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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人后者为之子”谈汉桓帝以宗藩继统

2022-04-08闫德宇

西部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两汉

摘要:“为人后者为之子”是对宗藩继统影响最大的礼法依据,两汉以宗藩入嗣者皆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其权力的合法性。然而“为人后者为之子”实则是由公羊学家误读《春秋经》所阐发出的错误的礼法原则,其在汉桓帝以宗藩入嗣前,多是应用于以侄继叔(伯)完成变相的“父死子继”这种隔代继承上,没有引起较大的争论。汉质帝驾崩后,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梁氏外戚强行以蠡吾侯刘志依诏“为孝顺皇帝嗣”继承皇位,是为汉桓帝。桓帝与顺帝原是同辈的族兄弟,这一汉朝仅有的一次降辈继承的现象,与当时外戚专权的现状实密不可分。汉桓帝由降辈继承引发了入嗣者与本生父母、嗣父母及其亲属在伦理与辈分上的混乱,对于汉朝以后的皇位继承与其他阶层的立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为人后者为之子;宗藩继统;两汉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5-0082-04

一、两汉宗藩继统与礼法要求

两汉时期,自高皇帝刘邦以来便确定了皇位继承的主要原则是“父死子继”[1],一旦发生皇帝没有子嗣的情况,皇位继承只能通过择取血缘最近的宗藩支庶子弟以入嗣大宗的方式进行。宗藩支庶子弟得以宗藩继统的首要前提是:入嗣大宗者在宗法上与先皇帝建立父子关系,但同时为了维护大宗的绝对地位,要求入嗣大宗者严格按照儒家宗法礼制中“为人后者为之子”的原则处理“宗法父子”与“本生父子”的关系。总的来说,儒家宗法礼制对于入嗣者要求无外乎以下两点:一是入嗣者必须尊奉大宗、自觉维护大宗的绝对地位;二是入嗣者需要抑制对于亲生父母的情感,不应该过度顾念私亲。

为了遵守汉室“父死子继”的传位原则,两汉以宗藩继统者多以通过侄继叔(伯)的方式首先在宗法上建立“宗法父子”的关系,进而作为先皇帝的嗣子拥有继承皇位的合法性。仅有一个特例,即汉桓帝与汉顺帝这一同辈兄弟是通过桓帝降辈与顺帝成为“宗法父子”,进而获得皇位继承的权力。本文现就此作一分析。

二、“为人后者为之子”理论的出处与误解

“为人后者为之子”这句话出自《春秋公羊传》,其传曰:

公孙婴齐,则曷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其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徐伤归父之无后也。于是使婴齐后之也[2]。

这段记载中的解释就是“为人后者为之子”的出处。《春秋公羊传》这段话的前两个设问,是个三段论式的推理:“为人后者为之子”作为大前提,“仲婴齐为兄后”作为小前提,“仲婴齐为兄之子”是结论。第三个设问,是从孙辈可以祖父的字作为自己的氏反推,认为仲婴齐既然以仲为氏,就一定是仲遂的孙辈,这印证了前面仲婴齐是归父之子、仲遂之孙的结论。

然而,这一推论是建立在仲婴齐和公孙婴齐是同一人的基础上,这实际上应是《春秋公羊传》对《春秋》的误读,把仲婴齐与公孙婴齐误当作同一个人。事实上,仲婴齐是仲遂之子,公孙归父之弟。而公孙婴齐则是叔肸的儿子、鲁文公的孙子,故多称公孙婴齐,也被称作子叔声伯。

很明显仲婴齐与公孙婴齐是两个不同的人,更不是公孙婴齐因为作为其兄归父的嗣子,降为仲遂的孙辈,而以祖父之字为己氏,所以由公孙婴齐改为仲婴齐[3]。清朝学者任启远著有《为人后者为之子辩》三篇,其在上篇中提到,子以父字为氏的例子,即“子国之子称国侨,叔牙之子称叔孙戴伯”来批驳所谓的孙以王父字为氏的说法。

