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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河西地区的收继婚之变

2022-03-30李瑞环

炎黄地理 2022年3期
关键词:河西宗族变迁

李瑞环

收继婚是我国古代一种传统的婚俗制度,本质是父权至上在婚姻方面的体现。作为一种变异的财产继承制,它是特定条件下对孤儿寡母的扶助赡养制度。收继婚在民国时期虽被政府明令取缔,但部分地区一直屡禁不止,河西地区收继婚的历史变迁在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反映。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区域政治、思想观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变化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收继婚是指在女方夫家死后,家庭、宗族内的男性有权将寡妻收娶为己有。收继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血缘近者优先,但禁止收继生母,也常常严禁长辈亲属收娶晚辈亲属的妻妾,这种限制是宗族道德标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即颁布相关方面法律,近代以来虽被取缔,但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民间部分地区犹有残存。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情况

中国是典型的宗族社会,民国时期河西地区受此观念影响深远,男子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寡妇是宗族财产,寡妇的转移和财产一样,同样由继承者承袭”。在儒家男尊女卑传统的社会秩序中,收继婚因受宗族关系的庇护而得以长期延续。它是古代社会夫妻宗族间互有婚姻权利和义务的衍变,同时也是原始社会秩序的残余。在该婚姻形态下,妻子作为夫家的宗族财产,寡妇在夫家转嫁,由族内按照血缘关系继承,以防止财产外流。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的收继婚分为两种类型,即平辈收继婚和长辈收继婚,这一时期平辈收继婚较多,长辈收继婚因违背社会伦理关系而被取消或遭世人诟病,在近代则流传甚少,故文中的收继婚仅指平辈收继婚。

平辈收继婚,是以娶同辈亲属的妻妾而言。这种形式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平辈兄弟间可互相收继其寡妻,但要征得双方父母和家庭的同意。二是弟娶兄嫂。兄长死后弟可以娶寡嫂,有时甚至父子、叔侄之间都可以继承。三是兄娶弟妻,弟死后兄可以娶寡妻。这三种类型界定严格,并以血缘关系亲疏为纽带,以宗族家法为保障。

长辈收继婚,主要是指晚辈娶前辈亲属的寡妻,但禁止收继生母为妻,禁止长辈亲属收娶晚辈亲属的寡妻。李丕祺《清末民初甘肃省婚姻习惯评析》中:“夫死,不允妻改嫁,兄弟子侄均可收娶”,体现并反映了民国时期河西部分地区犹有长辈收继婚的存在状况。

河西地区,即甘肃黄河以西到敦煌的广袤地区。从东南乌鞘岭起,止于甘肃和新疆交界处,西南一线有祁连山,东北沿线为沙漠戈壁荒滩,中间狭窄,长达千余里,形成一独特的天然走廊,也称河西走廊,在历史时期一直是中原地区通往西域的咽喉要道。

在地域分布上,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习俗分布地域广泛,普及城乡。“有法律所不许可之婚姻,而民间视为通者,即兄纳弟妻,弟招兄嫂也,此事多在下层社会”,因与时代的不符性,一般分布乡村及偏远地区较多,河西地区收继婚分布的地域性及群体性色彩强。

河西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多个民族在此繁衍生活,“民族意识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生活中丈夫的优越性和妻室的附属性特征明显”,为传统民族习俗的传承提供了客观条件,实行收继婚是当时旧习俗的一种婚姻形式。另外,受少数民族区域习惯法的影响,部分汉族地区浸染了少数民族的风俗,导致了收继婚的传承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与历史性。

实行收继婚是旧时社會私下约定俗成的一种婚姻形式,在保存家族财产的同时又可抚育亡者的后代,成为处理寡妻家庭困难的措施。受惠于此,该习俗得以长期保留,继而不断被传承,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河西风俗有指妇以继产,招夫以养妇。弟娶其寡嫂,谓之‘转房,民众允之。”表明了它是一种得到社会认可的寡妇嫁娶处理方式。直到民国时期,河西地区的收继婚现象一直存在。社会群体对收继婚态度也不尽相同,有“永昌习俗,有同胞兄弟间,若有身故,兄无妻子者,即以弟媳转配其兄为妻,兄故弟无妻子者,亦如之。乡里亲族多赞成无异议,习俗不良,无异于此”,对这一现象多是默认,收继婚虽不合法但具有合理性因素。由于道德标准、宗族意识和文化内涵的相同性,使得收继婚在本区域内具有传承发展的潜力。

