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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视角下欧洲自由工人形成的历史探析

2022-02-26孙菲菲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行会手工业资本论

孙菲菲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一章中,揭示了资本的秘密。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经历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只有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才可能获得增殖和剩余价值。而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必须要有自由工人的参与。但在市场经济成为社会主要经济形式以前,西欧处在封建制与宗教的双重禁锢下,大多数人依附于土地。既然自由工人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大量的自由工人是如何出现的?马克思除了在《资本论》的第三卷有过一点描述,没有更多的阐述。本研究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将自由工人形成的这个过程展现出来,从而对马克思经典论述的研究进行有益的补充。

一、自由工人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1]197马克思进一步详细解释了这种工人所具备的“自由”的两层含义:其一,工人是可以将他们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出售的自由人;其二,这些自由人除了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以外,没有别的任何商品可以出售,也就是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具有自由。首先,他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换才有可能。奴隶具有这种劳动能力,但是他本身就是商品,无法自由转让交换这种劳动力商品,他的劳动力被奴隶主直接占有。其次,有了这种自由还不完整。在封建时代,人们依附在土地上,离开土地就没办法生活。除了人身自由,农民还要不再被土地束缚,真正脱离土地(这种脱离有主动的也有被动的因素),摆脱他人对其人身的控制,在找到离开土地也可以生活的场所、可以随时出售自己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以后,才真正成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

马克思在阐述资本原始积累的秘密中又重申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这些自由的劳动者与地主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只有进入工厂被雇佣,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可以维持生存的方法。他们要想实现自己的劳动,必须和具备劳动资料的资本家结合起来。失去劳动资料的劳动者,完全占有劳动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两个前提。“现代的工人只有当他们找到工作的时候才能生存,而且只有当他们的劳动增殖资本的时候才能找到工作。”[2]“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占有者必须互相对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他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占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1]821在这些文献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存在与兴起首先与一些自由有关,与生产者、劳动者具有密切的关系。获得这些自由过程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1]822。这些自由不仅是指法律上的人身自由,还指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从西欧的历史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这种自由工人是不存在的。

二、西欧奴隶社会与封建时期的人身自由束缚状况

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律上已经有了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这些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当时的政治制度下非常进步。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八表第二条就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3]罗马法尽管还没有提出“权利能力”一词,却有与之相应的概念:人格。“明确人格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制度的基础,确认了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4]这种人格是一种法律承认的主体资格,它赋予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可是这种人身自由权利诉求表现出来的形式是比较粗糙的,在罗马法中,虽然承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自由权,但常常将占城邦人口半数的奴隶和外邦人排除在外,所有的权利都没有把奴隶包括在内。

在西欧封建社会,自由从来就是一种特权。封建主义被用来表示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还被应用于所有社会等级的个人身上,而不管这种关系的准确的法律性质如何。有些人,既是“有权利之人”,又是“依附之人”,这种依附性,代表着封建社会不存在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封建权利的具体内容,根据人们所处的封建等级而定。自由从来就是一种特权,而且是一种不能被轻易赐予的特权。这种特权关系依附在等级、地位、身份与财富上。如特许状、特恩权、优惠权等特殊的权利。“从十二世纪开始,自由作为一种特权就渐渐扩大它的授予范围,表现为各种特许权。”[5]103如市民人身权、城市自治权等。

在这种状况下,封建社会中的农民是不自由的。他们的不自由体现在他们对自己的役务并没有自主决定权,在许多方面上受领主控制。农民的依附性表现为在庄园中向领主宣誓效忠,并以提供各种义务为条件继续耕种领主的土地。领主的土地一向必须最先耕种,最先收获。当一个农奴死了,他的领主有权获得他所遗留下来的最好的牛和最好的羊;领主拿走这些东西,作为一种遗产税。依据不自由土地保有制,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的成分很复杂,有农奴、自由农,还包括一些奴隶,这些人都统称为维兰。当然,中世纪人的依附关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法国的布洛赫就认为,在9 世纪有关人的身份认可方面,每个庄园的使用标准并不相同。可是农奴们的人身依附依旧是典型的人身附庸形式。在这种社会中,社会流动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任何人从出生开始就在制度所固定的模式下,依照自己所属的社会等级与身份规定来生活与工作,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是注定的,很难发生变化。劳动者失去了两项权利,一是按个人意愿挑选工作的权利,二是按个人意愿迁移的权利。