《春秋公羊传》根据对《春秋》的误读,提出“为人后者为之子”的观点,却被后世儒家奉为礼学经典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大宗无嗣需要小宗过继为嗣的事件之中。历代皇朝一旦有宗藩过继的情况出现,必然会出现许多连带问题,诸如辈分问题、本生父母与宗法父母地位问题、丧服与祭祀问题等。但若遵从“为人后者为之子”的礼法原则,这些问题都不会出现。

汉元帝以后,汉儒经学大行其道,受到统治集团的重视和推崇。成帝之后,皇帝子嗣不旺,又多年幼早夭,为了延续皇统自然要以近支宗藩入继。在数次以宗藩继统的情况中,汉朝掌权者皆以儒家经学中“为人后者为之子”的理论作为依据,为先皇帝立嗣,进而以先皇帝嗣子身份继承皇统[4]。

三、“为人后者为之子”在汉桓帝继统中的应用

(一)外戚权力斗争与汉桓帝之立

汉质帝刘缵乃是汉章帝刘炟的玄孙、渤海孝王刘鸿的儿子。在汉顺帝刘保的独子汉冲帝刘炳病逝后,在外戚权臣梁冀的拥立之下,他先以宗室近支身份入继堂伯汉顺帝为嗣,進而以皇子身份继承皇帝位。但不久,冲帝被梁冀毒死于宫中。此时,由于顺帝、冲帝、质帝皆无子嗣,皇位的继承必然要从近支宗室再度择取一人,围绕着继位人选,梁氏外戚、宦官集团与文臣集团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在当时,清河王刘蒜作为孝章皇帝的玄孙、千乘贞王刘伉的曾孙、乐安夷王刘宠的孙子、清河恭王刘延平之子,与冲帝、质帝是宗法上同处一辈的堂兄弟,并且是血脉上与顺帝最为亲近者,作为族侄可过继汉顺帝为嗣子,进而以顺帝嗣子身份继承帝位,这也符合汉家历代以“父死子继”为主的传位旧制。但以清河王刘蒜继统对梁氏兄妹而言实非最佳选择,原因如下:

其一,清河王刘蒜业已成人,较之于立幼君,实难以掌控。

其二,梁氏外戚与清河王刘蒜有嫌隙在先。当初冲帝崩殂后,文官集团曾欲推清河王刘蒜为顺帝嗣子继承君位,但梁氏外戚为了更好掌控朝政,谋立更年幼的质帝,放弃了清河王刘蒜。

其三,梁氏外戚长期把控朝政,抑制文官朝臣,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清河王刘蒜素与以太尉李固为首的文官亲近,一旦其成为皇帝,梁氏外戚将面临皇权与朝臣的双层压迫,必然走向失势。

其四,立清河王刘蒜将失去宦官集团的支持。以曹腾为首的宦官集团与清河王素有嫌隙,清河王一旦为帝,宦官集团也将失势,其必然极力阻挠清河王以宗藩继统之事。

面对内外压力,梁太后与梁冀最终以罢免太尉李固等人的威势压迫众臣,平息众臣的反对浪潮,拥立蠡吾侯刘志为皇帝,即汉桓帝。据《后汉纪·后汉孝质皇帝纪卷第二十》载:太后诏曰:“孝质皇帝胤嗣不遂,奄忽天昏。以社稷之重,考宗室之贤,莫若蠡吾侯志。年已十五,嘉姿卓茂,又近为孝顺皇帝嗣。”[5]

汉桓帝刘志是汉章帝之曾孙、河间孝王刘开之孙、蠡吾侯刘翼之子,在宗法上与顺帝为族兄弟,也是冲帝、质帝、清河王刘蒜的族叔,也属皇室近支宗室成员。

此前冲、质二帝均作为顺帝嗣子继承皇位,在当时因循冲、质二帝旧例,应当从宗室近支与冲、质二帝同辈的兄弟中选取一人作为顺帝的嗣子,进而继承皇位,这也符合汉室传统的以“父死子继”为主的继承原则。从宗法上讲,梁冀与梁太后兄妹要立蠡吾侯刘志为皇帝,就必须先立其为安帝刘祜的嗣子,从而建立宗法上的父子关系,以此作为法理依据继承皇帝位。一旦蠡吾侯刘志成为安帝的嗣子,从宗法意义上就成了顺帝的兄弟,顺帝正妻梁皇后则随之变为皇嫂。

