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态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配套制度对贷款规模的影响研究
2022-04-21刘伟平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2年4期
宋 羽,刘伟平,2
(1.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2)
一、引言
农户缺少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是限制其融资的主要原因之一[1],为破解这一困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于2015年启动①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经过三年改革和探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顶层设计消除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障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是,抵押品产权不明晰,市场价值低[2],土地流转市场薄弱,抵押物处置难[3],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风险防控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4],限制了信贷规模的扩大。在不少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总量少,平均贷款规模小[5-6],部分地区出现停贷[3],或者面临贷款户违约而抵押农地难以处置的困境[7]。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基础上,如何构建土地金融配套机制?怎样的配套制度组合可以发挥“联合效应”,激活农地的财产属性,进一步扩大农地抵押信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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