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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抵制法律对银行国际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2022-02-09潘华键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16期
关键词:阿拉伯以色列实体

文/潘华键 编辑/韩英彤

近期,国内A银行请求美国B银行对一份要求受益人提供“抵制以色列的证明信(CERTIFICATION LETTER REGARDING THE BOYCOTT OF ISRAEL)”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美国B银行以交易违反其内部政策为由进行了拒绝。在此案例中,美国B银行拒绝加具保兑,主要原因是其需遵守美国反抵制法律(ANTI-BOYCOTT LAW)。目前,在国际上适用美国反抵制法律的业务场景主要集中在阿拉伯国家的相关业务,国内银行遇到涉及此类法律的业务情况并不多,对该类法律的了解亦相对较少。了解美国反抵制法律,能帮助银行未雨绸缪,在真正遇到相关业务时做到更好地衡量风险并做出合适的应对措施,规避相关法律合规风险。

美国反抵制法律的基本情况

抵制(BOYCOTT),亦称杯葛,是指多个个人、企业或者国家联合起来抵制某个个人、企业或者国家,包括拒绝购买、销售或者其他形式的与之合作,是国家或群体为推行其政策,实现其政治、经济等方面目的的一种手段。抵制与制裁并非同一概念。上世纪70年代,为应对阿拉伯联盟联合抵制以色列的行动,美国作为全球在经济制裁及出口管制方面规定最为严格的国家,先后制定出多部与反抵制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旨在禁止美国实体支持由非美国家发起的抵制美国及其盟友的行动。

现阶段,与反抵制相关的美国法律主要有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法》和美国财政部的《国内税收法典》,两部法律分别在出口管制和税务方面对反抵制做出了详细规定。负责管理和执行法律的政府机构为美国商务部产业和安全局下属的反抵制合规办公室(OFFICE OF ANTI BOYCOTT COMPLIANCE,OAC)和美国财政部下属的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

在法律适用对象方面,两部法律的适用对象均仅限于美国实体。例如,《出口管理法》第760.1节规定反抵制条例的适用对象为任何美国自然人、政府、企业等实体及其实际控制的境外机构,以及外国实体在美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此类法律不会直接对我国银行及企业予以直接处罚,而是主要通过对违反反抵制法律的美国实体实施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迫使美国实体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违反反抵制法律的交易,从而通过传导效应削弱其他国家发起的针对美国及其盟友抵制行为的影响。

在被禁止的行为方面,以《出口管理法》为例,共有六类行为被禁止,包括:基于抵制方的抵制规定,拒绝或同意拒绝与被抵制方进行交易;基于抵制方的特定抵制理由,对美国人、美国公司或组织采取歧视性待遇;提供或同意向抵制方提供抵制活动有关的信息,如通过回答调查问卷、提供相关实体基本信息等方式;提供或同意向抵制方提供与被抵制国家或被黑名单实体有关商业关系的信息;提供或同意提供支持被抵制国慈善组织、兄弟会成员及赞助者的信息;通过支付、承兑、保兑或其他方式,履行含有抵制条款或条件的信用证。

对我国银行造成的相关风险

虽然我国银行并不是美国反抵制法律的直接执法对象,但该类法律仍可通过其传导机制对国内银行造成风险。

业务被美国实体拒绝办理。若美国实体在交易相关资料、报文、电话通话等方面发现交易涉及违反美国反抵制法律的表述,此交易将会被拒绝。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法》和《国内税收法典》,违反法律的美国实体将受到包括罚款、剥夺出口经营权、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税收减免、有期徒刑等处罚措施。

相关国家、银行以及企业的风险等级被美国银行调高,甚至有可能被加入美国银行的内部黑名单。这使得国内银行或企业在日后业务中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业务审查程序,并造成业务拖延或交涉增多,甚至出现业务被拒绝的情况。

相关交易被上报美国政府相关机构。美国商务部及财政部分别在《出口管理法》和《国内税收法典》要求美国实体在每个季度或每年将违反反抵制法律的详细案例情况上报,其中包括:涉案总数、涉案金额、涉案国家、涉案企业、企业实际控制方、业务详细资料等详细信息,否则美国实体将被予以处罚。如相关国家被美国政府列入关注国家名单,美国实体将对该名单内国家的相关业务进行强化调查,甚至需逐笔向美国政府部门报告,这将影响相关国家与美国开展业务。

业务注意要点

目前,阿拉伯国家对以色列的抵制是国际上主要的抵制行动。抵制条款主要出现于与阿拉伯国家客户或银行相关的业务中。对于国内银行而言,由于较少出现同时涉及阿拉伯实体与美国实体的业务,故与美国反抵制法律相关的案例也较少。但对于国内银行的阿拉伯分行或美国分行,仍需对此予以足够重视。此外,对于国内分行而言,当业务同时涉及阿拉伯实体与美国实体时,可适当了解并评估美国反抵制法律带来的风险。例如,以阿拉伯国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为主证进而开立以美国银行为通知行的背对背信用证子证;以阿拉伯国家银行开立的反担保为基础进而向美国银行开立保函;关于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风险参与、再保理等银行间业务,国内银行将对阿拉伯国家银行或企业的债权转卖给美国银行并需向美国银行提供相关交易背景资料等。

在实务中,银行应重点审核包括合同、发票、产地证明、运输单据、招标书、信用证等经常出现违反美国反抵制法律表述的文件资料。当货物产地、船舶相关信息(如船旗国、船舶途径地、船舶相关方等)、交易双方、交易银行与中东地区有关时,此类条款出现概率较高。需要注意的是,除阿拉伯国家抵制以色列以外,印度与巴基斯坦、土耳其与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地区之间亦可能出现相互抵制的条款。

在实务中,银行业务人员经常遇到的困扰是何种语句会构成违反美国反抵制法律的表述。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网站给出的案例示例,当语句中含有“以色列抵制法(ISRAEL BOYCOTT LAW)”“以色列黑名单(ISRAEL BLACKLIST)”等能明确判断与抵制法案相关的词句时,将构成违反反抵制法律。当对产地、交易相关方的国别、船舶国别等做出反向性规定的,且疑似和抵制法案有关的表述也构成违反反抵制法律。特别是在不涉及以色列因素的贸易中,某文件对以色列做出反向性规定的,如“货物产地不能为以色列(GOODS CANNOT BE OF ISRAELI ORIGIN)”,交易将不能被接受。当要求船长、船东、承运人以外的企业(如船公司代理、托运人等)签发证明以证明船只允许进入某个阿拉伯联盟国家的,如“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运输船舶被允许进入黎巴嫩的港口(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TESTIFYING THAT THE CARRYING VESSEL IS ALLOWED TO ENTER THE LEBANESE PORT)”,交易将不能被接受。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法规,把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企业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危害到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实体列入黑名单,以限制其与我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对我国银行而言,在恪守上述法律法规的同时,了解美国反抵制法律是必要的,可未雨绸缪预先做好风险评估,改进合规体系以及斟酌各类合同条款,在真正遇到相关业务时做到更好地衡量风险并做出合适的应对措施,规避相关法律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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