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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市场主体的认知调查与矫正*

2022-03-21文禹衡贺亚峰

图书馆论坛 2022年3期
关键词:用户企业

文禹衡,贺亚峰

0 引言

数据在我国已被视为生产要素,地方立法曾尝试数据确权,如何可持续地大规模激活并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成为时代命题。然而“数据权”“数据权利”等概念在该问题上的解释力“捉襟见肘”,此时“产权”概念在数字经济市场重新得到重视,于是“数据产权”概念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1]152。

在国内,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从所有权视角分析,如吴江认为数据产权是指数据的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等权利[2],汤琪认为数据的产权问题包括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问题[3],陈一认为大数据产权转让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种交易模式[4],姬蕾蕾认为数据产权集中于所有权并重点关注对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配置[5]。也有从知识产权视角展开分析,如陈俊华认为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需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6]。还有从确权路径展开分析,如司晓认为数据产权不同于传统产权,不宜采取绝对权利的路径[7]。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既有研究成果将所有权的权能——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并列而言,但也呈现出一种朴素的数据产权观念,其所指“所有权”应是指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

在国外,现有研究成果很少直接论述数据产权。Schwartz提出以个人数据产权化模型来平衡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便充分保障隐私信息[8]。Frieden认为应赋予数据创建者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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