关于皇帝母系亲属的尊号与摄政旧例在《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记载道:“汉制,帝嫡妃曰皇后,帝母曰皇太后,帝祖母曰太皇太后,其众号皆如帝之称。秦汉以来,少帝即位后,代而摄政称皇太后,诏不言制。”[6]

汉室旧制就是皇太后在皇帝年幼未亲政时,享有摄政的权力,作为皇太后直系亲属的家族外戚亦将随之掌权,配合皇太后掌控内外朝政。但梁后(顺帝妻梁皇后)若作为皇嫂,依据汉室旧制“嗣帝与先帝同辈、甚至较先帝为尊辈者,以皇帝本人的母亲作为皇太后,至于先帝皇后则由嗣帝上徽号,称某某皇后”,梁氏将失去皇太后的尊号与摄政的权力,梁氏外戚把控内外朝政的权力将随之失去合法性,其必将遭到反对势力的反扑和倒算。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梁太后兄妹另辟蹊径,虽没有选择拥立与冲帝、质帝同辈的族兄弟,但在传位诏书中直接以蠡吾侯刘志“为孝顺皇帝嗣”,蠡吾侯刘志与汉顺帝虽然在血缘与宗法上是同辈的族兄弟,但此刻却降辈成为顺帝的嗣子,与顺帝形成了宗法上的父子关系。

梁太后兄妹不仅在诏书中明确了桓帝以宗藩继统的前提是“为孝顺皇帝嗣”,并且在迎立汉桓帝即位前的礼节,也严格按照皇太子、皇子继位前的礼仪规制,乘坐皇太子、皇子才能使用的“王青盖车”。关于迎立桓帝即位前的礼制,《后汉书·桓帝纪》记载:“使冀持节,以王青盖车迎帝入南宫,其日即皇帝位,时年十五。”[7]

桓帝继位之后,由于其与顺帝在宗法上确立了父子关系,便应当履行作为嗣子的义务,顺帝早已崩逝且过了丧服期,故未涉及丧服礼制上的问题。但作为嗣子除了要遵循丧服礼制外,入嗣大宗者还需要奉养先帝的嫡妻乃至先帝的母亲等亲属,故此,梁太后作为桓帝宗法意义上的嫡母,桓帝仍尊其为皇太后,以侍母礼待之。在服私亲方面,桓帝仅尊其生母为孝崇园贵人,在梁太后崩逝之后,也仅尊其生母为孝崇皇后。

此外,在后世汉顺帝与桓帝的祭祀上,遵循父子异昭穆(礼法中父为昭,子为穆),由此可见,顺帝自降一辈作为其族兄顺帝的嗣子,处处恪守“为人后者则为之子”的礼法原则。

(二)桓帝继位引发礼法与人伦的冲突

西汉的宗藩继统皆遵循“为人后者为之子”的理论,多数通过以侄继叔(哀帝、平帝过继成帝,孺子婴过继平帝),或是侄孙入继叔祖父(汉昭帝是汉宣帝叔祖父),但毕竟是隔代立嗣,完成宗法上变相的“父死子继”来继承皇位,虽有本生父母与入继父母等庙制、祭祀、尊奉等礼法上的争议,但没有引起较大伦理与辈分上的冲突。

东汉更是汉儒经学昌明繁盛之时代,以宗藩身份继统者皆须恪守儒家传统礼法上的要求,一如东汉安帝、冲帝、质帝继位之诏书均援引“《春秋》之义,为人后者为之子”作为礼学依据,在血缘上此三帝均以侄子的身份首先过继其叔伯(比入继者长一辈分的先皇帝)为嗣子进而继承大统,作为一种变相的“父死子继”并不会产生特别大的礼制和伦理问题。但到了桓帝继位之时,情况迥然不同,桓帝依梁太后诏先“为孝顺皇帝嗣”进而继承君位,但实际上桓帝与顺帝同为汉章帝曾孙,是血缘和宗法上的族兄弟,以桓帝为其族兄顺帝嗣子,即是以弟为兄之嗣子,此举显然有悖人伦。此外,桓帝通过降辈完成宗藩继统后,显然会出现“以兄为父,以嫂为母”造成的伦理、辈分错乱现象,但梁氏外戚援引“为人后者为之子”的礼法原则作为桓帝降辈继统的理由,这使得文官集团等其他势力无力争辩。按照儒学者“为人后者为之子”错误的理解,有仲婴齐过继其兄归父为嗣子继承家业的例子在前,桓帝“为孝顺皇帝嗣”作为其族兄顺帝的嗣子继承皇统合乎所谓的儒家经学礼法之旧例。