三、封建行会制度下自由束缚的状况

城市里行会对手工业者自由的束缚情况也普遍存在。手工业行会是建立在小商品经济和手工业生产基础之上的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行为团体。在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手工业者为了生存,通过建立行会组织来为自己争取一系列特权,建立一系列限制性措施防止内部过度竞争,避免出现两极分化。行会一方面向封建领主争取就业垄断权,另一方面对行会内部成员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管理与限制。如当时英国织匠取得的特许状就规定:“未经行会许可,非行会成员不能继续从事该行业,唯有那些在朕(指亨利二世)外祖父时代即已为织匠者例外。”[6]79这些特权与一系列措施表现在交换领域和生产领域,如就业垄断以及对经营规模的限制等。

手工业行会对手工业师傅的自由限制首先表现在开业的限制上。一个手工业师傅想要开业,首先必须拥有一定数量要求的生产工具,否则就不允许进入这个行业;其次他必须熟练掌握将要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全部技能,并根据相关手工业行会的规定,完成一定时间的学徒期和帮工期。14世纪伦敦鞣皮匠行会章程就记载:“未在本行业当过学徒或学徒期未满者,不得成为本行会成员。”[6]103此外,还要申请取得行会的会籍,才能提出开业的申请。外地的行会师傅假如迁居到本城,要想从事他的本职行业,也必须重新提出开业的申请。为了防止竞争,甚至行会师傅自己的子女,也不一定能够子承父业。还有一部分手工业行会还严格控制行会师傅的数量,对申请入会的人员设置障碍,规定某些非常苛刻的条件,除技艺的考核外,还会收取大量的费用。对师傅的限制还包括对跨行业经营的严格控制。行会按行业建立,行业之间的界限是不允许打破的。

对行业师傅自由经营的限制还体现在经营规模上。首先限制工作时间。行会规定行会成员尽量统一工作时间,主要是防止个别成员依靠延长劳动时间来增加产量和营业额。伦敦刀匠行会规定:“夏季时间从早晨四点开始,至晚上二十点结束,冬季则是从早晨六点至晚上十八点,禁止行会成员及其帮工、学徒随意延长工作时间。”[7]晚上是不允许工作的,据说是为了保证稳定的产品质量,夜间照明无法满足生产。其次是在生产产量方面的控制,按照当时的情况对年度总产量进行限制。例如:根据1454 年律贝克皮革匠章程,“匠师在整个一年中所硝老羊皮,不得超过415 张,小牛皮不得超过520 张,山羊皮不得超过300 张。凡违犯这项规则的人,每张要缴纳3 个银马克罚款”[8]。

对学徒的限制主要体现为:通过控制学徒的学习年限来控制学徒的数量,从而达到控制生产规模的目的。英国大部分手工业行会都按照各自的情况,明确规定行会师傅能够拥有的学徒数量。“伦敦剪绒匠行会和诺里奇的粗呢织匠行会定为4 个,伦敦的理发师和外科医生行会定为3个,约克的织毯匠行会和考文垂的无沿帽行会定为2 个。”[6]90而学手艺的时间一般情况都是7 年,甚至会更长。有些契约还规定,假如学徒的婚姻没有经过师傅同意,那么他的学徒期将会进一步延长。帮工是经过学徒期后,技术相对比较熟练的手工业作坊的受雇人员。与帮工相比,学徒费用更加低廉,因此只要条件允许,这些手工业行会的师傅们都尽可能招收学徒,而不雇佣帮工,所以手工业行会中,限制帮工数量的条款不多。

