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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2-02-05孔子悦李思颖张新辉

商展经济 2022年14期
关键词:代理股东企业

孔子悦 李思颖 张新辉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淄博 255000)

1 公司代理问题研究中心的转变及其研究意义

1.1 公司代理问题研究中心的转变

施莱费尔调查表明,当今世界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均出现了控制公司和大股东。如果大股东股权比重达到了某个程度,并且基本上可以在企业的决策上拥有较高话语权时,大股东就可能更容易倾向获取中小股东的私人利益。由此,有关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代理问题开始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

企业之间都是公平的,但并不是各个持股人在企业的权益都是相同的,控制企业就是掌控着企业中绝大多数的股份,从而享有很大的选举权。通过研究企业的财务业绩及其与市场价格之间的相互关联,可以间接地为找出控股公司掠夺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行为提供依据,将对今后的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化为现代企业经营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

1.2 公司代理问题的研究意义

从中国的众多上市企业股份制结构中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的控制方通常为政府,而民营上市企业一般都掌控在个人手中。因为股份过分集中,控制公司直接掌控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掌握着绝对决定权,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市场秩序尚需完善,使得上市企业控制公司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

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造成中国社会各界的轩然大波,很多上市公司的权力在行政决定机关、权力组织、监管机构等中无法合理分设,导致无法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企业的投资决策并没有合法性的保证,为其他公司损害企业利益和中小企业的股东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怎样合理高效地处理好我国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小持股者相互委托代理的问题、维护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是我国上市企业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对中国上市企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投资代理问题开展更深入的探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

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我国企业代理问题实质上是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股权冲突,因为控股公司往往很容易忽视众多小股东的权益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众多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投资代理问题主要体现在股权畸形、关联交易、现金股利等方面。

2.1 股份畸形

公司股份的获得,应当坚持开放、民主、平等和同股、同价、同权,即所谓“三公”“三同”的基本原则上,只要股东偏离“三公”“三同”的准则,其所获得的股票,就是畸形股票。企业股权畸变,是由于企业的股权形成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在我国国企改造中,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净资产评价的方式往往是仅对国企固定资产评价,而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价格不进行评价,从而使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格大幅缩水,在无形中贬低了企业国有股份份额的价格,并相应增加了企业其他股份的份额价格,从而导致企业股权畸变。

2.2 关联交易

在西方国家,关联交易主要适用于节省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欧洲的一些大家族民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广泛应用于母公司和子企业内部传递收益并掩饰损失。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间关联交易的违规操作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也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控制股东对侵占企业的投资,一般由关联方的控股公司承接或关联担保,并运用与关联方的固定资产购销等方法完成利润输出。关联公司各自都是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集团,在它们相互之间开展经济交换时也要计算收费,但因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任何一方都能掌控另一方,又或者共同被第三方掌控,使得它们之间的经济交换作价都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经济转让价格,而这些经济交换作价都可由企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于是,产生了企业运用与其他企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转让利润或欠款,进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大股东可能运用其在股份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采取以天价购买或低价销售的方法,把企业的利润直接转让到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公司,并由此造成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侵犯。

2.3 现金股利发放

目前,我国在关联交易方面加强了监管,不容易通过关联交易的手段转移现金,但一些控股股东又利用另一种新方式——现金分红来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现金分红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利润分配方式,而且投资者往往愿意看到这种分红产生的回报。一些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过多,超过了企业本身的承受能力。

现如今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分配现金股息的企业占比重不大,许多企业甚至连续多年不分配,且现金股息给付水平相对较低,但现金股息给付比率较高,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超能力派现现象日益增多。

通常,由于非流通股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流动,这样公司的控股股东便无法获得因股价的上升而产生的经济收益,而合法合规的利润来源也只是公司现金股利这一个方面,在实际调查中证实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重越大,公司现金股息的发放也会越多,呈正相关关系。

