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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困境 和发展路径研究

2022-03-2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亦可

农银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科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亦可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创新发展和助推支持。金融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步伐之中展示了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更是明显。相较于其它领域的科技创新研究,农业科技作为技术领域中风险较大、产出较慢的技术种类,其更新迭代更无法离开金融的有利支持。金融对于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相关技术的推进研发功不可没。但是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政府投入的资金无法满足农业科技发展所需、农户和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无法有效调动等都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本文拟从分析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现状入手,探寻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构建健全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理论

技术创新包括研究开发、中间实验、商业化等多个环节的复杂流程,也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因此金融支持为农业科技进步提供了可行性发展的空间。农业科技的创新行为以及技术的推广行为离不开资本行为。资本积累是新技术研究应用的必要前提,我国的金融资本具有迅速集聚并投入创新过程的能力,使相关技术在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农业科技创新作为新发展的一种技术经济,其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手段的支持力度,现代金融体系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路径:一是金融体系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创新过程中面对的各种自然风险和政策风险。二是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功能影响技术的创新过程。三是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有效资源向相关企业倾斜。四是金融体系通过资源整合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过程,是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实际应用之中的一种落地实践。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实力不断壮大,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都加入到农业科技创新的大军之中,这是一种可喜的变化。可是当性质种类不同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到此活动时,对于金融资源的供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元化的主体在发展中也促使资金的需求格局发生了变化,单一的投资模式无法满足相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构建金融支持体系对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样地,农业科技创新也反作用于金融产业。以技术创新为过程与内容的项目和企业自身的投资价值和增值空间,能更好地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空间,吸引金融资源的进入。

二、我国农村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研究现状

(一)农村科技创新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尚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进行界定和区分,协调不畅、层次不清、分工不明制约着我国农村科技体系高质量发展。同时,推广服务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低效率低水平重复研究成为农村科技创新的阻碍因素,导致了科研资源和力量的分散,难以形成创新合力以共同作用于农村科技金融体系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市场尚未建立网络式的信息沟通渠道,难以发挥群体优势,导致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普及慢且范围小,不能够快速形成技术优势。同时,农业科技市场中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关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和管理,法律依据不明确。

(二)金融机构支持政策研究现状

关于金融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支持作用,国内外学者都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Davis和Goldberg (1957)是率先提出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可以有效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学者,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外学者也从事了有关金融制度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研究。随着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两者的相互关系。潘江等(2014)从广东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与金融服务的供需现状入手,认为供给方的金融总量不断增加,金融服务不断创新。而需求方金融需求漠视集约化,金融需求额度扩大化,金融需求链条延伸化,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和差异化。寻舸等(2016)以湖南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为例,认为相关村镇银行推出的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抵押贷款等新的农村金融产品极大减少了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难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开展的“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增大对农业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并与52%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唐江云等(2020)认为四川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得益于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相互补充。金融机构覆盖率显著提高,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创新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探索了适应于科技创新特点的专属融资工具,银行业机构也积极培育和满足涉农技术创新的信贷需求,使相关融资业务向该领域倾斜。

三、农业科技金融体系不足分析

中央近年无不在强调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性,为完善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适时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得到较大改善,相关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和革新适合于新时代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政策。但是现有的金融支持体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仍然存在不足,无法有效地支持相关技术进行落地转化,相关的科研创新项目资金缺口仍然较大。

梦幻高原 摄影:安徽省长丰县 李 陶

(一)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相关企业融资难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主体多元化,既有商业银行也有政策性银行和合作型的金融机构,但是服务内容和实际作用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倾向。

我国金融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的金融产品仍具有局限性,科技创新企业以传统的抵押贷款方式获取资金流的居多,这种融资方式在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已经渐渐不再适用,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单一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市场中缺少完整的金融借贷渠道,类似于服务类型的中介机构、担保机构数量仍然不多,也应加大此类机构的建设。我国服务于农村科技创新的金融主体渠道较为单一,相关贷款服务审批手续繁琐复杂,风险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缺乏动力。金融机构之间不能实现有效联动,也不能相互补充促进,使得金融机构针对于农业科技方面的信贷资金数量有限,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制度、金融信用风险体系和风险方法体系也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现在所建立的农户信用档案以及相关信用评定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对于农户和相关企业信誉的及时记载和跟踪,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不利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易受自然状况的影响、抵抗力弱,相关的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并且农业科技保险没有得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险公司因此不愿提供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业务,不能够很好地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金融风险防范难度大,金融综合监管难

