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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绿色金融“漂绿”治理经验及启示

2022-03-21马凌远王姝晨

金融发展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启示现象

马凌远 王姝晨

摘   要:深化绿色金融发展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漂绿”是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在政策和资本普遍向绿色金融倾斜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变化衍生的“漂绿”现象将逐渐成为侵蚀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蚁穴”。欧洲作为全球率先探索绿色金融的地区,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和理念普及等方面对“漂绿”现象进行了治理。我国可以借鉴欧洲相关经验,推动绿色金融的标准编制、信息融合、平台搭建以及意识形态建设,防范金融“漂绿”风险,避免绿色金融资金错配,保障绿色金融切实赋能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绿色金融;“漂绿”现象;欧洲;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2)02-0035-07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2.02.005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20年9月,習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发展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绿色、环保领域,优化全社会生产要素配置,在实现“双碳”目标中发挥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张晓慧,2021)[1]。然而,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国家为引导绿色发展而制定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会引致金融“漂绿”。金融“漂绿”是损害绿色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伪社会责任行为,一方面,会扰乱绿色资金流向,降低绿色产业的整合效率;另一方面,也会混淆市场信息,降低投资者对绿色产业的信任,对绿色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当前,“漂绿”现象在我国绿色金融市场鲜少披露或处于萌芽阶段,应该说我国绿色金融面临“漂绿”风险(陈雨露,2017)[2]。防范“漂绿”风险,保证绿色资金的正确流向是实现绿色金融稳定运行的前提,也是绿色金融赋能绿色发展的必要条件(张岳和周应恒,2021)[3]。在应对绿色金融“漂绿”方面,欧洲国家率先进行了诸多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文旨在梳理总结欧洲国家治理绿色金融“漂绿”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防范绿色金融“漂绿”风险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一、绿色金融“漂绿”现象

“漂绿”现象虽然广泛存在,但学术界对“漂绿”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早期学者们将“漂绿”界定为企业大肆宣扬绿色形象却没有实质行动的营销行为(Polonsky等,1997)[4],《牛津英语词典》与绿色和平组织也曾对“漂绿”加以定义,但无论基于哪种说法,“漂绿”都包含了“环保指向”和“欺骗意图”的内涵。20世纪90年代,在“绿色消费运动”的影响下,消费者越来越青睐绿色产品,但绿色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认证标准不透明,企业“漂绿”现象十分普遍(Lyon和Maxwell,2011)[5],国外机构TerraChoice调查发现,98%的环保产品存在“漂绿”嫌疑。总体来看,企业“漂绿”可大致归为“傍绿”和“伪绿”两类,前者是指企业或产品有绿色成分但不达标,其通过夸大宣传、含糊其词等手段让消费者相信其为绿色,后者是企业或产品与绿色无关却对消费者进行欺骗的行为(李大元等,2015)[6]。一方面,“漂绿”行为会影响企业的声誉、财务绩效及股票表现,从而损害企业的价值(Du,2015)[7];另一方面,也会削弱环境立法的政策支持和实施,降低政策应有的保护力和消费者的绿色购买能力(Hsu,2011)[8]。

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提高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金融市场逐渐融合绿色发展理念衍化出新兴的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金融市场中,也出现了利用政策和资本谋取私利的“漂绿”现象,这使绿色金融助力低碳环保的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对绿色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形成威胁。绿色金融市场中的“漂绿”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通过寻租或包装等方式把一般行为或产品打上环境友好标签,从而获取绿色特权或直接利益;另一类是利用绿色项目申报绿色信贷或优惠补贴后,未将其投入绿色项目或环保行动。

随着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漂绿”形式也不断变化并日趋复杂。Lentfe等(2021)[9]将金融“漂绿”形式概括为四种:选择性披露、空头承诺、伪认证以及虚假宣传。具体而言,选择性披露是指行为人回避或模糊负面事实,产生误导性或过于乐观的信息效果。例如申请绿色融资的汽车企业,只报告自己品牌的汽车符合某种绿色排放标准,但隐瞒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而空头承诺是指行为人在获得绿色融资后并没有真正的践行绿色投资承诺。例如光伏产业,由于其无污染、不受地理位置和资源等限制而受到各国政府巨额环保补贴,但很多光伏企业获得补贴后并未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对社会出售残次光伏组件甚至无使用价值的假光伏器材,对绿色发展并无实质贡献。还有一些环境声誉不佳的公司在发行绿色债券前,通过公开表达对环境利好的承诺来获得资本支持,融资结束后其承诺不了了之。伪认证作为一种“漂绿”手段,是利用存在漏洞或已经被弃用的证书和标签为自己镀上环保光环。例如国际通用的ISO14001标准①被普遍认为其存在评价不合理、更新不及时以及识别不充分等问题,而声称通过该标准的绿色项目则可能并未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最后,一些绿色项目会利用虚假宣传树立与其实际不符的环保形象,以此骗取投资者青睐或政府补贴。例如声称环保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经过欧洲运输与环境组织(T&E)的测试,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远远超过其广告宣传水平的结果,而政府已经为此发放了数十亿美元的补贴。

