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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环境损害与生态破坏探析

2022-03-21陈金爱陆修闽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2期
关键词:技术规程司法鉴定园地

陈金爱,陆修闽

(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福州 350028)

自2018年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笔者在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从事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及其他类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执业过程中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鉴定范围及何谓生态破坏经常遇到疑义,多次受到被申请方质疑或投诉[1]。例如,农作物药害、肥害、假种子、茶叶瓜果被偷采、违反技术规程致种植物受害等被认为不符合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范围,事关司法名词解释的权威性,同行业中没有人能说清是与非,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这是专业性问题,他们也无法断定,司法解释中无从查证,以至于每当鉴定项目遇到这方面的质疑或投诉,只好撤销鉴定。

自新规实施以来,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撤销了《无效农药致桃树减产、经济损失鉴定》《茶叶被偷采损失鉴定》《百香果减产减收因果关系鉴定》等,还有许多相关鉴定委托不敢受理,不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执业人和单位信誉,也给农田方向的纠纷案件鉴定留下空白区。因此,本文分析了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与生态破坏,希望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解除执业者的困扰,为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扫除障碍,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步入正常轨道。

1 生态破坏行为认知误区

对于疑义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认为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适用于环境污染鉴定资质,不适用于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二是认为生态破坏是指直接破坏种植物行为,例如,种植物土地被破坏,致种植物损害,种植物被砍了、挖了、烧了,而使用农药和肥料、水浸泡等致农作物损害并没有受到人为直接破坏,种了假种子、伪劣种子,农作物甚至长得郁郁葱葱,茶叶、成熟的瓜果被偷采,还有农田养殖(鱼塘、鳗塘、鸡、鸭)等受损或被非法占用,均构不成生态破坏,不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种种误解和质疑几乎涵盖大部分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项目,误区不澄清、困扰不解除,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难以全面展开。

2 生态系统环境概念

生态系统环境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包括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生物因子由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组成。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即可进行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的植物;消费者主要指各种动物,又分为一级消费者(草食动物)和二级消费者(肉食动物);分解者是指细菌和真菌(食用菌)等微生物。非生物因子包括土壤、水、空气。通俗地讲,在一个空间内,由土壤、水、空气、植物、动物、微生物组成统一整体,各因子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生物圈即为生态系统环境[2]。

自然界生态系统环境系未受外界干扰破坏的生态系统环境,遵循的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而农田生态系统环境系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对大自然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使之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形成的生态系统环境。比如,为了生产粮食,人类选择在较为平坦的地块开垦水田、改良土壤、引进水源、选择优良水稻种子,制定科学的栽培技术规程、提供肥料促进生长、施以农药防治病虫害,最终实现收成。诸多因子构成统一整体,形成相互依存、促进、制约的关系,该统一整体即为农田水稻生态系统环境。

农田种植不同作物,就形成不同的生态系统环境。在农田上进行养殖(包括鱼、虾、鸭等动物),就形成农田养殖生态系统环境。以养鱼为例,影响因子包括鱼塘、养殖水源、鱼种、养殖技术规程、饲料和药物等,最终实现鱼的收益。由此可见,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是五花八门的,旱地有旱地生态系统环境,湿地有湿地生态系统环境。因此,农田种植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必须建立在农用地相关地类的基础上。

3 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几点认识

弄清了生态系统环境概念,生态破坏行为就不难理解。生态系统环境由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组成,各种生物彼此间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的环境因素之间互相作用,不断进行着物质的交换、能量的传递和信息的交流。任何外因作用导致系统中任何因子功能的失衡、消失,即构成对生态系统环境的损害。其促成生态改变的行为就是生态破坏行为。这里所指的“改变行为”是广泛的,有直接行为,也有间接行为,有形的,也有无形的。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1 案例1——无效农药致桃树果实病害无法控制导致经济损失因果关系鉴定

桃树种植地为农用地,符合农田生态系统环境分类,施药是生态系统中相互制约因子的功能作用,无效农药并没有直接伤害桃树,但病害未得到抑制导致桃果腐烂,构成生态系统环境最终目标受到破坏,这属于间接行为导致生态破坏[3]。

3.2 案例2——水稻假种子

在农田水稻生态系统环境中,种子是重要的因子之一,因为种了假种子,生态系统环境最终目标产量、品质、效益被改变。其破坏行为没有发生在生态系统现场,其卖假种子行为导致了最终生态破坏行为。

3.3 案例3——茶叶被偷采

茶园种植地为农用地,属于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执业范围,收获茶叶系生态系统环境标的物的重要因子,正常采收和偷采对生态的影响是一致的,但非法偷采行为导致茶叶生态系统环境中重要标的物因子消失,偷采(非法占有)行为即构成生态破坏。

在诸多破坏行为中,技术规程错误导致生态破坏的案例占绝大多数。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是人类为了特定目标对自然界进行改造而建立起来的生物和非生物共同体,其最核心的要素是技术规程,由技术规程调控着整个生态系统环境各因子协调运行和动态平衡,土壤肥力不足时加以施肥,水分过剩时加以排出,病虫害暴发时施药防治,开花期人工授粉或放蜂传粉等,体现着物物相关、相克相生的规律,系统动态平衡规律遭破坏,其行为即为生态破坏行为[4]。

4 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执业范围

4.1 非生物部分

农田非生物部分主要涉及土壤、地下水,是生态系统的共同体,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荒漠等生态系统均涵盖土壤、地下水,不同执业类别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地类进行区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田生态系统有关地类执业范围如表1所示。

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垦复、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m,北方宽度<2.0 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橡胶园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其他园地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农田生态系统的其他土地分为设施农用地和田坎。前者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晒谷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后者是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 m、北方宽度≥2.0 m 的地坎。

从表1 地类来看,一级类编码01 耕地中二级类编码0101、0102、0103、0104,一级类编码02 园地中二级类编码0201、0202、0203、0204,一级类编码12 其他土地中二级类编码1202、1203 和地下水,均为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执业范围。

4.2 生物部分

所有种植物、草食动物、真菌类(食用菌)微生物与一级类耕地或园地组成统一的生态系统环境,若生态受到破坏,则均适用于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5 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执业内容

确定农田性质及类别,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农田种植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非法占用耕地、农区土地破坏、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的因果关系,制定农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农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恢复效果等。

6 结语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耕地(01)、园地(02)、其他土地(12)和农田种植物、农田养殖动物、农田微生物(食用菌)均符合农田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凡导致生态系统任一因子形态、功能改变或消失而构成因果关系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均应属于生态破坏行为。案例提及的药害、肥害、假种子、没有按照技术规程实施而导致的损害等,对于生态系统而言,其行为均构成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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