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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家长该从中明白什么

2022-02-21许朝军

科教新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训诫责令保护法

许朝军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女儿的抚养权仍然归其所有,但对陈某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规定,陈某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其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

(1月6日 据新华社)

案件最让人关注的是,判决下达当日,为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天心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其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并要求其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首份《家庭教育令》的下达,正是对上述规定的依法执行。

以《家庭教育令》的方式对家长依法履行养育責任提出强制性裁定,并从有效期限、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要求,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责令整改的法律要求,其实更是从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去告诉家长要怎么做,并规范其做什么,进而达到履职尽责养育孩子和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这份看似不起眼的法律裁定文书,其实对全社会而言,同样更具提醒警示意义——旗帜鲜明地表达一个法律主张,那就是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去做,去依法履行养育保护责任,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面临的必然是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在传统家庭关系处理和子女教育观念中,怎么管孩子、怎么教育孩子、怎么对待孩子,是“家事”,也是“私事”,即便《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很多人也对执行落实成效表示担忧,不少家长还对国家利用法律武器管理家庭内部的育儿问题产生怀疑。但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依法带娃”是“国事”的观念再次深入人心,也让“不依法带娃”是有人管、有法律规约和惩戒这样的常识得到普及。

更进一步,《家庭教育令》对于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司法部门而言,也是一个提醒和镜鉴性示范。此举提醒我们,处理一些“依法带娃”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家庭教育令》的强制训诫、责令整改、限期监管等进行及时的前置干预,而不必等到涉法涉诉成型对孩子造成一定影响的后果时才运用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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