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响应
2022-03-13张忠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2年12期
关键词:生态
张忠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对实现“双碳”目标作出庄严承诺,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提出,到2035年要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并指出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因此,实现“双碳”目标,必须更加注重运用诸如规划等能够实现结构性碳减排和碳排放源头治理的手段[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双碳”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达峰方案》)明确提出要“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且提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在生态系统固碳增汇中的作用、构建以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等要求。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实现“双碳”目标必须注重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法制的保障作用。
目前,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国土空间规划法制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2]。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之保障,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如何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方面。学者们先后就面向“双碳”目标的国土空间格局优化[3]、低碳型国土空间规划的机理[4]、“双碳”目标融入空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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