二、绿色金融“漂绿”的成因与影响

(一)绿色金融“漂绿”的成因

绿色金融“漂绿”的直接行为主体为企业,而政府、金融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等相关者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大体上,“漂绿”的成因包括融资企业自身(内因)与其所处外部环境(外因)两个方面。

1. 外在成因。一是信息不对称。由于绿色融资方相对于投资方和监管方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可能会促使其通过信息造假、隐瞒等方式获取绿色资金,进行“事前漂绿”。二是标准不统一。由于绿色金融市场正处于成长期,缺乏明确统一的绿色行业准入标准、绿色产品认定标准和问责机制,造成了绿色项目难以认定、“漂绿”行为难以识别更难以惩处的困境,会引发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事后漂绿”,将绿色资金投入非绿色项目。三是管制压力和社会期望。在国际社会倡导环境友好型经济的新趋势下,绿色融资方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外部压力尤其是管制压力加大,部分不满足绿色发展要求的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形式上配合政策,实质上用“漂绿”手段进行应对和敷衍。四是监管缺失。国内学者李学军和李飞(2010)[10]认为低成本是“漂绿”行为的直接激励因素。一方面,绿色项目的环境溢价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民众对绿色产品的非理性想象让融资方易于伪装。反向来看,“漂绿”和“真绿”之间的利润差额越小,政府的惩罚越重,“漂绿”现象就会越少(黄中伟,2004)[11]。而现实情况是政府更多地设立引导性优惠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而相应的监管、处罚举措相对滞后,导致绿色金融“漂绿”的收益远超成本,企业才会在“漂绿”问题上不断“越位”。

2. 内在成因。一是企业逐利动机。企业和机构主动推行环保项目源于对社会价值的追求,“漂绿”行为的根本动机却来自对纯粹经济利益的追逐,这意味着企业和机构秉持绝对利己主义原则和回避态度。而绿色产业本身具有成本高、利润低、周期长的特征,经济利益与绿色价值相互背离(李建和窦尔翔,2020)[12]。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本能地回避绿色发展,倾向“漂绿”行为。二是环保意识缺乏。尽管世界各国都在宣扬绿色理念,提倡绿色发展,但实际上其并未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尤其是转型经济国家,其早期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粗放式增长模式,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已经习惯于将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发展的“标尺”。在绿色理念提出后,其较难或不能在短期内转变思维。因此,在绿色金融市场中,无论是融资方还是投资方都缺乏真正的环保意识。融资方通常将绿色信贷作为缓解其融资约束的工具,而将绿色责任看作政府或社会强加的压力,缺乏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机构或私人投资者,也较少真正关心环保收益,更关注投资的实际利益。这些都使“漂绿”的出现成为必然。

(二)绿色金融“漂绿”的影响

“漂绿”现象的出现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绿色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有效融合,导致绿色资金“错配”(马骏,2017)[13],削弱投资人对绿色项目的投资信心,抑制绿色金融发展潜力,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肖红军等,2013)[14]。具体而言,一旦融资方的“漂绿”行为败露,负面信息在市场扩散会导致投资人对绿色项目的不信任(Marquis和Toffel,2021)[15],阻碍绿色金融的推广。即使“漂绿”未被披露,在无法有效识别绿色项目的真伪时,投资人很可能会选择在市场平均回报率附近投资,“真绿”项目将被逆向淘汰,绿色项目的质量将不断下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杨波,2014)[16]。此外,随着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绿色金融创新不断迭代,金融“漂绿”的手段和途径也会变化延伸,将会对“漂绿”的识别和防范造成更大的挑战,进而对绿色金融和低碳发展造成更大的威胁。

三、欧洲绿色金融“漂绿”的治理经验

在世界范围内,欧洲国家率先对绿色金融进行了探索。早在1974年,联邦德国就成立了一家专门为环境保护、生态业务提供融资支持的政策性银行。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向欧盟27个成员国发行了全球首支绿色债券,推动了绿色债券的国际化发展,也极大推动了欧洲绿色金融发展进程。然而,欧洲在绿色金融发展中也较早遭遇了“漂绿”现象,在治理金融“漂绿”方面,歐洲各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强化环境信息披露,降低道德风险

