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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背景下的生育决策研究:范围、范式及其他

2022-03-22聂焱风笑天

社会科学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研究范式

聂焱 风笑天

〔摘要〕 生育政策调整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目标家庭的反应。除了要探讨家庭的多孩生育意愿以外,还需要对家庭的多孩生育决策过程进行考察。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独生子女政策具有城乡差异,许多农村家庭在政策调整前已经生育了两个或三个孩子,生育决策的研究应该将重点放在城市,研究范式上则选择日常生活研究更为合适。此外,为了更好地把握中国家庭的生育決策过程,还需要了解不同文化中的关系性质与生育决策的逻辑,以及一孩生育研究与多孩生育研究在中国政策背景下的差异等等问题。

〔关键词〕 政策调整;生育决策;多孩生育;研究范围;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2)01-0129-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照料中的代际互助研究”(18XSH011)

〔作者简介〕聂 焱,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贵州 贵阳 550025;

风笑天,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江苏 南京 210023。

2013 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开始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30 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在走向终结。两年之后,计划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推进到“全面二孩”。2021年5月,“三孩政策”出台,生育限制进一步放宽。符合政策的父母们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反应,关系着中国的人口结构、劳动力供给、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重大问题,也成为中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然而,在众多生育研究中,绝大多数探讨的是生育意愿,很少有研究触及具体的生育决策过程。生育意愿能否得到满足并顺利转变为最终的生育结果,与家庭的生育决策过程息息相关,同时也会通过生育决策过程体现出来。因此,在已经有大量生育意愿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对生育决策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想全面把握中国家庭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反应及其生育行为,我们还需要了解家庭的生育决策是怎样做出来的。与此有关的具体问题包括:哪些人卷入了决策过程?当夫妻(或家里其他人)存在不同意见时,多孩生育决策最终是如何达成的?人们会运用哪些策略以使自己的意见得到采纳?哪些因素在决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决策的主体如何看待加在他们身上的社会经济文化约束?家庭的各种结构如何影响到决策的结果?或者,决策的过程如何建构出新的家庭结构关系?

这些问题涉及生育政策调整效果及中国人口的安全,是理解、把握当前中国生育问题及人口问题的基础,在过去的研究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而要回应上面这些问题,就首先需要对多孩生育问题的研究范围、现有文献的研究范式、不同文化中的关系性质与生育决策的逻辑,以及一孩生育研究与多孩生育研究在中国政策背景下的差异等等重点问题进行辨析。

一、多孩生育问题的研究范围:为什么重点应放在城市

城市与乡村的性质及关系问题,是社会学最感兴趣的问题。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以及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等等一大批社会学的早期经典名著,都是在乡村生活转向城市生活的背景下进行的。同时,这些著作试图解释的,也是从乡村生活方式转向城市生活方式所形成的令人迷茫的新世界。

由于城市生活与乡村生活是如此的不同,生育在城乡两种区域中就会形成截然不同的体验。而在中国,因为制度设置采取了城乡分化的二元模式,这两种体验的差距鸿沟更显著也更难弥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到经济体制转轨的三十多年间,农民被限制流动,终其一生都只能在分配的土地上劳作,农民与土地形成了稳固的不可改变的僵化关系。农村则成为城市的补给站,通过剪刀差——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将农村生产的价值转移到城市来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切断了农民转化为市民,农村自然地发展为城市的合法化路径。城乡分而治之对生育造成了系统性的影响。在乡村,扩大家庭被保留完好,成为生育的最大支持系统。在城市,原来由扩大家庭提供的生育支持则由单位接管,单位提供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福利保障。

经济体制转轨以后,农民可以进入城市生活,但保留了农民的身份,形成了一个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这些职业是工人但身份是农民的特殊群体不能享受城市人的福利待遇,从事最辛苦的工作,拿最低的工资,绝大多数人没有机会在城市扎下根来,成为城乡之间摇摆的候鸟一族。他们的家庭和子女则留在农村,生育行为极大程度地延续了过去的模式。不多的一些农民工选择举家迁移到城市,生育所面临的各种约束,特别是房价及教育成本,与市民而不是农民有更多的同质性。农民因此分化为三类群体:传统农民、倾向于农民的农民工、倾向于市民的农民工。最后一类农民在生育过程中体验到的规范及制度约束与市民更加相似,而前两类农民的生育体验则与市民截然不同。

