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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版权保护

2022-03-14高洁

传播与版权 2022年3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高洁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随着媒介载体的变化,侵权方式也呈现多样化。面对“洗稿”这种侵权行为,传统新闻媒体在立足自身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探索如何保护自身版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可以通过网站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建立数据库平台以及探索新的运营模式;寻求法律途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边界问题;协同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管,发挥其技术的力量来实现。

[关键词]新闻版权;著作权法;“洗稿”;合理使用;思想表达二分

当前,互联网丰富了媒体形态,媒体和受众摆脱了单一型角色,“传播者”变得多元化,传统新闻媒体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优势地位被颠覆,不同媒体之间的界限也逐渐被打破,聚合平台、互联网站、社交媒体都参与了信息传播活动。

随着传媒生产业态和新媒体技术的更迭,传播终端得以拓展,信息呈現海量性、实时性的传播态势,部分内容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肆意转发、深度链接,甚至出现“洗稿”的侵权行为,使得版权问题时有发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项目组从相关数据库和平台共检索到2019年网络版权民事侵权案件6906件,同比增长45%[1]。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自此“洗稿”引发的版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得以海量、实时传播,新闻获取的渠道增多,传播者与受众角色转换,传统新闻媒体不再是专属的新闻信息提供者,内容生产者、二次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同时,自媒体的“洗稿”现象使得传统新闻媒体的信息屡遭侵权。在此背景下,传统新闻媒体如何找到自身的角色定位,在保持新闻公共性的同时,保护自身版权不受侵犯?

二、文献综述

(一)新闻版权保护的论争

目前国内关于新闻版权保护的争论,学者彭桂兵将其概括为:新闻无版权论、新闻版权资产论、新闻版权限制论[3]。

面对传统新闻媒体平台和现代互联网信息分发平台所产生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最终买单的还是受众。“新闻无版权论”学者宋建武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才对新闻媒体的获利权进行保护,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从而进行盈利[4]。如果忽略新闻的公共属性而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不仅会扭曲新闻价值,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门槛,而且会侵犯受众的信息知情权。新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的。它的创作来源于公共生活,记者之所以具有采写的资格,正是公众赋予的权利。

“新闻版权资产论”则认为版权是媒体资产的表征,版权一旦被侵犯,就会给媒体造成巨大损失[5]。在新媒体时代,传统新闻媒体进行改革、自负盈亏,想要生存就需要盈利。只有保护版权,才能使得其财产不受到侵犯。

“新闻版权限制论”认为新闻媒体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发挥新闻作品的最大价值来获取利润,也就是说,新闻媒体要实现自身公共服务和获取利益二者的统一[6]。新闻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共物品,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不具有商品性,其创作资源源于公共生活。在法律意义上,新闻是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最新变动的公开报道;新闻是社会监督和社会管理所必需的工具;新闻报道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

可见,关于版权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闻作品本身的考量。新闻作品是新闻生产者个体的私有财产,也是一种私有权利,是新闻生产者付出时间、精力以及脑力劳动的创造,新闻生产者应当保护自身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版权的自然权利属性赋予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新闻版权在保障新闻生产者私人权利的同时,能够起到激发新闻生产者创作积极性的作用,鼓励新闻生产者创作优秀作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是版权工具属性所赋予的正当性[3]。

(二)“洗稿”

在我国关于“洗稿”的研究多集中于对自媒体“洗稿”成因和解决对策的关注,聚焦于“洗稿”本身,并针对“洗稿”案例进行分析。如罗朋、殷亚莉对《甘柴劣火》引发的“洗稿”争议进行剖析,认为该“洗稿”行为侵犯了作品人的精神劳动,但是由于“洗稿”法律界定等问题使得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困境[7]。彭桂兵、陈煜帆以《甘柴劣火》为例,将问题对准自媒体和主流新闻媒体两个不同平台之间在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冲突,将矛头指向平台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立足于平台主体,从中寻求利益平衡的途径[8]。王旭冉、张世海认为“洗稿”问题最终源于技术的发展,是技术造就了“洗稿”的便利,并提出从平台、法律、技术、制度等途径解决的策略[9]。杨世宏、陈堂发聚焦新闻作品本身,对新闻作品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判定“洗稿”新闻是否构成侵权,仅经验性地采取单纯“文本比对”是无法直接判定该作品构成侵权的[10]。