1. 分类披露的绿色信息。2020年7月12日宣布生效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Taxonomy)》(以下简称《方案》)对具有可持续性质的绿色活动设置统一标准并加以分类。《方案》从环境目标、可持续性标准和实施背景三个方面(见图1),对“漂绿”现象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1)项目方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其可持续发展潜力经常做出绿色承诺,而过多的承诺和履约成本容易使绿色承诺变为“空头支票”。《方案》则完全忽略承诺,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制定了具体连贯的绩效指标,并提供了精确的定义、计算方法和报告要求,使其能通过事实和数据做出正确的判断。(2)《方案》颁布前,社会责任报告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披露,不同企业和机构有各自不同的报告方式,监督难度大,并且他们普遍隐藏或模糊负面信息,不透明的信息披露反而助长了“漂绿”行为。《方案》对信息披露规定了统一的报告方向和标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透明和监督难的问题。(3)由于旧评价体系存在疏漏,部分项目被认定符合绿色标准,却对环境保护没有积极影响。新的分类方法设立六类新环境目标,满足这些目标的项目才能够被欧盟分类系统认定为“可持续的”。详细可依的分类标准可以避免因绿色边界模糊产生的缺漏或重复,缓解了由规章漏洞引发的部分“漂绿”现象。

2. 全面覆盖的信息披露。欧洲出台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非财务报告指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覆盖了金融市场大型参与主体的ESG②信息披露义务,是没有法律强制性的参考条例。《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从管理层面要求公司和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披露气候变化风险和项目经营对环境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避免经纪人夸大其词吸引偏好绿色投资的群体。在产品层面,为了规范绿色资金的使用,《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从风险、利好和负面影响等方面,对金融产品的可持续性评估给出了建议。标注“环境友好”或“社会友好”特征的金融产品也需要披露额外信息进一步确认这些特征。《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推动了信息披露的可执行性,创新性地从管理和产品两个层面规范披露义务,增加了信息造假的技术难度和“漂绿”行为的暴露风险。《非财务报告指令》制定了有关环境、人权和反腐败等方面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希望提高五百人以上的大型公司在绿色信息方面的透明度。具体涉及行动目标、内部审查方法和过程、实施过程和结果以及政策依据等诸多维度,缩小了投资人和监管当局的信息缺口。由于《非财务报告指令》的适用对象只包括了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大型企业和机构,市场信息经常无法关联或不够详细。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听取了全球多个权威机构和组织的建议,编写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在结构、内容和格式上都做了更加详细和标准化的修改,把可持续性报告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较大的公司。据此,三项条例对几乎所有可能发生“漂绿”行为的大型市场主体,进行了全覆盖的信息披露规范,加强了信息的市场化流通,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 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除制定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畅通信息渠道也有助于缓解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公开共享的绿色信息加强了公众媒体和社会成员对绿色资金的监督,透明规范的信息平台也能倒逼企业和机构约束自身行为,降低“漂绿”的投机心理。

2009年,英国成立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CBI),其是一家运用债券市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非营利机构。CBI追踪并展示绿色债券的发展变化,通过开发绿色债券标准和授权评定资质维护绿色债券市场的秩序,并为政府、行业及企业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策略和建议。在信息的新鲜度和分享的即时性上,绿色债券发行、投资收益、行业发展和政府规划的最新情况都以日志形式公布在网站首页;在信息的开放程度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网页搜寻到CBI提供的绿色债券市场信息,登录首页就可以参与数据互动,获取不同地区、时间和标准下的债券数据信息。

欧洲的绿色金融门户网站③也设置了数据分区检索,并在首页刊登最新的行业消息和学者建议,成为信息公示和行业发展的导向平台,为欧盟以至全球的管理者提供信息和参考;此外,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理事会、欧洲环境署、欧洲中央银行以及各国中央银行的公开信息中都存在涉及绿色金融的法令和数据。通过政府、媒体、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共享的信息平台,绿色金融的公共监督意识和信息搜集能力得到加强。