四、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商人冲破行会的限制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西欧的商业活动日趋繁荣,以英国为例,从14 世纪起,英国国内的商业联系比以前明显加强,煤、铁、沙石、谷物、鱼类等,在各地区间频繁交流,交通网络也因此日趋完善。14 世纪中叶的《高夫地图》显示:“以伦敦为中心,出现了较为完整的陆上交通系统。这一系统部分依托原来的古罗马大道,基本沟通了哈德浪长城以南的沿海和内陆地区。”[9]这表明英国当时的商业活动已经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开始席卷全国。整个封建经济都受到了冲击,城市的小商品经济首当其冲。以英国毛纺业为例,13 世纪初,“在林肯,亨利二世时代一度拥有200 多名织工,1321 年则一个不剩……。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北安普敦曾有织匠300 名,1334 年这些工匠几乎已经全部改行或外迁。”[6]151以城市为舞台的各种行会也在不同程度上感到了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危机,行会纷纷通过合并建立公会来应对这种危机。

商人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支配生产。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提供原料来源和控制销售渠道,使手工业者服从他们的命令,将分工不同的手工业者降格为经济附庸。例如“伦敦皮革商行会于16世纪初通过合并行业的手工业行会建立了皮革商公会,后来皮革商人就垄断了皮革商公会内部各类成品的销售权”,原来自产自销的独立的手工业者的各种产品均不能自己销售,必须通过皮革商人来销售。[6]188手工业师傅们一开始放弃了销售权,到后来连原料都依赖皮革商人供应。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委托加工控制手工业者。这种形式把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关系从买卖关系变成了一种雇佣关系,但这种形式对商人的资本有更多的要求,因此资产有限者是不能参与的。在这种形式中,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彻底成为了商人的雇工。马克思曾指出:“从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的过渡有两条途径。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而与农业的自然经济和中世纪城市工业的受行会束缚的手工业相对立。这是真正革命化的道路。或者是商人直接支配生产。[10]373恩格斯也明确地说过:“这样,他也就能够压低织工的工资,使他们完成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得不到报酬。因此,包买商就成了超过他原料的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10]1025“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形成的开端。”[10]1024现在,这些商人投入生产的货币已经不只是满足自己的需要了,而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正是这种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促使商人们突破了手工业行会的限制,走进生产领域,使手工业者沦为雇佣劳动者。

虽然合并公会、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旧的手工业行会危机,但是,封建生产方式所能提供的发展生产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延续下来的手工业行会制度始终是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因素。商人们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加强竞争能力,开始突破公会的禁令,尽可能地扩大生产,雇佣更多的工人。一些大工场还出现了明确的分工。1650 年,伦敦制毡匠公会的官员指出:“除了帮工和学徒以外,本行会的许多师傅还雇佣了10 个、20 个、30 个,甚至更多的工匠,这些人为师傅分选、梳理羊毛,并完成其他工作。”[6]256从这里可以看出,商人已经突破了公会的限制,成为了集中的手工工场主,而公会内部的直接生产者,也从生产资料的不稳定的占有者演变为自由劳动力的出卖者。公会商人雇佣主纷纷加强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使普通工匠破产。行会对劳动者身份条件的种种限制也正在趋于消亡。公会的商人雇主和直接生产者逐渐演变为典型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这是公会在商品经济发展下一步一步冲破行会的限制变革的结果。

从7 世纪到12 世纪早期,欧洲人口持续增长,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农业耕作技术逐渐改善。三圃制农田耕种方式逐渐推广,农业生产率相对于过去得到明显提高。农民们剩余农产品大量增加,物质生活有了改善,高效的农业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资料基础,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消费潜力较大的农村市场。同时封建主和上层教会成员的奢侈品消费需要也催生了手工业专业化,形成手工业聚集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是城市的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他们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11]乡村以农产品的生产为主,而城市则以贸易和手工业为主。无论在人力还是物力方面,城市的发展和膨胀都是以“大后方”农村的存在依托才得以实现的。农村之所以能够起到这种作用,其背景必须是农村存在经济剩余,并且这种剩余要不断增加。手工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刺激商业活动发展,手工业者们制作的产品也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这样就加快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商品流通,从而加快了商业的发展。