相对于社会经济制度,生育制度的城乡差异更显著地型塑农村人与城市人的生育行为。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不同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条例,独生子女政策在操作的层面上要复杂得多。总的来说,城市执行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而农村则较为宽松。在独生子女政策执行时期,有19个省、区规定,如果农村居民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间隔几年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有5个省、区则直接规定农村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有些省份还规定农村居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生三孩。[1998年出台的《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实际上就是允许生三孩。]而除了西藏(西藏地区没有控制生育),没有哪一个省、区的市民可以凭借市民的身份生育超过一个孩子。由于存在这些允许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情况,许多学者称独生子女政策为“一孩半”政策。[杨菊华:《“一孩半”生育政策的社会性别与社会政策视角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3期。]

生育政策不仅自身具有城乡的区别,还和社会经济制度一起共同作用于人们的生育行为,进一步加大了生育行为的城乡差异。

受到经济制度的影响,独生子女政策在城市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在农村却遭到了抵制。

一方面,经济制度使得市民与农民的生育意愿不同。市民普遍参加社会化大生产,家庭的工作职能外移,新的生活方式使得:

1.养育子女成为一种较大的负担,因为母亲从事家庭外的付酬劳动使得儿童的照料成为问题;

2.未成年子女无法参与父母的工作,使得生育的效用下降;

3.工作单位提供未来经济、社会安全(比如养老保障),使市民不过多依赖子女。

这些变化使得市民的生育意愿下降,正好迎合了独生子女政策。农民则相反,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回到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灵活的时间安排有利于养育子女。此外,未成年子女可以帮着做力所能及的农活而提高了生育效用。在依靠土地养老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则是未来经济、社会安全的唯一手段,因此农民倾向于与独生子女政策相悖的多生育。

另一方面,经济制度使得处罚机制不同。城市的单位制把个人的全部生活世界与工作单位捆绑在一起。除了固定工资以外,单位提供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福利,住房、教育、医疗、养老都由单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中最有效的处罚是“开除公职”,一旦被“开除公职”,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单位,所有福利被取消,家庭的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平马上直线下降,因此市民都不愿意违反独生子女政策而使家庭陷入困顿。

与市民不同,农民没有单位,没有与单位联系在一起的一系列福利制度,还因为土地改革离开了集体,不能用“开除公职”来作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方式,农民违反生育政策的惩罚力度大大下降。除了土地,农民基本上没有任何其他福利,而土地的收益非常低,剪刀差的运作方式又加剧了对农民的隐性剥夺。因此,与市民相比,农民已经没有什么可失去的,独生子女政策的约束力就比较弱。为了提高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力度,乡镇专门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并引入企业的管理方式。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只得采取非常暴力的方式,比如牵走农民的猪、牛等大型牲畜,扒掉农民的住房,将农民关押在派出所等等。面对强大的行政力量,一些农民采取了隐形的对抗方式,比如假离婚,伪称第一个孩子具有残疾。最普遍的做法则是逃走,躲到亲戚家去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再回来。因此,在独生子女政策时期,农村普遍存在着超生现象,有许多学者撰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探讨。[牛喜霞、谢建社:《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农民超生行为分析》,《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2期。]由于社会经济制度与独生子女政策的共同作用,在城市,市民普遍都只有一个孩子,农村的多孩现象则非常普遍。一些农民遵照生育政策可以生不止一个孩子,一些农民则违反生育政策通过“超生”手段生育多个孩子。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贵州城市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20,农村的同一指标为2.03,平均一个农村妇女生育了两个多孩子。[《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2021年8月29日。]这就意味着有许多农村家庭已经生育了二孩或者三孩。

许多农民因为政策因素可以生多个孩子,还有很多农民通过“超生”的方式生育多个孩子,其结果是,当生育政策调整的时候,多数农村家庭已经有了不止一个孩子,生育政策调整或不调整,对他们来说关系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探讨中国家庭的多孩生育决策问题,就应该将重点放在城市。就具体的研究对象而言,则应该将一部分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家庭纳入进来。

二、人口学与人类学:现有研究范式的选择

生育研究主要在三个学科中进行,人口学、人类学与社会学,而社会学,则分为人口学导向的定量社会学研究与人类学导向的质性社会学研究。因此,生育研究的范式大概而言分为两类:人口学范式的生育研究与人类学范式的生育研究。

