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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辽宁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问题研究

2022-03-21苏明政张家铭

辽宁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民营企业

苏明政 张家铭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离不开完善、高效运行的金融体系的支持,本文分析了金融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指出了金融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难点,最后提出金融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 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一、引言

我国的民营经济经过40年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也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民营经济是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目标的重要保障。而资本是科技创新活动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完善、高效运行的金融支持体系,不仅能够提供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资本,同时也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信息成本和分散风险等机制深刻地影响着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二、金融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

1.风险投资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

风险投资主要是针对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资助其科技研发,并参与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因此是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理想资金来源。但是,受地方经济发展禀赋、市场完善程度、机构投资者数量等因素的影响,我省风险投资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要远低于发达省份,且呈现下降趋势。近10年,我省民营企业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在经历过2017—2018年的激增后,又重新回到了2012年水平(见图1),以2021年为例,辽宁省民营企业获得风险投资13笔,风险投资金额为31.5亿元,在31个省份中排名第17,远低于经济发达省份与地区(见图2)。

2.商业银行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

目前,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在国家政策指引下,商业银行开展多种产品与服务创新,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但是商业银行资金投放的特点与企业科技创新行为对资金的需求的天然错配,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商业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进一步,受众多因素影响,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方面始终处于劣势,2018年至2019年,我省民营上市企业银行贷款总额占总资产的比重始终低于国有企业(见图3)。

3.政府财政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

财政科技投入对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财政支持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是科技體制机制的重要方面,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贴息、政策担保等。通过财政投入,放大金融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最终形成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体系。作者通过计算整理发现,2008年以来,辽宁省公共财政中科研支出总额及占比均呈现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2019年辽宁省公共财政中用于科学技术的支出为74.03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为1.29%,两项指标在各省份排名中均列第17位(见图4、图5)。

4.债券市场支持辽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现状

债券市场对于未上市民营企业来说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对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优化民营企业资本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债券市场的特点,其更多的是服务于规模较大且处于成熟期的大型民营企业,同时受市场客观条件影响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作用的发挥。目前,我省信用债券市场的融资增长相对乏力,截至2021年9月份,辽宁省企业债券余额3064亿元。从2017年开始,辽宁省企业债券净融资规模不断下降,对社融贡献度下滑明显(见图6),2021年全年,辽宁省新增各类信用债融资总额522.35亿元,其中民营企业融资总额74亿元,占比仅为14.15%,受资金性质的影响,这些资金的使用更多是用来资本运作与资金营运,较少被用在科技创新当中。

三、现阶段,金融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难点

1.商业银行业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强

科技创新活动本身存在投入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收益不确定性强的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增加了商业银行对其创新活动的估值。科技创新活动的这些特征与银行风险偏好之间存在显著的错配,导致科技企业较难获得银行金融支持,虽然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省内各地商业银行均开展了一些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的信贷产品与服务,但是这种“锦上添花”式的金融支持,难解民营科技企业大量资金需求的“渴”。

2.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逐渐建立,但是我省企业的参与情况并不理想,以深圳创业板为例,2021年辽宁省上市公司在深圳创业板境内首次发行筹资额累积仅为15.93亿元,占全国1.08%,位列全国第16位,远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代表的非公开层次资本市场应该是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的主战场,但是由于联通制度、产品创新方、机制建设以及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其融资功能及投资属性没有发挥出来,挂牌企业融资比例过低,民营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效率低下。

3.政府财政引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不足

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活动,重点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承担问题,为此,政府财政理应发挥更大的基础与引领作用。但是,受自身财力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政府财政在引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支出规模上,我省财政支持总规模与发达省份无法相比,例如2019年,辽宁省高技术企业收到来自政府的研发补助资金为14087万元,在当年内部研发支出中占比仅为4.4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投入方式上,主要以传统的拨款方式为主,支持方式单一,对成果转化的支持不足,预算安排與绩效评价结果不挂钩,导致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率较低、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不足等问题。

4.区域信用危机依然存在,企业债服务民营企业力不从心

近年来,受地方经济下行以及企业经营不善等影响,辽宁省企业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其中既有东北特钢、沈阳机床、华晨汽车等国有企业,也有丹东港、大连机床等民营企业,截至2021年12月,辽宁省累积有52支企业债券发生违约,共涉及10个发行主体,违约金额454.39亿元,违约率仅次于海南,排名全国第2,违约率高企引发区域信用危机,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极大降低了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进行融资的可行性,市场融资生态亟须修复。

四、金融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1.针对科技创新活动不同周期,实行差异化金融支持

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本身存在投入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收益不确定性强等特点,而在科技创新活动不同的周期,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存在不同的特点,因此,尊重科技创新活动规律,针对科技创新生命周期各阶段特点,高效利用各类金融要素实行差异化的综合金融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在科技创新研发阶段,以政府为主实施大力的金融、财政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由政府牵头,风险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支持效果会更明显;而在创新产业化阶段,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对于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2.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层融资功能

目前看,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最直接有效的资金来源,其中,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最前端,应该对我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更多支持,为解决我省区域股权市场交易不活跃等问题,建议适当降低对挂牌企业规模要求,扩大服务的行业覆盖度;尊重科技创新活动周期,对市场进行细化分层,建立分层分类服务体系进行,主动了解民营科技企业的需求,根据需求做定制化融资产品的开发;同时,通过探索私募债、可转债等跨市场衔接与合作,引入更多资金方,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最后,要建立与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间的转板衔接与利益分享机制。

3.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民营企业的引领作用

2021年8月,辽宁省政府出台《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运作市场化、投向精准化、风险管控规范化、绩效管理透明化的理念,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辽宁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实现跨越发展,为此建议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民营科技企业的需求,适当向民营企业中解决我省卡脖子技术问题的项目倾斜,对省内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及风险补偿;同时建议省内各市以有限合伙方式出资参与设立市级产业(创业)投资子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聚焦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拓宽科技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4.发挥财政、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促进商业银行信贷支持

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与商业银行资金供给要求的错配,建议通过与银行共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充分发挥省、市、区各级政府财政的增加信用与分散风险作用,按照10—15倍的杠杆撬动合作银行,提供融资支持,解决省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在担保机构、省担及国担基金、合作银行、市级财政之间适度分配责任风险,以降低商业银行风险;最后,通过加强政—企—行沟通,开展线上办理与信息共享、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手段,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5.完善财政服务,充分发挥财政导向作用

建议不断健全财政资金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贴费、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以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为目的,明确支持范围,对省内民营企业支付给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给予实际支付利息的相应比例贴息,比例可按20%-50%分为三档,对省内民营企业获得省、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由省市财政按担保额的1.2%-1.5%给予民营企业担保费补贴;对辽宁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组合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民营科技企业的所得税,对于民营科技企业引进的拔尖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10%—20%的优惠,对于民营科技企业购置国产新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抵税优惠。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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