以生产力发展为前提的商品交换,使中世纪城市的最初轮廓日益清晰,直接促使中世纪城市的诞生。汤普逊谈到城市发展的共同原则时表明:“这些城市中心起源于同一个有原动力的和积极的因素,这就是贸易。”[12]375封建领主非常重视所在地区由城市工商业带来的大量税收,于是纷纷在自己领地中选择地理位置比较合适的地方建立城市,抑或对已经初步建立的城市不断扩大规模。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个新的商人阶层正在悄然形成,流动的商业、肩挑小贩与地方的或区域的固定商业同时发展起来。在12 世纪的欧洲,商人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多少属于地方性的商人组成,他们是坐商;另一类包括来自威尼斯、热那亚、塞亚那和米兰的大市场的意大利商人;他们是‘候鸟’;他们在春夏两季,携带东方奢侈品而来;到了秋季再回到老家去。”[12]423-424年年相同,周而复始,开始呈现出一派商业繁荣的景象。

当城市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这些封建国家内部逐渐形成并壮大后,新形成的市民资产阶级就进一步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他们要求具有一种单独的——既非领主亦非附庸的合法身份地位。如同封建贵族在他们领地上所要求的那样,去寻求“权利”与“自由”来安排自己的司法、财政、市场管理等。在这些利益相关的地方事务上,他们不会服从封建主权力。尽管他们在某些方面还认可贵族的权力,依旧愿意继续服役和纳税。市民阶级面临的最首要的要求是人身自由,因为市民阶级没有自由,就无法进行贸易。他们想按照自由人身份来生活,自由地从事商业与商品化手工业活动,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如同自由支配他们的人生一般,他们可以有人身自由,以便随时取得、占有、出让他们的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受领主管制”[13]。商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首先需要的是不受种种封建义务束缚的自由。有了自由,商人和手工业者才能结成自己的团体,因为“只有能自由地支配自身、行为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14]。而对于在城市定居且追求新的生计的农奴来说,他们希望不必再担心被强制送回他们所逃出的庄园。他们已经摆脱了奴隶所担负的劳役和一切可憎恨的义务。此外,他们中间有不少人事实上已获得了自由。他们是移民,来自远方,他们的领主无法把他们找回去。但是他们仍然需要将这种自由的事实变成确证的权利。

这些个体的要求汇集起来,就成为一种集体的意愿,获得自治权利就构成全体市民的集体目标,城市自治是市民个人自由的首要前提。市民如果获得自治权,也就取得了私有财产权与反抗权;从城市自治中还发展出经营的自主权。这一系列权利的获得都必须首先以个人获得自由为前提,“使市民们迫切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调整”[15]。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市民阶级在与教会领主、封建领主之间博弈的结果。

欧洲城市中的市民阶级与封建贵族和教会领主之间展开博弈争取城市自治的运动,首先促使了城市法的产生。“特许状”作为城市法的来源,主要规定的就是认可城市的自治权与市民经营商业的特权,对市民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是一种带有封建性质的权利转让书,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其次,城市法作为市民权利与特权的特许状,在市民获得自由权的时候,也同时确认市民身份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这“体现自由的精神是中世纪城市法的核心”[5]167。第三,市民按照城市法建立起市民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组织方式,例如:市民有权设立自己的法庭并选举自己的行政人员,市民根据“市民大会”的形式来参与法律的制定,无疑构成近代参与制的历史雏形。更重要的是,城市法摒弃了封建时代的身份法,赋予城市市民人身自由权和特定的法律地位。一部分城市通过斗争获得了自由,另一些城市则通过谈判与封建贵族达成了协议。城市的活动也对封建经济和庄园制度起到瓦解的作用,使农民获得自由。当时,改进农民人身状况的一个基本因素,是那些能够经营对外贸易的大城市的活动。这些城市反对农奴制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对土地的自由投资,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自由的劳动力。