生育政策调整以后,中国的学术界涌现出一大批相关研究成果。在众多的生育研究中,绝大多数探讨的是生育意愿[风笑天:《生育政策潜在人口的结构及其二孩生育意愿——对两项大规模调查结果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很少有研究觸及具体的生育决策过程,仅有的一些研究虽然标题探讨的是生育决策,但实际上内容多是在分析生育意愿,用生育意愿来替代生育决策[田瑞靖:《妇女当家会强化低生育水平吗?一项关于家庭权力与生育决策的实证研究》,《人口与社会》2016年第2期。],或者用生育率来替代生育决策[周兴、王芳:《中国女性的社会经济特征与生育决策》,《人口学刊》2010年第4期。],或者从养老的角度分析生育和子女教育投资策略,不涉及具体的生育决策过程。[石智雷:《多子未必多福——生育决策、家庭养老与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生育意愿当然也是生育研究中的重要议题,与生育行为高度相关,通过生育意愿来预测生育行为,为公众及政府管理部门了解新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生育意愿不等于生育行为,从想要生育孩子到最终生育了孩子,中间还隔着一个具体的生育决策过程,而这个决策过程,不仅内在地揭示了社会文化与生育之间的复杂联系,还直接决定了生育意愿是否可能会转化为最后的生育行为,并在社会的层面上表现出相应的生育水平。

为什么主要探讨生育意愿而很少探讨生育决策,就是受限于研究范式。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最迫切的问题就是目标家庭的反应。由于目标家庭数量大,异质性强,想要对其进行一般性的描述,最快捷的方法就是运用定量的人口学取向的生育研究范式,而这种研究取向,面宽而根浅,恰恰看不到家庭内部具体的决策过程。

除了探讨生育意愿,人口学取向的研究也常常用于探讨家庭最终的生育结果或社会整体的生育水平。这样的研究理路同样看不到家庭内部的决策过程,也就很难了解这样的生育结果或生育水平是怎样达成的,在生育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家庭——仍然是一个模糊的黑箱。

早在1956年,Davis和Blake就注意到在生育与社会文化间存在一系列中介变量:影响性行为的因素、影响受孕的因素、影响怀孕和成功分娩的因素,提出不能简单用生育意愿替代生育水平。[K.Davis and J.Blake,“Social Structure and Fertility: An Analytic Framework,”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4,no.3,1956,pp.211-235.]

许多中国本土的人口学家也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水平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郭志刚:《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其影响因素》,《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为探讨现实的生育行为、生育水平做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些人口学取向的研究多缺乏微观视角,观察往往停留在家庭外面而很难深入家庭内部,主要用统计数据去论证假设,极大地简化了从个体的生育特质到社会的生育水平之间的复杂过程。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家庭被视为僵化的独立的行为主体,家庭内部具体的决策过程被忽略。然而,我们清楚,家庭不是铁板一块,家庭成员之间不会整齐划一地对生育的数量、性别、时间点有着一致的看法并做出相同的决策,而是可能存在着沟通、议价、协商、让步、说服、强制甚至抗争过程。比如,陈友华就对夫妻内部生育意愿的矛盾状态做了详尽描述。[陈友华:《全面二孩:生还是不生?》,《唯实》2016年第2期。]

因此,生育研究如果只有家庭外部的视角,看不到家庭内部具体的决策过程,必然是不完整的,影响了描绘、预测的准确性。

想要观察生育的决策过程,通过观察这一过程来理解家庭及个体的生育行为,比较合适的是人类学研究范式。目前也有许多研究运用这种方法来探讨中国家庭的生育行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是李银河在浙江南阳村和山西南山头村的民族志研究,并据此提出了生育的村落文化规范论。[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第69—85页。]其他的一些学者也通过研究实践充实和扩展了人类学取向的中国生育研究。邓大才探讨了农民的传统生育文化是如何消解的,从而解释了为什么农民会形成“适度生育、生男生女一样、打死也不多生”的偏好。[邓大才:《农民生育偏好与行为:社会解构模型——对当今部分农民生育偏好及行为逆变的一个解释》,《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陆益龙在皖T村的考察发现,农民生育心态的基本特征是生男追求,而形成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在现时性的生活场域中所形成的兴趣。[陆益龙:《生育兴趣:农民生育心态的再认识——皖东T村的社会人类学考察》,《人口研究》2001年第2期。]刘中一则将传统文化与决策者当下面临的情景结合起来,将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引入生育研究,提出了“生育场域”论和“生育惯习”论。[刘中一:《场域、惯习与农民生育行为:布迪厄实践理论视角下农民生育行为》,《社会》2005年第6期。]徐晓光则将生态与社会文化结合起来考察侗族村落的生育规则。[徐晓光:《草根规则与生育观念:生态与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族地区生育规则——以贵州省从江县侗族村落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总的来说,这些人类学取向的研究为理解中国家庭的生育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尚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缺少城市经验。虽然李银河的生育研究把市民纳入研究对象中,但她只考察城市中的自愿不育者与独身者,通过对这两类群体的观察远不能理解城市家庭的生育行为。而她本人也承认对这两个群体的研究不够彻底,只是用来做参照。[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第6页。]