根据以上学者对新闻版权保护的探讨以及对“洗稿”问题的分析,本文将结合“洗稿”这种侵权方式,探讨在新媒体时代新闻版权的保护问题。

三、新媒体时代下新闻版权保护的原因

技术的发展变革推动社会的变革,信息传输由点到点转变为点到面,最终形成网状传播链。多元信息获取途径以及多元传播主体竞相争夺受众的注意力。

(一)传媒生态环境的变化

当前,媒介生态环境发生改变,传统新闻生产受到来自传媒环境的挑战。随着新兴传媒公司的出现,海量资讯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新闻媒体所无法企及的。同时,信息载体和信息呈现方式的改变,受众角色的转换,即受众从单纯的用户转向内容的生产者,使得传统新闻媒体的传播模式已无法适应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传统新闻媒体亟须转变自身发展策略。

(二)新闻生产业态的融合

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已然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传统新闻媒体既面临改革的阵痛,即原本的组织结构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以加速融合进程,又深陷融合难题,即尚未找到自身融合方式,存在资金匮乏、技术局限、人才流失、转型困难等问题。与新媒体时代迅猛发展的新型互联网平台相比,传统新闻媒体明显处于弱势。

(三)版权矛盾的激化

传统新闻媒体的版权保护涉及版权人的利益。在传统媒体时代,行业内的新闻信息内容是允许被转载的,单纯的内容抄袭因行为成本较大而无滋生的空间。同时,行业外部的新闻信息抄袭没有受众,且风险成本也较大,未能產生一定的影响,再加之行业圈层壁垒的保护,传统新闻媒体很少需要考虑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新媒体时代,行业圈层壁垒被打破,人人都是传播者,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得以拓宽,并且沟通、交流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依托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新的应用及媒介形态涌现。新兴信息服务平台凭借强大的渠道优势不仅分流了传统新闻媒体的传播职能,而且其以分享链接、评论互动等形式增强了受众对平台的黏性,强化了其社交属性,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用户,甚至其内容生产开始冲击传统新闻媒体的内容生产。传统新闻媒体的优势地位受到挑战,其被迫适应新媒体的生存环境。同时,新兴信息服务平台擅长于信息的聚合,其不生产信息,而是制作信息的“搬运工”,以点击、转发行为产生流量,获取受众关注,并实现流量变现。

由此,媒体行业出现版权保护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新闻媒体之间利益分配失衡。新媒体平台不生产信息,但是其凭借强大的渠道优势,吸引了流量和广告商,冲击了传统新闻媒体的“二次盈利”模式[11]。同时,自媒体如雨后春笋,圈层壁垒被打破,“抄袭成本”降低,自媒体对传统新闻媒体作品进行“洗稿”,无视内容生产者的劳动,变相地吸引受众眼球,也冲击了传统新闻媒体的内容优势。

传统新闻媒体面临技术、资本、人才、受众的流失困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新媒体环境中积极融合,找到合作者,互利互惠,加强新闻版权保护。

四、新闻版权保护的困境—“洗稿”侵权

在互联网平台下,“媒体人”的门槛降低,传媒主体多元化,但是根据我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国新闻行业准入采取行政许可制,未经过许可、备案的媒体人不具备采编资格[12]。真正拥有采编权的还是少数主流媒体。

尤其是自媒体基本不具有新闻采编权,但其为了博取受众眼球、获取利益,采用“洗稿”这种极端的非正当方式。2019年1月,自媒体人黄志杰发布《甘柴劣火》于其微信公众号,获得十万以上的浏览量,并迅速爆红,引起主流媒体人在社交媒体平台发文,质疑该文抄袭,也引发了“洗稿”侵权的争议,掀起业内和学界关于“洗稿”的探讨。

(一)“洗稿”的定义

“洗稿”是在新媒体时代平台多元化而出现的一种“变相抄袭”方式,即“洗稿”者通过将原作中的内容文字进行改写、打乱章节结构,甚至是将多篇文章内容打乱整合,形成形不同但神似的文章[13]。“洗稿”者采用这种所谓二次加工的手段以避免一定的侵权责任,也降低了创作成本。

(二)“洗稿”界定难度大

“洗稿”这一行为与聚合平台的转载链接行为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聚合平台的转载并没有模糊原稿的出处和来源,聚合平台只是把受众和广告分流,使得传统新闻媒体损失了受众和广告利益。但是“洗稿”行为则侵犯了原稿作者的著作权,性质恶劣,而且在法律上,“洗稿”行为相较于转载链接行为更难界定。

1.法律界定的难度大

“洗稿”涉及文字作品。相较于普通文字作品而言,新闻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新闻作品既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又涉及公共生活,在一般情况下,纯事实消息是被允许转载的,而且单纯的事实消息也不存在被转载或抄袭的价值。“洗稿”的内容则是对新闻生产者创作的侵权,侵权方通过对文字的改编、内容的整合,改变内容原貌,甚至通过机器比对也很难发现。若被侵权方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法律认定“洗稿”的侵权过程会用时比较长,技术要求难度会比较高,即取证难、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胜诉后的回报低[14],