4. 创新衍生的绿色金融工具。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以及绿色基金之外,欧洲还创新性地将绿色发展融入其他金融工具,既加快了传统金融的转型升级,又潜移默化地推动社会认知更新和进步,对抑制金融“漂绿”现象起到积极作用。欧洲强制部分行业购买绿色保险,将环境成本显性化,既减少了环境风险过度的投资行为,又促进了市场环境信息的公开。此外,欧洲大力推进碳期货交易,公开对二氧化碳进行远期交割。利用期货产品的风险管理功能,套期保值可以降低绿色金融投资风险,进而将成本稳定在较低水平,降低出于控制未知风险而“漂绿”的心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把众多影响价格的供求信息集中反映到碳市场,既增加了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又有助于提升碳市场的国际定价影响力。市场调节下形成的预期价格更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可以避免价格偏离带来的“漂绿”。

(二)加大监管力度,压缩“漂绿”空间

1. 细化绿色资产监管过程。为了有效降低“漂绿”发生概率,欧盟委员会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严格监督,确保绿色產品特征和报告标准的准确性,其中欧洲绿色债券标准的适用性最强、影响最大。

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第一支名为“气候意识债券”的绿色债券。过去5年,欧洲绿色债券发行量估计达到270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60%。自2014年以来,为了防范“漂绿”,欧洲已经建立了几个市场标准,其中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在欧洲得到广泛使用(见表1)。

随着绿色金融不断发展,绿色债券原则也持续更新。添加“外部审阅”原则,引入第三方组织降低审批环节的寻租机会,保障绿色资金的规范使用,提升监管的可靠性。同时,专家组在“绿色”定义、绿色债券适用性、绿色战略规划以及信息披露领域等方面,也做了与时俱进地拓展,把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影响纳入其中。新的监管渠道、分层的监管结构和空前严格的监管要求都对“漂绿”现象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

2. 设立碳基准监管标准。绿色金融市场中的环保项目认定、绿色贷款审批、绿色债券发行审核以及碳配额发放等环节都需要碳排放数据的支持。企业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和透明度直接影响“漂绿”空间。欧盟统一的碳基准监管为市场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了科学客观的参考框架。

欧盟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基准法规为基准制定者提供监管框架。最新的“欧盟气候过渡基准”包含低碳基准(low carbon benchmarks)和正碳协议基准(positive carbon inpact benchmarks),各企业的负责人必须披露各自基准的计算方法,并在公开的基准测算文件中提供ESG因素在每个基准测试中的体现。

低碳基准的测算由“碳足迹”“碳强度”“部门和活动分配限制”“路径误差”“跟踪误差”和“部门排除”六个部分组成。碳排放量的衡量通常被称为“碳足迹”,根据碳排放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类,测算难度有所不同(见表2)。能够被准确测量的排放足迹既为低碳减排提供了可实施的依据,又以直观的方式唤醒企业、机构乃至个人的环保使命感。此外,“路径误差”在利益相关者变量中加入一个微小误差值,观察是否会导致结果显著变动。较高的“路径误差”意味着测度行为与历史行为有显著变化,项目有“漂绿”的可能性,在加强数据监督的同时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同时,绿色金融的目标是助力社会可持续发展,所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能简单地搞减碳竞赛。据此,低碳基准测算纳入“部门和活动分配限制”,防止对气候变化有边际影响的部门过多,避免因为行政压力或“漂绿”利益产生激进的减排项目。

正碳协议基准是每单位资产水平上节省的碳排放量。其测算较为简单,仅由“排放节约”和“部门排除”组成。“排放节约”是“碳足迹”和参考场景下的差值,由于参考场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企业对使用到的参考场景进行具体描述。“碳足迹”能够有效测算行为主体的实际碳排放量,而“排放节约”直接展示是否有助于减少以及减少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从两个方向对碳排放的规范性加以监督,能够有效防止碳数据造假。

由此,低碳基准和正碳协议基准共同组成公正、翔实、可量化的测量监管框架,为官方提供了绿色金融相关规章的可执行基础和监管依据,将“漂绿”行为主体被约束在科学规范之内。

(三)建立国民环保意识,创造环境友好的社会氛围

1. 完善环境政策,强化社会公德。197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此后每四年左右会更新下一个行动计划,迄今为止欧盟已经通过了七个环境行动计划。在2013年到2020年完成的《第七个环境行动计划》主题是“在地球的生态极限下,生活得更好”,倡议在创新和循环的经济模式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重视保护并恢复生物多样性,增强社会弹性和适应力。环境行动计划与欧洲每个阶段的现实环境问题紧密结合,既有前瞻性又有可实施性,对民众环保理念的塑造和更新起到重要作用。