2.缺少以生育政策调整为背景的经验。

3.缺少一般性的普通家庭的经验。

之所以存在如上所述的不足之处,核心的原因是这些研究多运用人类学传统的民族志方法。研究现场被集中在一两个相对稳定、封闭的田野点,研究对象侧重于同质性非常高的群体,研究目的则是通过研究者与作为他者的主体的合作来理解后者封闭的生活世界。就中国的生育问题而言,流动性小、变迁缓慢、同质性高的村庄成为最恰当的田野点,从而呈现出现有研究缺乏城市经验、缺乏生育政策调整作为背景的经验、缺乏一般性的普通家庭的经验的特点。

问题在于,中国的城市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封闭世界,中国城市家庭的生育体验也不是一个他者的异文化的独特体验,因此,纯粹人类学范式的民族志研究就很难对其进行恰当的把握。此外,城市家庭相对于农村家庭具有更大的异质性。在农村,进入村落的层面就可以很大程度地理解家庭的生育行为,因为同一村落中绝大多数家庭的生育逻辑受到相同社会经济文化所型塑而具有相似性。在中国城市,工业化生产生活方式促成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使得家庭的异质性很强,同一个社区、同一个工作单位的家庭可能来自全国的四面八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这些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也具有非常大的差距,仅仅在社区层面就很难理解家庭的生育行为,而是要深入到家庭中去。然而,家庭是一个绝对的私人领域,民族志运用的长时期的参与观察,在家庭研究中既很难做到,也与研究伦理相悖。因此,在通过考察生育决策过程来理解中国家庭的生育行为时,从方法论看,运用加芬克尔所提出的日常生活研究就更为恰当。就具体的研究实践而言,深度访谈而不是参与观察就更为恰当。

三、固定关系与松散关系下的决策逻辑

人类的生育行为与其他物種完全不同。其他物种的生育本质上是一个生物学现象,人类的生育则是一个典型的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文化中生育有不同的表现方式。马林诺夫斯基提出,“生殖作用在人类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体系。种族的需要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27页。]生育一定是某种文化下的生育,并表现出相应的文化特征。因此,如果要探讨普通中国人的生育行为,特别是生育决策,就需要放到独特的文化中进行考察。而其中最需要考量的文化差异,就是东西方文化差异。因为现有的大量的生育决策研究是在西方文化的背景下做出的,或者是西方学者做出的,对东西方文化差异进行探讨,可以把握和辨析这些文献的参考、指导作用。

关于东西方文化差异,最经典的研究当属本尼迪克特所做的日本与美国的比较研究,她将两种文化类型抽象为“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耻感文化下行动的基础是丢脸不丢脸,不丢脸就可以做;罪感文化下行动的基础是正确不正确,正确的就可以做。[鲁斯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54页。]日本与中国同属于儒家文化体系,本尼迪克特对日本社会的描绘同样适用于中国。而本尼迪克特所比较的东西方文化差异也被许多学者界定为集体主义文化与个人主义文化,或者家本位文化与个人本位文化,丢脸不丢脸一定是基于群体才能做出的判断,而正确不正确则是个体独立的思考。

中国的许多本土学者对中国文化的描绘与分析则更加深入。许烺光认为,中国家庭中任何一种互动关系“都是由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之类的观念支配着”[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53页。],个体很难独立做出决定。费孝通运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差序格局——描绘中国社会文化。他认为,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是:以自己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关系也越推越薄。因此,差序格局下的社会关系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构成的网络,与西方的团体格局相对应。[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25页。]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文化的特征恰恰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的。

翟学伟则扎根于中国传统,将西方的个人本位文化与东方的家本位文化同时考虑进来,发展出了关系向度理论,更加适合指导中国的经验研究。[翟学伟:《中国人的关系向度及其在互联网中的可能性转变》,《中国人的关系原理——时空秩序、生活欲念及其流变》,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97页。]