使得维权成本高。相比之下,“洗稿”侵权成本低,侵权人往往只需要简单地复制、粘贴,以几乎是零成本的方式来获取作品并使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洗稿”有所规制,即对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限定,但是远远无法有效规制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花样”。

2.合理使用的界限问题

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调整各方权益,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也是平衡各方权益,在保证信息流通与知识进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创者的利益[13]。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是单纯地维护某一方的利益,而是为了平衡版权主体、公众和商业主体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制合理使用行为和许可制度,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由此,部分媒体会利用合理使用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护。但是在新媒体时代,原有的合理使用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我们需要重新探讨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使得合理使用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3.思想表达二分

文字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呈现。虽然“洗稿”的侵权主体通过换一种文字表达的方式来达到对原作侵权的目的,但是原作文字背后的思想是无法轻易改变的。这也是判定“洗稿”侵权的依据,然而这种判定又不是简单地通过机器比对就能够完成的,其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不同的界定主体的思想也不同,界定过程会出现主观干扰,使得界定难度增大。

五、解决问题的途径探索

(一)新闻媒体自身的保护

技术引发的变革最终还需要技术去解决。如《人民日报》通过在网站上建立《人民日报》数据库,既能够将内容存档,保护版权,又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若一旦发生侵权,其就能够快速反应,降低证据搜集的难度。

同时,我国的传统新闻媒体在尝试新的运营模式,如内容付费。但是内容付费也无法避免传统新闻媒体自身用户流失的情况。而财新传媒作为业内尝试内容付费较为成功的媒体,在采取内容付费的同时,对保证新闻公共属性做了一些调整,即48小时之内免费。根据新闻时效性,美国普通法创造了“热点新闻”原则,意大利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新闻时效“16小时”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新闻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具有时效性,财新传媒的上述付费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众的权益,受众可以阅读公共新闻的关键要素,在后续分析部分则需要付费。

(二)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

根据我国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五条由原法中的“时事新闻”不适用修改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不适用[14]。“单纯的事实消息”一般是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事件等基本要素的消息,即只是简单的事实描述,不包含作者主观创作的成分[15]。可见,著作权法在新法中的适用范围被扩大,相比“时事新闻”而言,“单纯的事实消息”使得标准更加清晰,降低了“洗稿”在法律界定中的难度。

此外,法律不仅要在根源上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在惩处上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由于在以往的侵权案例中,维权成本甚至高于侵权处罚,所以多数维权主体多采取“舆论战”的方式进行讨伐,而不是诉诸法律途径。

(三)加强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当前,第三方平台相较于传统新闻媒体在技术上更胜一筹,尤其是新兴的社交媒体、聚合媒体平台,它们以技术取胜,在大数据算法上具有独特优势,能够通过智能的算法应用来规避一些“洗稿”问题。以微信为例,微信在对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问题上采取了不少应对措施,一旦作者标明原创作品,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就会自动注明来源,如与其他作品有重复,则该作品无法上传。借鉴微信公众平台的做法,其他第三方平台可以在版权保护上加强监管,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EB/OL].(2020-09-16)[2022-01-06].

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009/t20200916_346873.htm.

[2]國家版权局.解开“洗稿”相关的版权“结”[EB/OL].(2018-08-08)[2022-01-06].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2/348350.shtml.

[3]彭桂兵.“今日头条”事件中版权论争的话语研究:兼议新闻版权保护制度改革的路径[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07):55-60.

[4]宋建武.新闻版权即新闻获利权:兼论以数据库版权解决新闻版权问题的可能性[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11):106-110.

[5]郑宁.媒体融合时代传统媒体如何走出版权保护的困局[J].中国广播,2017(12):42-47.

[6]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07):40-44.

[7]罗朋,殷亚莉.自媒体新闻作品侵权问题[J].青年记者,2019(24):77-78.

[8]彭桂兵,陈煜帆.新闻作品“洗稿”行为的审视与规范:以“《甘柴劣火》事件”为例[J].新闻记者,2019(08):46-54.

[9]王旭冉,张世海.新闻“洗稿”现象的成因与治理[J].新闻爱好者,2020(06):46-49.

[10]杨世宏,陈堂发.“洗稿”引发的新闻版权理性保护问题[J].新闻爱好者,2020(02):41-44.

[11]刘凤双.新技术背景下新闻版权纠纷成因及化解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20.

[12]赵文瑾.论新媒体时代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南昌:南昌大学,2020.

[13]王思文,陈绚.“微时代”新闻传播的“合理使用”与传播权益:以“甘柴劣火”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9(10):111-12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20-11-19)[2022-01-06].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15]沈正赋.新闻作品著作权中边界模糊问题的症候、纠偏与调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新闻传播条款的修正[J].当代传播,2021(0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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