(三)外戚专权对儒家礼法的误用

东汉时期,女主当政,继位者年幼且多早夭,太后与外戚势力长期把持着皇帝的废立大权,而桓帝得以继位更是外戚权力斗争下的产物。当时外戚权力斗争的严重裹挟带来了如下两个结果:其一,面对经典内部歧义或经学礼法与汉家旧制的冲突,外戚势力采取的策略是选择于己方有利的经典或旧制作为理论支撑,借助掌权的契机打压异己。外戚权力斗争的胜负输赢成为判定经学礼法或汉家传统是否具有合理性、权威性的标准所在。其二,儒生或经学家丧失了经典的解释权,部分深明经术者如师丹对“为人后者为之子”的恰当诠释在实践中产生严重偏差,并不危及大宗独尊地位的适度荣宠私亲行为被全面否定,礼法的核心要义遭到政治阉割。

可以说,梁太后与梁氏外戚明知“为人后者为之子”这一礼学原则存有歧义或经学礼法与汉家“父死子继”旧制的冲突,但为了赢得权力斗争,保有皇太后摄政、外戚干政的权力,仍旧以“为人后之者为之子”这一由误解产生的错误礼法原则为依据,强行令桓帝降辈作为其族兄的嗣子,以满足其把控朝政的私欲,虽没有在冲帝、质帝的继位诏书一样中援引“《春秋》之义,为人后者为之子”作为桓帝继承君位法理依据,但诏书中所言“为孝顺皇帝嗣”暗含“为人后之者为之子”之意,在桓帝继位前后更是严格遵循作为嗣子的礼制。很明显,桓帝与其他宗藩继统者一样,是在继嗣的基础上,进而完成了继统。

四、结语

汉桓帝以“为人后者为之子”这一礼学原则为指导,通过降辈成为族兄的嗣子,继而完成以宗藩继统一事给后世皇位继承和民间过继立嗣做出了错误的示范,降辈过继不仅造成了嗣子过继之后与本生父母、嗣父母及其亲属在辈分与伦理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汉儒经学传统的礼制规范饱受争议。

“弟后兄”“兄后弟”这种与伦理相冲突的辈分混乱的现象,与儒家一贯推崇的“三纲五常”相悖,在古人眼里,“礼”本来应该起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的作用,然而“为人后者为之子”这一规定非但没有起到这一作用,反而屡屡引起朝廷的混乱,并且给社会上收继制度产生了极其不好的示范。在曹魏之后的历代王朝虽仍沿用“为人后者为之子”作为宗藩入嗣、维持皇统的原则,但为了减少伦理、辈分上的冲突,“弟后兄”“兄后弟”这类继承乱象没有再发生于皇位以宗藩继统之事中。但“为人后者为之子”这一礼学原则在宗藩继统上的应用却不胜枚举,由此引发的本生父母与嗣父母及其亲属各种辈分、伦理、礼仪规制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不外乎集中于是否尊奉大宗、服私亲两方面,最著名的当属北宋“濮议”与明朝的“大礼仪之争”,各派围绕着“为人后者为之子”理论的解释互相攻讦,持续经年且不能平息。

参考文献:

[1]曲柄睿.“高皇帝约”与汉帝位继承原则的确立[J].史林,2013(4).

[2]刘尚慈.春秋公羊传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3]许颖.“兄终弟及”:君位继承与礼学论争[D].武汉:武汉大学,2017.

[4]李琰,向晋卫.“大宗不可絕”与两汉皇权继承[J].齐鲁学刊,2015(5).

[5]袁宏.后汉纪校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6]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宫闱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作者简介:闫德宇(1995—),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单位为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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