根据关系向度理论,社会关系大体上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时间维度,另一个是空间维度。 时间维度是指交往者所预期的彼此交往时间上的短程或长程,而空间维度则是指交往者所预期的彼此关系的稳定状态。两者不同特征的组合构成了关系的四种理想类型:松散关系、约定关系、友爱关系与固定关系。四种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松散关系与固定关系,其余两种关系就是由这两种关系发展而来。松散关系中的个体具有很大的自由度,与个人主义相联系,是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主题,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就是其中的代表。[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导》,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固定关系则是高度稳定的基于血缘、地缘的被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以家本位文化为基础的中国的交往模式就偏向于固定关系,处于固定关系中的个体由于无法摆脱关系的控制,只能处处为他人着想,很在意他人的评价与感受,并偏向于利用谋略而不是理性选择。[翟学伟:《关系与谋略:中国人的日常计谋》,《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1期。]

在家庭成员通过互动最终形成生育决策的过程中,关系向度理论预示着:

1.在个人本位文化下,欧美的生育决策只是生育主体(夫妻)间私事,而在中国,由于家本位文化中的互动以关系而不是个体为起点,生育主体(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可能会被卷入决策过程。

2.处于固定关系中的中国夫妻对家庭稳定而不是相互之间的感情赋予更高的价值,为了保证家庭的稳定,其议价过程多是迂回的、谋略的,而不像西方夫妻那样直来直去,以避免关系的破裂。

3.鉴于第2条原因,中国家庭生育决策中存在的矛盾多隐蔽起来,不太可能显性化。矛盾的解决更多倾向于妥协、退让,以维系整体的和谐。

因为生育决策具有完全不同的逻辑,尽管在國际学术界有许多针对生育决策所做的质性研究,对中国的指导意义却非常有限。如果要对中国当下的生育决策进行研究,就势必要从关系中探讨决策的过程,而不是单独个体的决策结果。但是,由于受到西方生育研究范式的影响,虽然中国的生育行为受固定关系约束,是家本位文化下的决策逻辑,决策是在关系中推进的,许多现有本土研究的取向却是个人本位文化的,探讨的是某一个个体——特别是女性——在关系真空中的生育决策[吴莹、杨宜音、卫小将、陈恩:《谁来决定“生儿子”? 社会转型中制度与文化对女性生育决策的影响》,《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3期。],或者视家庭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探讨“家庭”的决策(仿佛家庭是一个有生命的能够做出决策的活生生的个人),而不是家庭内部通过互动形成的具体决策过程。[宋丽敏、王玥、柳清瑞:《中国农村居民家庭的生育决策模型与实证分析》,《人口学刊》2012年第1期。]

四、一孩生育与多孩生育:不同性质及决策差异

马克斯·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类理想类型:目的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感式的、传统式的。其中,目的理性的行动与价值理性的行动统称为理性行动,经历了识别、认识、评价、实施四个阶段。[马克斯瘙簚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传统式的社会行动则由根深蒂固的习惯所推动,只经历了识别、实施两个阶段,算是理性行动的偏差。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必须要有一个孩子似乎是一种使命。有研究者认为是一种生育文化惯性所致[董辉:《中国农民家庭功能及成员活动社会化与生育行为的思考》,《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1期。],有研究者认为是生殖崇拜所致[李竞能:《生殖崇拜与中国人口发展》,《中国人口科学》1991年第3期。],有研究者认为是“生育场域”和“生育惯习”共同导致。[刘中一:《场域、惯习与农民生育行为:布迪厄实践理论视角下农民生育行为》。]虽然具体的观点不同,但都认可生育是一种受传统规范及文化约束的没有太多个人选择可能性的事务。因此,受到规范及文化约束的个体必须有至少一个孩子的想法是如此的强烈,生育第一个孩子就是一种命定的或自然的任务,而不是一种选择,从而表现为韦伯意义上的传统行动。

还有一些研究者将生育第一个孩子视为生物学过程,在文化决定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个孩子的需求不是文化压力所致,而是具有跨文化的特征,在什么文化下都适用,是人这一物种的本能需求。Hirschman发现,即使养育孩子的成本非常高,绝大多数的家庭仍然期望有一个或两个孩子。有一个或两个孩子就像是个体生物性的内在需求,很少会被外在的阻力和约束条件所改变,因此绝大多数个体要有至少一个孩子的现象就被Hirschman称为地板效应。[C.Hirschman,“Why Fertility Change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no.20,1994,pp.203-233.]Foster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生育率在已经实现人口转变的社会不可能再下降,因为女性的生育、养育行为有着生物学基础,无论环境如何约束,总是倾向于要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决定。[C.Foster,“The Limits to Low Fertility: A Biosocial Approach,”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26,no.2,2000,pp.209-234.]

