构。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ENISA)作为欧盟成员国内部负责应对信息迷雾的主要职能机构,曾发布专门文件指出,网络空间的信息迷雾运动通过在广大民众中播种不信任的种子,破坏欧洲社会广泛接受的社会和民主价值观,且可能影响和操纵选举等重要民主事件的结果[15]。

被称为“欧盟外交部”的欧洲对外行动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EEAS)则主要负责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过程中遇到的与其它国家的配合与攻防问题。2015年3月,欧洲理事会委托欧盟及其成员国代表提交应对俄罗斯持续信息迷雾行动的《战略沟通行动计划》,决定在欧洲对外行动署下成立东方战略通讯工作组(East Strategic Communication(StratCom) Task Force),以提高欧盟预测、处理和应对外部行为者对其实施的信息迷雾活动的能力[16]。该工作组定期报告和分析国内外信息迷雾趋势,可能传播信息迷雾的行为体的主要活动,解释和揭露信息迷雾叙述手法、工具、技术和意图,提高公众对信息迷雾的认识。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它在揭露信息迷雾方面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17]。2016年,在欧盟情报和形势中心(EU Intelligence and Situation Centre)内成立了欧盟混合融合小组(EU Hybrid Fusion Cell),以监测和应对外国行为者的混合威胁,其中主要包括以影响欧盟内部及其周边地区的政治决策为目的的信息迷雾威胁[14]。

基于信息迷雾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内外部信息环境安全问题,欧盟内外结合的专门化监管机构有利于形成系统化的应对机制,迅速切断信息迷雾的传播渠道,营造有利于公民甄别和判断的信息环境。

4.2    制定标准化的行动指南与规范

欧盟一贯重视网络空间的标准化治理,在网络空间的规则构建上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信息迷雾治理过程中,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行动指南延续其标准化、系统化的治理路径。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底成立了由媒体、公民社会、学者、平台和事实核查人员代表组成的高级专家组,就如何应对网上信息迷雾进行商讨,为治理信息迷雾提出了多维、切实的建议,设计了完善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治理策略和法律规范,并在治理实践中不断评估和完善治理方案。通过网络调研,笔者整理并汇总了欧盟近几年颁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与行动指南(见表1)。

由表1可见,欧盟高度重视信息迷雾的可能威胁,为应对信息迷雾总结和提炼了行动指南、最佳实践方案、规范与政策建议。这些行动指南明确了欧盟信息迷雾治理的实施路径和具体方案,成为指导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的系统性指导文件,同时也显露了欧盟试图引领信息迷雾治理规则体系构建的战略意图。相关法律规范既体现了欧盟对信息迷雾的治理决心,也体现了欧盟的全球网络信息安全战略,即坚持维护其在信息迷雾治理中的自主权,稳步实施数据主权、信息主权和技术主权战略,保证欧盟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并遵守自己的规则来做出自己的选择[20]。

4.3    开展定期的行动执行效果评估

信息迷雾问题是伴随着网络社交媒体技术的更新迭代而不断演进、交织变化和持续发展的动态性问题。因此,为了确保所采取行动的有效性、适应性和及时性,欧盟提供了一个对行动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的框架,同时也为开发新的、基于实践和实施效果证据的行动和响应措施提供依据。通过网络调研,笔者整理并汇总了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效果评估行动(见表2)。

由表2可见,欧盟不断地研究信息迷雾在欧洲范围的影响,以评估不同行动者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并不断调整必要的应对方案,从多个评估主体和角度对信息迷雾持续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调整相应的行动方向,以保证行动的有效性。这些评估活动既包括欧盟委员会直接开展的评估,也包括网络平台定期自评以及由第三方监管者和承包商开展的评估,体现了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4    实施大规模的信息素养教育

在信息迷雾治理上,欧盟认为增强公民在网上批判性分析信息的能力是解决信息迷雾的关键。如果社会意识到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所带来的危险,信息迷雾的这些挑战就会得到更好的应对。这意味着提高公民媒体和信息素养,包括批判性思維、识别信息迷雾的能力和数字技能,将变得愈加重要。

欧盟2018年的《数字教育行动计划》强调了信息迷雾给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带来的风险,以及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培养所有学习者数字能力的迫切需要[28],其中识别和应对信息迷雾的能力是数字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将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公民的这类技能。同时,欧盟委员会开发的《公民数字能力框架》列出了公民数字能力的共同参考框架和提高欧洲公民数字素养水平的概念参考模型[29]。欧盟开展的一项面向公众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信息素养教育以及让用户具备更好的访问和使用网络信息的技能,对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具有很好的作用[30]。此外,欧盟委员会通过全民媒介素养筹备行动项目[31]媒体与视听行动计划[32]来支持培育社交媒体用户对网络获取来的信息的批判性鉴别思维,以及旨在提高人们对信息迷雾制造、传播和扩散技术与工具的认识的教材和培训服务。