1997年,欧盟颁布了《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在公认的条款中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其确定为原则与目标。此后,提出了“更好地管理”倡议,对2002年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有法规议案进行环境政策评估。在几十年的环境保护道路上,欧盟还从细化保护领域入手,对生物多样性、海洋资源、土壤资源、水资源、空气污染、气候变化以及废物处理等专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策略指导和法令,逐渐归纳出三层结构的政策制定方法:顶层设定普适且统一的环境标准与指标体系,引导政策方针的发展方向;中间设定与环境压力相对应的目标,对总目标进行国家或经济部门下的分解;底层实施前制定具体的压力点应对方案(李芸和张明顺,2015)[17]。社会公众在逐渐健全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中,逐渐认识到环境遭受破坏的严峻形势,产生保护环境迫在眉睫的责任理念。

2. 加强环境教育,融入孩童成长。欧洲的环境教育始于1988年,欧共体的教育部长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一项有关环境教育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公众的环境问题意识和问题解决意识。会议达成共识:环境教育应该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融入每个欧洲人的成长过程。随后波兰、西班牙、丹麦、希腊等国纷纷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层面的法案,环境教育正式推广开来(王元楣和王民,2010)[18]。例如丹麦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法1994》指出,学校需要培养学生掌握管理自然和社会对生活产生影响的方法。大部分国家和丹麦类似,在法律条文中只明确把环保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将环保知识理念与学科融合的具体方式和深入程度放手交给学校探索。

欧洲各国都推崇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学校结合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地环境保护教育。展览馆、博物馆、剧院以及生态保护区都是传达“保护自然、启发科学、热爱祖国”精神的生动教育场地,快乐的游览体验使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例如2011年成立的“国家公园学校”项目,由巴伐利亚国家森林公园联合十几所学校,开发从幼儿园到高中各年龄段的生物、地理、自然和艺术课程,作为学校课程的补充。此外,同样是由巴伐利亚国家森林公园开展的“少年游侠”计划,招募青少年以初级护林员或志愿者的身份,在国家公园内由专业人士开展一周左右的培训和拓展,让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融入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杨丹等,2020)[19]。

同时,欧盟倡议并主办了多次环保主题的文艺竞赛和科技竞赛。类似于欧盟青少年科学家竞赛的学科类竞赛也逐渐加入环保元素,评审专家会给予具有环保效益或环保理念的作品更高的青睐。2019年欧洲成立了青少年环保峰会,首届峰会就吸引了450名来自欧洲37个国家的环保青少年齐聚一堂。参会青年积极讨论解决环境问题的可能性措施和现有举措漏洞,发挥气候变化下的青少年力量。

四、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加速绿色金融创新,繁荣衍生品交易市场

公平、公开、高效、竞争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形成具有市场公信力的绿色金融产品的价格,并能够借助风险差异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激发投资者参与兴趣。鼓励绿色金融创新能够加速绿色产品金融化,促进社会个体间信息融合,提高信息透明度。我国绿色金融行业信息大多通过官方渠道加以规范和公示,缺少市场化机制发挥价格发现和信息交换功能。政府信息虽然具有较好的公信力和强制性,但在灵活性和及时性方面需要与市场化调节相辅相成,减少价值偏离进而降低“漂绿”空间。

(二)搭建共享信息平台,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

欧洲国家搭建的共享信息平台优化了市场信息环境,可以有效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漂绿”行为。当前,我国最正规的绿色信息平台“全球绿色金融大数据平台”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立。但该平台的用户定位并非个体公民,民众与媒体公开监督和信息获取受阻。浙江和广东等省的部分城市,已经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建立起共享数据平台和信用平台,先进的建设、运营经验成熟后可推广至全国,建立互通互联的全覆盖的共享数据库。

(三)规范绿色金融市场制度,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借鉴欧洲实践经验,基于中国具体情境,编制绿色评价体系和绿色指数标准,让监管处于标准统一又分类清晰的框架之下;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多维监管,制约金融机构为“漂绿”项目违规“站台”,一定程度上预防绿色资金贷后挪用;实施有序监管,前瞻性地协调布局,避免交叉混乱的多头监管,为保障制度落地、助力市场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強公民环保责任教育,培育社会环保意识

绿色金融中的“漂绿”行为是责任意识回避下的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一方面,社会环保意识的塑造能增加“漂绿”行为的曝光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活动中的行为人作为社会成员,一旦发生主人翁意识的思想转化,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漂绿”行为。环境保护是百年大计,绿水青山不能拔地而起。在营造环保氛围的同时,把环境保护纳入课堂,改变新一代人的思想观念,才能让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的青少年健康可持续地传递环保理念。

注:

①ISO14001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最新版本在2015年修订。

②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非财务绩效的评价标准。

③https://www.euractiv.com/sections/green-financ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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