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产权的政策计量与优化*
2022-03-21黄海瑛文禹衡
图书馆论坛 2022年3期
黄海瑛,文禹衡
0 引言
从数字化产品、数字化服务,到数据即产品、数据即服务,从网络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到数据基础设施,从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到数据要素,数据已经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1]。当前我国关于数据要素的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国家层面颁布了专门的《数据安全法》,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等主题的地方立法已非鲜见,但目前仅2021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38条规定“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相关数据主题类政策文件十分丰富,但未出台专门的数据产权政策。
对数据产权的认识,学界有不同的立场。在国内,冉从敬等认为,当数据价值被发掘后,国内产业界也愈发迫切需要对数据产权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2];汤琪认为,大数据交易是把大数据作为所有物的一种进行交易,这必然涉及到数据产权问题[3];吴江认为,数据交易的本质就是对数据产权的转让[4];姬蕾蕾提出,数据产权重点关注对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配置,即“谁的数据,归谁所有”[5];陈一认为,大数据产权转让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种交易模式[6]。在国外,很少有直接论述数据产权的成果,不少研究从所有权等视角展开。Hoeren等指出数据所有权正在被广泛的讨论,必须从法律上界定数据本身、数据所能包含的信息和数据载体之间的关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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