欧盟始终认为,公民的媒体和信息素养教育是一个持续的长期工程,也是提高社会对信息迷雾抵抗力、甄别力和复原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公民信息素养教育和事实库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以期建立持久有效的信息迷雾应对机制,实现社会抵抗力和复原力的整体提升。

4.5    建立广泛的内外部交流与合作机制

欧盟在制定网络空间信息治理规则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成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标杆。近年来,欧盟更是积极号召和参与全球信息迷雾治理规则的构建,持续探索自身在国际网络信息治理中的发展空间与发言权。

一方面,欧盟对内在其内部各机构和成员国之间建立了快速警报系统(Rapid Alert System,RAS),将来自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信息迷雾专家联系起来,并促进政府之间有效应对信息迷雾的方法和最佳实践的共享,以及对国外其它行为体所实施的信息迷雾行动进行评估,并将其对欧盟产生的信息迷雾威胁进行实时警报[33];另一方面,欧盟对外与北约、欧洲其它组织和国家都开展的一些交流与合作机制。在欧盟的倡导下建立了七国集团快速反应机制(G7 Rapid Response Mechanism),以应对通过信息迷雾对集团国家的民主干预和威胁,加强各国间的协调,识别和应对面临的多样化和不断演变的威胁,使信息的交流更加迅速,定期发表信息环境报告,以更好地了解不断演变的威胁环境,并为今后进一步的联合行动打开了大门[34]。欧盟和北约密切合作建立了欧洲应对混合威胁卓越中心(European 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Countering Hybrid Threats),旨在帮助成员国形成预防和对抗混合威胁的能力,提供混合威胁战略讨论、演习和训练的平台,构成了加强欧洲应对混合威胁的基础,以提高欧洲应对混合威胁的复原力和协调力[35]。在保持现有公共外交项目和提高对信息迷雾认识活动的基础上,欧盟还通过具体的合作活动支持打击信息迷雾和外国影响行动方面在全球开展合作和分享最佳做法。如2019年11月在第比利斯召开“Disinfo Alert!”会议来讨论信息迷雾的具体威胁与特征[36]。

欧盟的一系列内外部交流与合作行动彰显了欧盟塑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信息迷雾治理规则的决心和态度,并试图在扩大内外部合作与交流的同时于信息迷雾治理问题上占据更多、更大的国际话语权和主动权。

5   欧盟信息迷雾治理行动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的信息迷雾治理行动具有其独特的产生背景,相关行动措施植根于其固有的民主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环境之中,但其中不乏一些先进和颇具成效的具体做法可供我们借鉴。虽然信息迷雾难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构成威胁,但我们也不应忽视信息迷雾所引起的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政府公信力丧失、社会凝聚力撕裂等公共安全问题与风险。我国在应对此类威胁时,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治理实际,理性看待国外治理行动存在的局限,也要积极借鉴域外富有成效的相关治理经验,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延展开来。

5.1    基于总体国家安全构建积极主动的信息迷雾防御体系

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迷雾在网络环境中的恣意传播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从欧盟的治理经验来看,信息迷雾已经成为威胁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多领域安全的重要因素。它对国家、组织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消极被动的应对和事后补救的方法,无法有效避免信息迷雾引发的风险。因此,我们要变事后的被动处置为事前的主动预防,应从总体国家安全出发构建积极主动的信息迷雾防御体系。积极防御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保护过程中采取各种技术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网络安全教育,以法的强制性防范国家网络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37]。

信息迷雾是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风险性因素,我们必须建造坚固的防御城墙,以防止信息迷雾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是在国外已经将信息迷雾视为新型的信息武器,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从国家战略的视角出发,将信息迷雾防御提升到国家总体安全的层面开展战略应对计划。

5.2    建立长效的评估与监测机制,推动信息迷雾应对的常态化、标准化

目前,我国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还存在法律治理规则欠明确和妥当,治理主体多元、职责不清的问题[38]。迷雾信息虽然是区别于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的一种信息类型,但其应对方案应该建立在我国有害信息治理规则的基础之上,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具体的规制、规则;厘清主要职能部门,即国家网信办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方式。在此基础之上,推进信息迷雾应对方案和应对机制的设计。可以借鉴欧盟的信息迷雾治理行动计划与实施方案,从多角度、多主体实施对行动方案的全面评估与监测,让信息迷雾应对方案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取更多关于行动证成与证否的证据,并在持续的行动监测中不断修正实施方案,以适应多变的网络环境。

相关的评估与监测工作需要在理顺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责界限与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开展,同时,也只有在建立相应持续的、长效的可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才能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模式由运动式、集中式向常态化、标准化的转变。