该地区收继婚的普及因社会等级而略显差异,“诸大户严禁转房,以正人伦事,凡同姓不尊为婚者,处罚当事人及没收其一半资产,处以罚金。而下层社会,则禁而不绝。”社会等级分明且具有差异性,不同社会群体的心理认可度也大不相同,体现了社会群体收继婚意向的复杂性。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变迁历程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新思想的传入,河西地区的收继婚也呈现出一个渐进变迁的过程,以新文化运动前后为界,收继婚变迁略有不同。

辛亥革命初期,政治更替促进了社会习俗的文明化,婚姻习俗的改变也在其中。“河西地区女性在婚姻及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不仅在地域上,而且在民族上,收继婚这一陋习逐渐受到社会群众的谴责与排斥”。但思想观念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进程,此时河西地区虽处于变化的历史进程中,但由于地理环境的局限性,婚姻陋俗并未发生彻底的变化,收继婚在当时虽为道德所谴责,但实则得以残存延续。

从传统社会的道德角度看,收继婚是“离经悖道”的婚姻陋习,因违反礼教伦常,河西社会民众对其加以取缔或隐讳,但由于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得以传承。民国初期,该地民众生活发生了变化,在社会习俗上引起了一系列变革,在婚姻、家庭、社会各方面都影响较大,文明思想的传入及社会的剧烈动荡波及到河西地区,收继婚渐渐地被隐讳,甚至很少提及。

此时,河西地区的收继婚因不合新社会道德礼仪而社会普及率下降,偏远落后地区则较多保留。传统的收继婚制度,在该区域内简单化。西方文明思想传入,婚姻自由观念得以传播,离婚或再嫁现象得到认同,婚姻陋俗渐渐被打破,“河西文明程度不一,收继婚废除以来,社会陋习渐亡,民众大智”,该地区的收继婚也逐渐淡化并退出了民众的视野。

新文化运动促进了近代思想文化的更新,民主科学思想批判了旧婚姻制度下收继婚的非理性及对妇女的摧残,不少新思想人士倡导婚姻自由,并针砭时弊地提出收继婚陋习的具体改革主张,推动了河西地区婚姻习俗的改善,同时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此后,民主、科学、自由思想逐渐传播到河西地区,促使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运动在新观念的影响下得以发展。女性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极大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收继婚遭到社会民众的谴责,但因其时代的滞后性而得以保留。1DD00931-FF1F-4701-A1DD-783DF9A7B2B3

这一时期,河西地区社会风气逐渐开放,民众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婚姻自由得到认可,收继婚逐渐被社会所否定。由于社会转型、经济环境的变化,女性受到家庭的束缚较以前轻,寡妇自主结婚、离婚的现象更为普遍,社会文明化程度提高,河西地区离婚、再婚现象增多。受近代民主婚姻观念影响,违背伦理道德的长辈收继婚遭到禁绝,平辈收继婚在部分地区也相应被取缔,近代人考察永昌等地羌族习俗,有碑石记载,内容为:“严禁转房,凡同姓宗族为婚者,杖六十,离异”,规定禁止当地人民实行收继婚。在新文化运动影响下,传统的收继婚习俗在河西地区发生了变化,民众的态度也有所不同,由之前的默认许可到谴责排斥,再到明令禁止。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变迁原因

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河西地区民众的婚姻觀念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收继婚陋俗也随之变化,究其原因则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综合作用的产物,具体原因如下: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的变迁空间跨度大,涉及民族多,从本质上来说,经济因素是推动力,是收继婚得以发展的基础。“收继婚以宗族利益为主,缔结婚姻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能满足各民族的利益需求,促进社会发展,因而得到当地民众认可。”收继婚在民间的延续,体现了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功能。河西地区虽偏远落后,但近代化的风气已传播开来,民众的思想日益开放,促使传统婚姻习俗的近代化。收继婚因其违背伦理道德而逐渐被社会所抛弃,淡退了历史性色彩。

