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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防疫背景下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衡平研究

2022-04-08安雪芬

西部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疫情防控

摘要:在历时两年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相应的信息公开提供了强大助力。但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追求不同、网络暴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原因,数据防疫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表现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防疫过程中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个人隐私保护完全让位,反之,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为信息公开划定基本限度,要确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其公开目的和作用相适应。同时,为达到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信息公开工作中各主体需要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规范信息收集行为,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以达到数据防疫背景下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并行的效果。

关键词: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5-0036-03

2019年年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追根溯源、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成为抗疫的重要环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防控变异速度较快、传染性较高的病毒给流行病学溯源调查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最初的确诊病例数据实时更新,到后来的新增病例活动轨迹公布,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以其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信息追踪的高效性,成为这次疫情防控调查的有力保障。社会公众恐惧于病毒的传染性,想要更多地了解涉疫人员的个人信息,但对有关信息的不当使用让相关人员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对其个人隐私造成了侵犯。不可否认,数据防疫成为这次防疫战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不能回避信息公開所引发的问题,需要找寻冲突背后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达到防疫与保护并重的社会效果。

一、数据防疫背景下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知情权是社会公众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见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强化政府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同时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为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大数据分析的优势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疫情防控政策的科学有效,降低社会公众的焦虑感。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代数字化行政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将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暴露无遗。具体来说,冲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分别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如前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式之一。公众知情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众需要了解的、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影响公众合法权利的官方信息。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疫情的发展情况、政府的防疫措施成为社会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在危急生命健康的情况之下,出于对自身安危的考虑,公众想要及时知悉有关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晓全国各地的确诊病例人数、每日新增人数,还包括具体的确诊病例活动轨迹、乘坐交通工具的车次、到访公共场所的时间等。理智、冷静的社会公众不再惧怕真实的数字,而是希望能第一时间知悉最真实的情况。相较于冰冷的数字,更令社会公众恐惧的是一无所知抑或是虚假的数据报告。

积极行使公众知情权的人们所渴求的是尽可能详细的个人信息,他们希望信息越详细越好。而作为信息提供者,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依法保护。部分涉疫人员无法面对上报行程之后所带来的行动受限、网络暴力等问题。当他们的个人信息、亲属信息被网络人肉出来后,他们所面对的是无休止的网络暴力,这种无形的伤害带来的心理压力不仅不利于确诊病例的康复,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政府进行信息公开,除去有公众知情权的考量之外,还有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的着眼点必将是整个社会的安危,必将是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布局。就整体的疫情防控工作而言,将一切可能出现感染的情况尽可能地全部考虑在内,扩大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范围,及时进行可疑地区的封闭性管理,是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因此,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及时处理疫情突发情况,个人活动轨迹公开成为疫情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此时,对于涉疫人员来说,行程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侵扰正常的工作生活,这让他们无法接受。此时,数据防疫背景之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就暴露出来。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无论是哪种冲突,值得深究的都是在冲突背后所隐藏的原因,针对于数据防疫背景之下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其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不同主体的立场不同,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其所关注的权利不同,自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自然人追求自我安全,追求个人隐私保护,追求安静的社会生活。政府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更多地关注公共利益。在防疫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追求不同,对于积极行使公众知情权、想要及时获知最新消息的公众来说,及时详尽的信息公开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他们希望通过一切方式去了解疫情防控的最新消息,了解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此时的政府掌握着强大的数据资源,掌握着丰富的消息渠道,政府受公众的委托进行信息公开,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正规渠道公开发布消息,也可以减少个人利用违法违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对个人隐私造成的隐患。而对于被信息公开的主体来说,他们希望在尽到基本的社会责任后不能被他人打扰,不被恶意攻击,因此,他们极力倡导维护个人隐私。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当一方主体的权利范围扩大时,必将引发相对主体权利范围的缩小,一般情况下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会形成动态的平衡,但在特殊情况下利益冲突则会愈发明显。

(二)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律制度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绳,完善、详细的法律规范越能起到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效果。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说,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等基本规定见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见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个人隐私保护开启新阶段。在数据防疫领域里,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理念上看,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立法侧重于强调在突发事件中社会公众健康的保护,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立法理念差异导致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存在内在矛盾,在数据防疫领域的法律适用应当是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进行,还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础上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思考。

(三)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较大

毋庸置疑,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便利疫情防控该工作开展的同时,弊端也暴露无遗。与之前较为单一的信息传播时代相比,网络技术开启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扩宽了信息交流与传播的方式,便利了沟通,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在互联网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实现瞬时的信息共享,为信息公开提供便利。不可忽视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可能,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网络传播速度不断加快,谣言扩散的速度不敢想象。网络暴力给涉疫人员及亲属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心理压力,更有可能激发其对正当信息公开的抵触情绪,这样不仅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还将激化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数据防疫背景下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衡平建议

数据防疫背景之下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疫情防控的必然选择,成为社会公众知悉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都是应该给予重视并全力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需要针对不同主体提出相对应的建议。

(一)规范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如前所述,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收集与公开行为不需要有所限制,政府在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时需要把握一定的边界。首先,根据信息的使用目的确立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公开方式,必要时进行相应的匿名化处理。首先,对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使用公布应当建立在最小必要性的要求之上,根据现实需求不断调整。例如,区分不同时期的涉疫信息公开范围,做到方式与目的相适应。其次,对于公开的信息要进行具体的区分,区分时必须要公布的个人信息和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例如,当事人的活动轨迹与公共交通乘坐车次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密切接触者范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当事人的社会身份、工作职务等信息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以免网络暴力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再次,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来说,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模式必不可少。对于信息管理机关来说,应当明确信息收集途径、优化信息处理方式、规范信息公开方式与范围,同时强调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应主动做到尽职尽责、忠实勤勉,不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的事情。最后,对于违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到权责一致,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行为。

(二)明确个人私权利合理行使的边界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引导建立在特殊情况之下为了社会公益部分让渡自己合法权利的思想,这不是一种剥夺,而是一种更具有力量的保护措施。人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完全追求个人利益并不可取。当每个人为社会公益做出自己的贡献时,社会也同时回馈于个人更大的权利保护效果,这是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具体来说,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公众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各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主动扫码登记。在疫情突发时,应当配合当地社区工作,主动报告自己的行程;在与确诊病例可能存在活动轨迹交叉、可能成为密切接触者时主动上报社区与工作单位,自觉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综上,人之于群体之中私权保护才有意义,公权力的存在致力于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私权利。因此,公众在行使个人私权利的同时,要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必要时进行相应的让渡,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激化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矛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网络暴力的出现,这就要营造尊重保护他人个人隐私的社会氛围,强化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减少、防范对于涉疫人员的攻击。具体来说,应当有组织性地开展社会普法活动,宣传个人隐私保护知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这样有助于消除信息提供者与信息公开者的顾虑,净化信息公开环境,缓解信息提供者的心理负担,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心理支持,助力防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

四、结语

从现实情况来看,数据防疫工作的开展方式逐步趋于不断平衡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信息公开的方式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保护着相关主体的个人隐私。可以说,在足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的今天,大数据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强大助力,而未来常态化数据防疫工作的继续进行不仅需要技术上的支持,还需要法律领域的强大助力,保持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法规的良性互动,为数据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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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安雪芬(1996—),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单位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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