首先是商业的发展,资本在城市里的成长使市民愿意投资于土地。但封建制度以及把农奴束缚于一块世袭租地上的制度,阻碍了对土地的自由投资。因此意大利中部城市首先提倡整批释放农奴,目的不是为了给予农民自由,而是为了城市的商人们可投资于土地,当土地成为一种市场商品以后,城市在破坏旧庄园的耕种制度方面所起的这项作用,“特别在多斯加纳和伦巴第,有着显著的效果”[12]452。因此,农奴的人身地位和土地的租赁形式都有了改变,新贵族和富裕资产阶级是土地的主要购买者。

其次,城市的迅速发展也使农民的人身自由状况改善。虽然城市当中的市民努力地争取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权利排斥城市外的人。对市民而言,乡村居民的存在就是为了被剥削,他们禁止乡村居民享有市民们已经得到的特权。但是,这种市民阶级争取到的人身自由特权,同样不由自主地影响和瓦解着庄园制上农奴的人身自由状况。尽管庄园制经济里农业生产能力也在不断进步,可由于农奴们经营的份地有限,富余劳动力也出现在农奴家庭中,当在庄园中谋得生计变得非常困难时,他们只有脱离农庄去别处谋生。另外,城市劳动力缺口较大,这个时候倘若某个农奴遭受无法忍受的虐待,城市于他来讲就有着各种逃亡的诱惑。一些遭受虐待的农奴,也寻求机会脱离庄园到城市寻求庇护。由于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社会开始形成,城市作为社会的新力量,可以向人们提供与农村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

在英国,随着16 世纪新航路的开辟,海外贸易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在封建社会内部产生并发展起来。从16 世纪中叶起,英国各地就出现了许多分散的毛纺手工工场。到17 世纪初,制造、棉织等其他产业也相继建立了许多手工工场,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英国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是从农村开始的。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国内外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拥有土地的精明封建地主看到有利可图,便改变土地经营方式,建立资本主义的牧场和农场,同时,农村中的手工场也发展起来。但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颁布了一系列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的权利,与封建国王展开了一系列博弈。

市民阶级与封建贵族们最具体的博弈首先体现在《大宪章》的产生上。他们常常作为封建社会的第三等级参加等级会议。在英国,12 世纪初约翰一世(1199—1216)在与法国争夺大陆领地的斗争失败,激化了在宗教斗争中的矛盾。1215年,诸侯贵族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开始暴动,使约翰一世被迫签署了诸侯拟就的65 条限制王权的文件。这就是《自由大宪章》,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当然这部宪法主要还是站在封建阶级的立场上,保障当时的教会以及贵族们的利益,但是,正是这个文件申明了王权承认、尊重各附庸的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如有违反,附庸甚至可以用武力对抗国王。如第13 条规定,承认伦敦和其他城市以前保有的自由和习惯。第39 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6]这是西欧封建法典第一次确认市民社会自由人的人权。虽然在当时,《大宪章》对人们的自由保障的法律精神是极为有限的,其中并没有任何保护农奴的条款。但是,随着农奴的人身解放,出现了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宪章》的这些保障条款就具有了较为广泛的意义。

五、结语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必要条件出发,从历史的角度对自由工人是资本存在的必要条件进行了阐述。我们由此回溯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自由工人所必需的人身自由及其规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中世纪晚期生产得到发展后,在城市同乡村分离的背景下,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资产阶级萌芽的市民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宗教领主和封建贵族各方博弈的结果。虽然这个时期的人身自由权利规范与城市之外的乡村比较来还是一种“特权”。在14、15 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随之出现。当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时,他们被视为社会的代表,其本身的要求与权利就构成整个社会本身的要求与权利。恩格斯指出,在资产阶级“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的同时,“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平等的权利”[17]。而且,由于人们是在相互平等交往并且处在相同资产阶级国家所组成的体系里,这样的权利就慢慢从事实上升成为普遍的法律规范。大量的自由工人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从封建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为资本的兴起提供了初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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