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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价值考量研究

2022-03-22曹春龙曹雍

区域治理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请求权

曹春龙,曹雍

1.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2.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生态修复作为对受损的环境实施改善的最佳方式,生态修复要明确在司法中的解释并且提高其适用范围,针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也体现着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性质无法明确,除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将其定位在环境侵权状态下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外,没有其他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生态修复的定义可知,土壤修复治理也是污染者的责任。污染者的土壤修复义务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完成,说白了就是可以成为受污染者的第二性义务,属于污染者侵权。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有一定差异,生态修复责任更加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形式,具有预防、复原和惩戒损害的功能,能够帮助环境修复和再生,惩戒不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

一、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分析

法学理论延续了传统的概念构建方法,将生活中复杂的事件采用抽象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生态修复作为法学中的抽象理论,与其他理论在区分和界定的时候,不仅能够让我们认识到生态修复理论的内涵,还能认识到该理论的外延,能将生态环境修复的深层价值、实践中存在的价值冲突等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析和探究。本文对于容易发生混淆的环境修复概念进行对比,确定了环境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概念,同时与环境法中应用概率较高的“恢复原状”进行对比,了解修复的内涵和价值确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和法律意义。

(一)对修复和恢复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与修复一词发生混淆的就是恢复,恢复常用于传统法中。恢复的概念,更加突出的是变回以前的样子,把失去的拿回来从而恢复到原状;修复是指通过修理恢复原来的完整性,并且在发生缺损的时候用新的组织进行填补或代替,从而恢复到以前的模样。恢复更多的是重视静态结果,而修复则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和缓慢性特点。针对两者的价值对比,修复更多的表示动态下的修复过程,恢复则表示为彻底、完整地恢复到以前的样子。环境法应用中,实际遵循的原则更加符合修复这一词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复合性、复杂性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秉承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法律角度分析,生态环境修复相比恢复更能符合立法的要求[1]。

(二)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的界定

环境法中的环境修复与传统法中的恢复原状一直以来也是环境法领域中极具争议的责任方式,从民法以及环境法的相关理论分析,恢复原状更多的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理论恢复到物理层面的原状,生态环境修复是指法院对污染人员依法判决责任的手段,更多的表示在环境中实施的修复过程。

传统民法恢复到以前样子的特点在于确定有形物并且对其状态给予客观的判断,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性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生态环境修复存在着原状无法确定、环境不可逆的问题,因此需要按照以生态环境为主的价值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针对两者之间的价值方向和理论的差别分析,恢复原状无法契合在环境法中,因此我们应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的价值及应用。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论是立法还是理论分析,生态环境修复涉及很多的概念和理论: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生态重建、土地复垦等,这些概念或交织在一起或指向单一,不过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均为通过人工技术手段进行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或修复。从某种意义上分析,生态修复包括法律规定中的事后恢复、恢复原状、采用合理的补救措施、恢复植被等内容。从字面意思上分析,责任概念具有很多含义,在不同的领域和环境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将不同的含义应用在法学中,其中义务与法律义务对应;过错、谴责、处罚等与法律责任相对应。一般来说,法律义务表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相关责任,包括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就是以第一性义务为基础产生的第二性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后果。为了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性质,就要根据生态环境修复和责任两个概念,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见表1。

表1 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条款[2]

(一)是一种行政管理工具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工具,在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能够促进行政相对人的修复义务得到落实。根据表1中的内容,各项法律法规都设置了污染者需要履行的义务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污染者的第一性义务,规定了环境的开发行为。同时还有一些法律也明确了污染者生态修复义务的追责方式,比如《土木保持法》中就采用责任修复的追责手段,要求污染者具有承担土木生态环境修复的义务,在《水污染防治法》等条款中:如果生态环境污染者来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环境的修复或治理,那么环境管理部门则可通过行政代替履行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办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构建了相应的运行规则体系。

(二)是一种法律责任方式

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判断污染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实施对受损环境的治理。根据表1中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直接也是唯一的法律依据,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能将生态修复作为一种法律责任进行表达,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在生态功能损坏改善上出现了结构性跳跃、丧失功能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机构职能追究造成环境损害一方的责任,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则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3]。为了改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构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方式,那么在司法应用阶段则包括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责任就是承担生态修复行为的责任,经济责任就是承担修复责任的费用。

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的明确

(一)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私法责任说”

在我国,大多数人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需要通过司法发挥相应功能。有研究者从法律的第二性分析,发现生态修复责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一个生态环境损坏治理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提出了构建环境特别民事立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受损治理的主要方法,这一观点就是“私法责任说”。