5.3    充分动员社会各利益攸关方协同参与应对信息迷雾

信息迷雾产生和扩散的背后蕴含着相互关联的、深刻的、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牵涉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是由信息生态系统中广泛的行动者和利益攸关主体共同推动和影响的。欧盟信息迷雾的治理经验告诉我们,信息迷雾的治理不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不是单靠政府一方就能够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公益性社会组织、学术组织等都应该被充分调动起来,以发挥最大的治理效能。

网络空间作为实体空间的延伸,其中的信息迷雾问题在危害到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时候需要政府和法律的介入和保护,因此政府需要掌握网络信息迷雾治理的主导权和实际控制权,但政府对该领域的管制和干预应该要有程度和范围的界定。且值得注意的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不是网络信息迷雾治理的唯一解法、甚至不是最优解法,信息迷雾的治理需要广泛的社会群体、利益相关者的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治。信息迷雾是一个多方面的、不断发展的问题,没有单一的根源。因此,它也没有一个单一的解决方案。有效的长期解决方案需要提高公共认识、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当局、在线平台、广告商、记者和媒体的通力合作。欧盟的良好做法必须以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的有组织的跨境和跨部门合作为基础,形成多层级和多元化的协同治理模式,以在相当程度上促进整个网络空间信息迷雾的综合治理。

5.4    通过信息素养教育,着重加强受众的信息迷雾甄别力与抵抗力

在信息迷雾环境中加强公民的信息素养教育能够使公民對信息迷雾有更加深入地了解,使其明白信息迷雾的产生、传播规律和常用手法与技术等相关内容,对信息迷雾的威胁有更加清晰地认知,对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内容有更加理性的判断和识别能力、批判性分析与思考能力,从而增强整个社会对信息迷雾的抵抗力和遭受信息迷雾攻击后的复原力。

公民既是信息迷雾的接收者、受害者,在信息迷雾识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信息迷雾的传播者,助长信息迷雾的扩散。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在提升公民信息迷雾识别能力方面的教育和投入,针对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数字能力水平要求和培训课程体系,注重加强公民对信息迷雾的认识、甄别技能教育和培训。要明确公民信息素养的内涵和框架,将信息识别能力与批判性思维能力教育融入公民信息素养教育的内容中去,形成与我国教育体系相配套、补充和协调的信息素养教育模式,增强全民的信息迷雾抵抗力。

5.5    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信息迷雾治理规制的全球话语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经济政治集团,在国际地缘政治格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且欧盟在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治理方面的规则制定一直都走在世界前列。它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具有欧洲特色的区域标准与规范,并引领全球治理规则的方向。我国作为世界网络大国,在社会转型攻坚的关键时期,网络空间的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该借鉴和吸收欧盟网络信息治理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主动融入国际治理规则体系。

正如倪光南院士所言,“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四个疆域之后的第五疆域,与其他疆域一样,网络空间也须体现国家主权,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是保障国家主权”。信息迷雾作为影响国家网络安全的一个威胁性因素,应该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不断增进对该问题的了解,持续关注其它国家的治理战略、立场和具体的应对行动,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反应性策略和政策提供依据,以增强信息迷雾治理规制的全球话语。

6   结语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我们难以预测和掌握的最大变量,难以管理的最大虚拟空间,其对抗性、隐蔽性、风险性都极大。在网络环境中,一些国家和非国家行為体通过蓄意地改造和歪曲真实信息,将真实和虚假的内容揉合在一起,使得部分信息内容真假难辨、难以核实,人为地给决策者制造了获取真实信息的障碍,形成了既难以识别又难以对抗的信息迷雾,成为网络世界的一大治理难题和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因素。

欧盟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支“规范性力量”,在治理信息迷雾上形成了独具一格的治理模式和治理规则,对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都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欧盟采取的一系列治理行动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启示性,但是它将信息迷雾对其民主制度的威胁放置于国家安全战略的层次进行大力渲染,忽视了欧洲民主制度本身的脆弱性和问题之根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信息迷雾进一步暴露了欧洲民主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对现有欧洲民主制度框架造成了极大地冲击,侵蚀和攻击了民主制度的根基。可以说,欧盟的治理行动虽有一定成效,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引发的民主危机,应该对欧洲的整个民主制度及其所赖以生存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系统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调整。

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民主制度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差别,我们不能全盘接受欧盟的信息迷雾治理模式,而应该在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明确自身的应对模式。我国的信息迷雾应对方案应该始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科学、有序、规范、适宜地开展信息迷雾防范与应对行动,将信息迷雾治理纳入我国网络安全、信息主权、文化安全的规制范围,梳理和评估现有规范体系对信息迷雾的抵御能力,积极参与信息迷雾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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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G7 Rapid Response Mechanism[EB/OL].[2019-01-30].https://www.canada.ca/en/democratic-institutions/news/2019/01/g7-rapid-response-mechani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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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馬民虎.信息安全立法三论:价值、范围和原则[J].信息网络安全,2005(3):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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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海霞,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福建警察学院馆员,研究方向:公安情报、国家安全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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