在此期间,经济近代化冲击了河西地区传统的社会习俗,婚姻方式也发生变化,促使社会文明化趋势加强,畸形的婚姻形态受到民众的非议,区域性的社会陋习遭到摒弃,收继婚与时代文明格格不入。由于经济发展的间接催动和近代化的客观需求,民众的婚姻民主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河西地区的婚姻习俗逐渐向近代文明化转型。

收继婚是民间群众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选择,它往往和政治形势的导向相联系,是统治阶级决策力量的推动结果。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性法律条文来清除残余的社会陋习,以改良社会风气,包括取缔非法的收继婚制度。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延续,与宗法性社会互为依存。在民国初年的政治变革中,传统社会关系及宗法体系发生变化,婚姻习俗也受到影响,收继婚正逐步失去以往的社会基础与宗法保障。河西地区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新旧并呈、中西杂糅、多元发展成为该时期各种婚姻习俗嬗变的主要特征,而收继婚的变迁也打上了时代变革的烙印。

区域性的军阀统治也促进了收继婚的变迁。民国时期河西地区长时间处于军阀控制下,政治、经济乃至生活方式均带有浓厚的地域性色彩,随着社会向近代化迈进,收继婚习俗也逐渐发生变迁,在政治变革和现实变迁中失去延续的保障。

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则是收继婚变迁的直接动因。作为近代社会文明近代化的重要转折点,它是整个社会思想文化大变革的先导,在向传统落后地区传播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启迪了民众思想,在促使该地区收继婚的变迁方面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河西地区的收继婚陋俗由来已久,且有根深蒂固的宗族意识和文化内涵作为基础支撑,在本区域内有生存的土壤,它的存在是适应特定时空各民族文化及社会的需要。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使传统的旧式婚姻家庭观念瓦解,削弱了父权制宗族社会对女性的奴役,促使河西地区的收继婚陋俗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民众更多的态度是排斥,否定其存在的道德性,致使收继婚分布地域及普及人群急剧下降,适应当时社会民众生活的需求逐渐调整社会关系。但其在局部地区维护家庭秩序,配置社会权利,解决宗族纠纷各方面依旧发挥作用,因而没有消亡。

民国时期,河西地区在传统向近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当时的社会面貌显示了民众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民国时期部分民众已逐步从传统婚姻习俗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收继婚的变迁乃至消亡也不能排除这一因素的影响。民众的民主观念日益浓厚且逐渐传播开来,新思想新观念冲击了传统的宗族制和道德标准,进一步推动了民众思想观念的更新,刺激了传统陋俗与当代文明的背向弃离,同时顺应了社会的近代化潮流,婚姻形式因之而发生变化。

这一时期,河西地区的传统习俗观念存在已久,并非一时能改变。“收继婚作为一种独特的婚姻制度,在沿袭了收继婚制度的合理性色彩后,逐渐形成了适合地域特色的婚姻习俗,尤其是更多地保留了民族习俗。”收继婚因其合理的存在性和本地的适应性特征而得以保留。由于河西地区民族意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各方面的不均衡,使得该区域内社会各阶层的收继婚也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加之传统婚姻习俗及地方顽固势力的阻碍,仍有不少民众被旧式婚姻陋俗所束缚,收继婚在经历曲折变迁后还在部分地区得以残存。

民国时期,新思想的传播及社会风气的开放对河西地区婚姻观念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收继婚陋俗因此而发生重大改变,河西地区逐渐脱离传统观念的束缚,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中寻找活力,逐渐趋同文明化的婚姻习俗。收继婚在特定的时代环境及社会背景下调整了家庭关系,维持了宗族秩序,保护了家族资产的外流,发挥着解决家族纠纷的功能,同时它又有着违背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民国时期河西地区收继婚的变迁及逐渐消亡的历程,实际上是该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不断走向文明化的标志。

作者单位:喀什大学人文学院1DD00931-FF1F-4701-A1DD-783DF9A7B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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