当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仍然面临重大挑战,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金融领域潜在的风险相比其他领域风险更加隐蔽,不可控因素更多,因此,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更大,违约风险更容易发生。

当前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在线支付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但随着监管趋严和风险更加隐蔽,传统的监管方式有效性降低,监管方式亟待创新。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需求与监管趋严的不匹配,使得农业科技创新企业难以快速成长。现有的金融机构之间管理协同关系较为复杂且透明度不高,监管工作有效开展难度较大。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全面保障难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背景下,所有的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法律规范予以限制。相关部门近年来为带动农业科技的发展专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如星火计划、科技入户等,但是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落地与实践转化的法律法规较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至今仍然有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对于违法主体打击力度不大,导致投资者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这也成为了农业科技发展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暂未从农村金融的法治整体性出发来构成法律体系,调整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科技创新主要靠部门规章,但是部门规章一般都是针对当下问题临时制定的文件制度,它们零散复杂、缺乏统领,不能够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的过程中有效适用。

四、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建议

“十三五”期间我国已经通过顶层设计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带动农业科技迭代更新,通过成果承接来为农业科技的发展创新提供金融支撑。今年是“十四五”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之年。完善我国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实现农村经济繁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挥金融支持正向作用,严格控制金融风险

发挥金融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商业银行应当全方位、多角度地增强自身风险的承受能力。在保证自身资本足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对杠杆率进行适度地降低。

金融机构对于相关企业的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规范的贷款管理机制,在发放贷款业务前要仔细调查企业的发展状况并作出对该企业的科学评估;在贷款后也要关注企业的资金使用动向,及时发现企业不当的资金使用行为,减少相关风险的出现;当金融机构发现相关风险出现时,应当及时使用风险防范机制来将损失降到最低;相关企业可以通过退出机制或者商业性保险等策略和手段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保险业对农村技术创新的介入,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产业发展的预期,坚定其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信心,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保障农业科技的顺利创新和发展。

(二)强化金融机构创新能力,提升金融支持质量

针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农村科技创新主体在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时效等方面的新需求,金融机构必须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才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向有条件的创新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提供特殊的贷款资格,鼓励中小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尤其是在海外上市融资,并且在此基础上应加大培育风险资本市场,政府等行政部门加强对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市场的培育和引导,规范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协同管理机制,完善相关体制建设

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性较高,金融机构为企业农业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持面临一定的风险。保障金融支持的稳定运行,健全金融机构协同管理,通过机构协调配合,形成提升资本资源整合效率的合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首先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目标,不同金融主体之间通过资源整合实现管理目标,且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为后续提高金融支持的效率提供相关依据。

目前面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困境,金融机构此时发力对于服务网络的完善和农村产业的融合发展具有填补空缺的作用。提高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性金融的带头作用来带动金融机构参与到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之中。

在机制建设方面,针对农业科技发展的高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需要适当的提高风险容忍度, 在经济发展可操作的范围内进行免责机制的设定,对于不良贷款行为要进行更为仔细的分析,适当放宽企业贷款条件要求。打消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顾虑,解决金融机构不想和不敢参与的问题。随着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和更新,金融机构经办机构也应当获得相当的自主权,进行权力的下放,给予经办机构创新发展的机会,因地制宜地进行模式创新。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给予经办机构一定的农业科技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上级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也应给予下级金融机构更多技术性的指导,评估失败情况的风险。

(四)健全金融法律政策体系,落实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法律体系,在金融机构不愿意进入农村地区、不愿意为农业科技企业开展借贷服务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来弥补市场失灵对于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创新现状制定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形成立法、执法和司法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减少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落实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法律责任,凸显市场自我调节作用。金融机构应当推荐适应科技创新的融资模式,减少金融操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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