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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评价实践研究

2022-03-14陈梅香福建省永春第二中学

基础教育论坛 2022年33期
关键词:教学活动道德法治

陈梅香(福建省永春第二中学)

初中阶段所开展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拥有着极为丰富的课程内涵,是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主要途径。为了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我们广大初中道德与法治教研人员从课堂教学入手,重视研究课堂教学设计、课堂学习评价的创新和变革,努力提高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评价的有效性,引导学生走向人生正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提高法治素养水平。

一、要明确课堂教学评价的目的

在初中阶段所开展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是该时期学生接受法治教育和提高法治素质的最主要途径。要想了解学生在课堂上的知识掌握情况,教师就需要依据学生在课堂上的实际表现判定学生的学习状况,而进行科学合理学习水平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了解在当前所开展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只有把握每一阶段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教学要求和教学任务,教师才能够以此为目标判断学生在上一阶段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成果。换句话说,当前初中阶段所开展的道德与法治课程由于本身缺乏教学目的性,所以导致后续开展的课程教学评价也缺乏目的性。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教师能够针对所开展的教学内容有着自己的理解,能够在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三维目标要求有着清晰的认识。但是依旧有很多的学校和教师在开展教学内容时过多地关注学生的知识成绩,不考虑学生在素质培养方面的目标是否达到,而这也就直接失去了道德与法治教学课程开展的最主要意义。

在开展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时,教师首先要明白初中阶段道德与法治教学活动开展的目的,并以此进行延伸,明确在后续开展教学评价活动的评价目的。例如,在八年级下册3.2《依法行使权利》这一课时的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首先要明确本课时教学目标要求,即让学生学会依法行使权利,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懂得如何正确维护权利,能够尊重他人的权利,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权利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学习目标明确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课堂的关键行为表现,对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过程和状态进行评价。还可以考查学生的参与态度、知识准备、思维状态、表达交流、合作探究、课堂习得等情况,通过课堂提问、纸笔测验、表现评价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评价。总之,目的在于激发学生深度学习,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二、要实现课堂教学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在现阶段所开展的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教学评价一就是将教师作为评价的核心。结合我国的实际教育情况来说,将教师作为教学评价的核心并没有错,但是绝不能将教师作为课堂教学评价的唯一主体。教师作为教学评价主体,有着其独特的优势,教师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学习背景和学习状况,基于学生之前的学习效果,判断学生在当前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进步。与其他的教学主体相比,教师的评价结果更具客观性,与此同时,教师的同行评价也可以推动课程教学的优化,但是如果只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结论来判定学生的学习状况是不够科学的。包括有一部分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也希望在下一阶段开展教学评价时,可以有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以此来提高教学评价结果的合理性。

无论是对于教师还是学生来说,在开展法律知识课堂教学评价时,评价的主体必须是多元的,一方面可以进行自我评价。对于教师来说,针对教学内容开展自我评价是对自己本堂课教学效果的一个自我反思,教师既可以承担评价的主体,同时又能够扮演评价的客体。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可以更加仔细地针对自己本堂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剖析,分析在本堂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优点,以此为前提进行接下来教学内容的优化。对于学生来说,开展自我评价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途径。学生在学习知识过程中,只有学会自我反思,才能够提高学生的反思能力,激发学生未来学习的动力。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利用不同的方式去引导学生反思本堂课的学习内容,给予学生足够的空间来进行自我评价和学习反思,激发学生参与下一阶段教学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当然,除了自我评价之外,教师也可以鼓励学生和学生之间进行互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鼓励家长参与教学评价,通过不同的方式提高教学评价的多样化。

三、要明确课堂教学评价的范围

根据我国教育教学的相关规定,在初中,针对道德与法治的教学内容进行评价时,除了需要关注教师在课堂上所开展的教学最终呈现的教学效果,更需要重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学习效果。但是通过相关的数据调查我们发现,现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堂中的教学评价范围确立依旧存在问题。绝大部分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时,虽然只有一个评价主体,但基于教师参与了教学的全过程,所以从侧面保证了教学评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但同样是受到教师参与教学全过程的影响,很多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评价时,会更多地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很容易忽视学生学习知识过程中体现的实践性,而这也是当前教学评价中有关教学范围方面存在的缺失。

在开展课堂教学评价时,高效推进评价活动开展的前提就是明确课堂教学内容的评价范围。一般来说,在开展道德与法治教学课堂评价时,主要的评价对象就是刚刚结束的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而在道德与法治的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师的教学环节还是学生的学习环节,都是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缺少任何一方的反馈,这一堂课都不能称之为一个合格的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结合当前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开展课堂教学评价时,教师需要将教学活动是否面向全体学生作为评价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只有教师在课堂中引领学生积极探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有效地发挥学生参与法治学习的主动性。只有教师在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重视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这堂课的教学才是优秀的。而对于学生来说,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不要仅仅局限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背诵情况,更要考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参与课堂活动的参与程度,改变原先单纯考察知识的单一考察模式,结合学生的各项能力进行全面考察,以此来完善课堂评价体系。

初中阶段所开展的法治教学是中学阶段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最主要途径,因此,教师在下一阶段教学活动开展时,一定要提高对于课堂教学评价的重视程度,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两个角度入手,进一步优化法治课程,带动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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