不过,生物决定论仍然受到文化的约束。在其他许多文化中,比如欧洲,绝大多数家庭都有两个孩子,有两个孩子成为一种对个体产生了强大约束的社会规范,因此要想生两个孩子成为许多个体的生物学需求。[T.Sobotka and .Beaujouan,“Two is Best? The Persistence of a Two-child Family Ideal in Europe,”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40,no.3,2014,pp.391-419.]中国的情况则比较特殊,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一个家庭有一个孩子才是正常的、普遍的现象。因此,生育一个孩子,而不是两个或三个孩子,对家庭而言才是不需要考虑的自然过程。而生育政策調整以后,许多家庭一下子有了生育超过一个孩子的自由,中国家庭的多孩生育成为不符合社会惯习的需要进行再思考再斟酌的选择性行为,而不像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类似于本能的生物学行为。

无论是依照文化压力论还是依照生物基础论,在中国的现阶段,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都只是盲目地、自然地进行,生育主体很少去思考生育的意义、价值、付出、收益等等内容,只是模糊地感觉到必须要生,是一种必须遵从的文化习惯。家庭成员对“必须要有一个孩子”这种看法也高度相似,决策过程被极度简化。如果有一些规划与协商,内容就是什么时候生,而不是生不生。与生不生相比,生育时间的协商更容易达成一致,引发的矛盾、冲突更少,也同样很难看到清晰的决策过程。

和生育第一个孩子不同,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个孩子更倾向于是个体自主的选择,也就更像是一种目标合理的行动或社会学行为,商讨的内容更容易在家庭中产生压力和冲突,从而呈现出具体的清晰的决策过程。

此外,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相比,中国城市家庭生育第二、三个孩子会受到更多的外部条件的约束。后者的生育决策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相比也更能敏感地反映出社会、经济、文化的状态。随着孩子数量的增长,生育行为更多地展示了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宏观条件及个体的伴侣关系、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工作-生活冲突、亲戚朋友对生育的看法等等个人背景条件的影响,是从生物学过程向社会学过程的演进,而生育决策则越来越丰富和多元化。

就因为多孩生育更多地反映了个体处境及社会环境的变化,许多研究直接以多孩生育为研究对象。比如,Nagase和Brinton等学者比较了日本性别分工的差异与家庭的多孩生育,发现丈夫对家务劳动的参与是一个多孩生育的重要预测项。[N.Nagase and M.C.Brinton,“The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and Second Births: Labor Market Institutions and Fertility in Japan,”Demographic Research, vol.l36,no.11,2017,pp.339-370.]Schaffnit 和Sear则分析不同的支持对英国千禧一代多孩生育的影响,发现情感支持有积极作用而实际的支持则不仅没有这种作用,反而有负面作用。[S.B.Schaffnit and R.Sear,“Support for New Mothers and Fertili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Not all Support is Equal in the Decision to Have a Second Child,”Population Studies, vol.71,no.3,2017,pp.345-361.]

除了一孩生育与多孩生育在本质上的差异,两者还有其他的一些区别。比如,一孩生育体验对多孩生育会产生影响,而不可能是反过来。Coxon等研究者就发现,怀孕及生育的体验就直接影响到受访者下一次生育的地点选择。[K.Coxon, J.Sandall and N.J.Fulop,“How do Pregnancy and Birth Experiences Influence Planned Place of Birth in Future Pregnancies? Findings from a Longitudinal, Narrative Study,”Birth, vol.42,no.2,2015,pp.141-148.]此外,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在多孩生育中,已经出生的孩子对生育决策的参与增大了决策的不确定性,而一孩生育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简言之,中国家庭的一孩生育是一个传统行动或生物学过程,决策过程简单而模糊,在许多家庭中基本上还没有看到具体的决策过程,决策就结束了。对一孩生育决策过程的考察既非常困难,也很难理解生育行为背后的复杂要素。多孩生育则更像是一种通过思考后所做的选择,决策过程清晰,而且更为复杂。对多孩生育决策的探讨,更能揭示出隐藏在生育背后的各种因素,也更能理解当下的中国家庭,特别是作为父亲、作为母亲、作为(外)祖父母以及作为孩子这些活生生的个体所面临的社会处境。

(责任编辑:何 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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