3 我国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代理问题的处理措施

3.1 优化股权结构

要想克服“一股独大”带来的股东代理问题,股份分散与股份多样化并不能确保完全合理,反而会产生其他问题。比如,在股份分散条件下,减少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股东协调成本。所以,对于目前上市企业普遍存在的控制股份恶意情况,并不能单纯地采取分散持股比例或增加股份的多样化方式处理企业控制股份权力过大的问题,更关键的是要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措施来规范上市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对上市企业控制股份行为公开评估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强有力的外部监测部门。

3.1.1 健全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

法制环境中,要落实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上,引入社会公众等中小企业股东投票制度,每一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提交的议案都要进行二次统计,并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股东的意愿,这样才能合理处理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也可以规定控制股东必须持有权重的最高值,一旦达到此限额,那么股东或有关机构就要限制控股股东的减持非流通股比例,但是一旦控股股东答应了减持,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没有履行,有关机构就要进一步限制控股股东做出如此举动,并要对控股股东做出相应限额的处罚。

3.1.2 形成简单的股权结构及关系

尽可能地让上市公司建立简单的股权结构和小股东关系,适度分散化股份制结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虽然企业的股份相对集中,有很多控股股东,但其本身的最大持股份数占有量并不会达到企业股份的50%,同时在企业股权中占有10%~50%的最大股东往往会对第一大股东加以控制与束缚,此时就会产生一些大企业的股份比例互相掣肘的情况,但这样股份制结构仍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因为小股东的权益和其中掌握最大额权益的股东密切相关,所以其会更积极主动地看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漏洞和隐患,从而作出适当的调节措施,而另外的中小股东出于自身利益,也会对其中最大股东的权益加以监管,不至于产生此类中小股东对企业经营不闻不问、坐享利润的情形,这样企业中的各种事务会促使每个股东积极参与其中,提高效率。但是,在企业内部一些关键的大公司利益观念不同时,各方的博弈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3.1.3 利用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可以不接受大股东的委托,独立地行使职权,可以代表小股东的权益,从而避免公司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内部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和制衡。

3.2 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法律保护体系

中小股东要提高自己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寻求法律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设定与资本份额不一致的投票权,加强小股东的投票权。

3.2.1 明确损害赔偿权

企业任何主要股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和企业章程,依法自主执行企业股东权利,既不能侵犯企业任何主要股东、个人企业股东和他人企业股东的权利,又不能侵犯企业主要股东、企业法人自由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也不能侵犯企业任何主要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公司股东侵害大股东权力而给公司的其余股东利益带来经济损失的,中小股东也可依法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由控股公司依法履行补偿责任。因此,在大股东确实给中小股东的利润带来损失时,中小股东可依据法律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中小股东需要对大股东的损害行为、自身遭受的损失、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

3.2.2 依法请求公司解散

假如企业一直亏损严重,无法再持续经营,企业继续存续将会严重危害到股东们的权益,企业内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便可联合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要求。

3.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一家企业掌握的信息越多,越能作出正确的决策,而社会大众往往是根据公开的信息作出选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则更为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公开、不发布重大消息犯罪的严格修订可以看出国家的重视程度。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机制主要从以下两点展开。

3.3.1 加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不能有欺骗行为,对企业的收益控股股东权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来看,控股股东应对企业及中小企业承担诚实信用义务,即控股股东不能侵害其他股东控制地位,不能侵害企业权益和中小股东权益,且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收益侵害控股股东权力致使企业不分配利润和给其他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诚信义务主要参照董事的忠实义务,以不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底线。

3.3.2 完善中小股东的代理投票权

代理投票制,是指由股东委托代理人参与控股股东会议或代行股东表决权的法律机制(委托人必须向有限公司递交股东代表授予的委托书,并在授予区域内依法有效行使表达权)。在委托投票系统中,当委托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称,按照本人的意愿依法有效行使投票权的同时,应限制委托的股权总数,防止大股东用各种手段达成控股的目的。

4 结语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由控股股东和中小公司股东相互代理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处理政策,还需要中小公司股东的积极参与,即公司股东要主动进行优化股份制架构的工作,以避免由控股股东运用其权力控制中小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与此同时,中小公司股东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既得利益,并监管公司大股东的言行,避免其进行利益输送,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以便于信息使用者能够据此做出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合理的投资决定,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投资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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