“私法责任说”在我国形成了主流观点,不仅受到了环境司法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了国家司法和政策的影响。我们需要认识到,将生态修复责任明确为私法责任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赔偿的落实。第一,私法责任的填补性与生态修复技术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侵权法的目的就是调节生活中出现的损失,补偿一个人由于另外一个人的不良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私法责任是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民事法律责任中,救济功能不同的责任体现方式,包括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其中特定救济,就是责任人无法履行自身行为和义务,撤销了不应该的行为,通过赔偿金额的方式恢复受害者的利益,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排斥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功能;而替代救济,主要用于财产及经济利益,就是将钱作为替代品进行赔付,以此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及个人利益损失。生态修复责任在官方理解中为恢复原状,就是对受到损害的环境利益进行修复和救济,生态修复是一项规范的技术,因此也受到技术成本、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影响,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环境都能通过修复恢复到以前的功能。因此《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就关于生态修复列举了相应的考量因素:采用可利用的最佳技术、根据公共健康的影响、应用成本、成功几率、是否能够抑制未来损害、对相关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灌注程度、修复时间、受损害地点得到恢复的程度等[4]。第二,私法责任请求权的确定与生态修复责任请求权之间存在矛盾。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来源于民法诉讼。请求权作为具体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从责任人角度分析可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相对应,也就是说,私法责任的实现就是以请求权为基础,若是没有请求权那么责任也就无法落实。法律责任来源于第一性义务的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前提就是违反了民事规定的义务。

(二)关于“公法责任说”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一种私法责任,但是与传统的私法责任还有一定的差异,在私法责任的理论中很难完全的解释清楚,这个时候我们要突破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思维模式,采用公法责任进行解释,当然公法责任也与传统责任体系有一定差异,是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利用公法规范监督环境污染者履行修复环境的责任。第一,采用公法责任解释生态修复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调理。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为我国公权力分配核心,行政权直接适用于法律管理行政事务,一旦行政行为发生那么就具有效力。司法权为被动实施,从行政法的经验来说,行政权的扩张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权则主要关注对行政权的管控,保证其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中,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约束[5]。第二,采用公法责任解释生态修复责任,也体现了行政权反应迅速、流程简单的优势,能够促进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落实。司法过程是一个关注争议且实现正义的过程,其核心就是公平公正。与司法不同,行政过程将效率作为权利应用的原则,具有灵活性、有效性的特点。通过公法责任恢复以及生态环境救济,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以英格兰生态修复执法机关为例,受到传统公法、私法的影响,关于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构建了以预防和修复为主的公法责任机制,保障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就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四、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价值考量

(一)生态环境修复理论

分析全世界各国及相关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考量,从个体角度来看,其发展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然环境的恢复或自然要素的恢复,同时要注意将各要素紧密联系起来,不仅要恢复内外关键要素,还要修复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横向发展来看,生态修复也要做好生态环境要素的修复,社会修复的效果能够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要素得到良好的恢复或重构,这对促进人们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致力于打造一个促进人类和谐生活的社会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正义

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立法。生态环境立法需要以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为基础进行,比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就将环境修复、惩罚赔偿机制作为资源审判工作开展需要遵循的主要制度。我国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立法散落在各个法律条文中,还有一些需要有关的法律解释才可以使用,这是我国目前法律责任存在的最大问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用程度不足且使用原则较为复杂,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落实[6]。第二,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正义体现。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作为案例分析,A方具有鱼塘的所有权,根据合同转让给承租人B方,不过B在使用鱼塘的期间由于倾倒固体废弃物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根据法院判决,要求A、B双方在6个月内完成对鱼塘环境的修复,保证其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评判工作由环保部门进行,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则由环保部门待维护修复,修复费用由A、B双方承担。在这个案例中,采用了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一系列规定,秉承着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倒逼社会主体采用绿色发展道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从立法角度分析,本案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不符合环境修复的内涵。并且,这一案例也突出了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责任的两个不同违法方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真正实现了司法的公正。从裁量标准分析,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过由于地域分布不均、认证度不足,因此受到了当事人的质疑,那么如何出具具有公信力的报告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点。

五、小结

生态修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的加重,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同时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也不断提到关于生态修复的内容。随着生态环境修复法的完善和应用,生态修复司法适用案例不断出现,关于生态修复的裁判文书不断增加,由于案件性质有所差异,因此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分别表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下修复责任、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从轻处罚以及行政公益诉讼下责令相关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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