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法哲学观的生成逻辑和理论内涵
2022-02-13陶兴然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 2022年2期
陶兴然
哈贝马斯在他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旁征博引,在概括其他思想家理论的同时,指出其理论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逐步提出、构建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尝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社会整合并达成团结。而哈贝马斯认为“合法之法”就是问题的答案。虽然以政治权力的强制力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仍是必要的,但是只有经过公民之间充分商谈而形成的法律才能真正被人们接受,获得其合法性,成为“合法之法”。
一、哈贝马斯法哲学观的生成逻辑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法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整合,而这又是基于法律同时具有合法律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特性,也就是既具有强制性,又能获得公民的尊重。为此,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依次讨论了交往理性、内在于语言的理想化、解决异议风险的传统方式,最后回到了法律。
哈贝马斯首先论述了实践理性的缺陷,紧接着引出了他的交往理性概念。实践理性的缺陷是,“作为一种主体能力的实践理性的概念,是一种现代的特产。……不利的方面,那就是使实践理性同它扎根于其中的文化的生活形式和政治的生活秩序脱离了联系。”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页。与亚里士多德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哲学相反,康德的实践理性基于个体的先验能力基础之上,是深深扎根于个人主义的。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实践理性是脱离了文化、政治的孤立的东西,无法承担起社会整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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