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智能社会背景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2022-02-04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7期
关键词:律师共同体司法

孙 露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阐释及发展前景

共同体理论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作为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够为我们全方位探究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理论支撑。当前,司法改革不断加强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日趋规范化,智能社会的到来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融入了智能化因子,在此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越来越成为新时代法治事业的守护神。

(一) 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共同体”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多年来社会学家对“共同体”提出了诸多定义,但尚未形成统一。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同体”表征着“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它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精神性聚合。①哈贝马斯认为共同体要积极进行交流:个人只有在与其他人-他们的认同来自同样的传统和类似的社会化过程-的公共交流中,才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性与差异性,才能意识到他是谁和他想要成为谁。②韦伯则强调“行动的指向”在判断共同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共同体”关系,是指社会行动的指向-不论是在个例、平均或纯粹类型中-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相互隶属性上,不论是情感性的或传统型的。③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将共同体与其追求的理想社会密切相连,“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④国内大多数学者将共同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功能主义,认为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共同利害关系、共同目标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另一种是区域结合体,强调其是由地域、血缘、共同历史、生活习惯等因素为纽带的有机结合。在此,法律职业共同体明显属于共同体分类中的功能主义,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同群体在实践中联系日益紧密,逐步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总称,也不是法律职业群体自然过渡的产物,而是法律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各职业在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一种公认的不成文规则,并被法律职业成员所广泛遵守。这种共同体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想象”并不表明该共同体是虚拟或不存在的,只是着重说明了该共同体与特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以及从中折射出来的特定价值伦理之间的依存关系。⑤中国法律职业基本上是外来的、后发的,不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古已有之的东西。⑥中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民国时期,但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职业共同体建设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显得尤为迫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切实走向公众视野始于21 世纪初期,2001 年北大法学教授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2002 年“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并产生了《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这一奠基之作,这一时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热烈讨论,其概念、范围和内容在讨论中日益明晰。国内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张文显教授率先给予其明确的定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 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⑦徐显明教授从范围上对其进行概括总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范围上应包括职业的立法者、职业的执法者、职业的司法者、职业律师、职业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⑧学术界经过多年如火如荼的讨论,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筑了一幅理想的画卷,在这幅画卷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互相配合,被视为“现代法治的守护神”,展示出非凡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在各自的岗位上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整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在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距离“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出现依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这一想法从提出之时就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中国的法律职业从诞生之初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各主体之间代表的利益阶层存在对立,试图把其纳入一个共同体内不符合社会现状,盲目学习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在当前社会是没有前景的;而赞同者则认为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法律工作者被视为“社会医生”,各主体通过相互配合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笔者认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时代之需,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法律职业者团结一致,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框架下进行职业活动,必将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当前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背景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司法改革和智能社会的双重冲击下,法律商业主义泛滥、司法资源配置失衡、法律职业伦理欠缺等问题能得到进一步改善,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必将迎来期待已久的曙光。

司法改革的推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四十多年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改革为处理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积累了许多经验,促进了法律职业间的融合与发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营造了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法院是法治活动的重要场所,以庭审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措施促进了司法公开,提高了司法质量,缓和了法律职业主体间紧张的关系。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等改革措施大大推动了庭审的规范化,有利于排除影响法官的因素,提高法官素养,实现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 的实现,各方在法庭之上展开理性博弈,使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智能社会的到来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新契机。智能社会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行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的共同参与。⑨法律行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智能社会的治理中去,既要考虑当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时,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秩序,促进新事物健康发展;又要积极运用技术加持推进业务的开展,通过共同体内部的合作探索智能社会下法律行业发展的新模式。智能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如火如荼地开展。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智慧法院是司法活动的中心,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司法各主体交流日益频繁,联系日益密切。未来中国智慧法院的核心在于真正把法院打开,建设“法律人共治的法院”。当前就法院而言,诸多法院积极尝试新的办案模式,开发出各种智能辅助系统,如上海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 系统)、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苏州中院智慧审判系统等。相对成熟的技术如OCR 图片识别技术、语音识别技术与自然语言识别技术等运用到智能系统中为司法机关带来了切实的便利,一些重复性、基础性的事项被智能机器所替代,大数据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海量数据进行精准有效分析,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能够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减少法律职业主体之间的矛盾争端。智能社会的到来,带来了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具体到司法领域,司法职业主体的工作日益公开化、透明化、便捷化,法律职业主体间的隔阂日益减小,交流互动日益频繁,能够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日益形成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智能社会孕育的肥沃土壤上必将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为一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历经长期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诸多珍贵经验。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职业间流动失衡、职业透明度不足、非道德性泛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

(一) 职业间存在交流壁垒,职业流动失衡

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拥有一个形式一致、精神相通、机制相交、命运与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⑩世界上所有推行法治的国家,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实行一元化的职业共同体发展模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是律师职业,律师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经过长时间的历练,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从业思维,职业能力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锻炼,在此基础上选出优秀的律师担任法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能力与品德较为出众的律师被遴选到法官职位,这种职业间的流动使得法官与律师在沟通交流、思维方式上具有一致性,促进了法官队伍最大程度优化,使庭审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对于案件的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针对相关争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此时的辩论更倾向于是一种语言的艺术,论证说理的过程使事实真相日益明晰,法官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法官和律师更像是一种互助的战友关系,一同为探求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努力。在这种环境下建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各主体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认同,推动法治国家的平稳运行。

中国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相互间利益的冲突。律师的职业活动更倾向于是一种商业活动,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在法学学生踏入律师行业之后,长期接受律师思维的培养,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逻辑论证思路。法官、检察官的活动更倾向于是一种体制内的职业活动,其多数成员的职业起始点就是在体制之内,与外界缺乏足够的沟通与交流,在体制内经过长期的熏陶,逐步形成了行政化和官僚化的特征。各级法院在预防司法腐败时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律师与司法官的过多接触,然而部分法院在实施过程中过分限制法律职业主体间的交流,使主体间的正常工作事项沟通受阻。这就使得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官与律师之间虽然都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其并没有充分的交流与协作,而是各自为营,中间隔着一条沟壑。在此以法庭辩论为例,个别法官为了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忽略了律师在辩论过程中拥有的合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律师的合理发言。而律师在很多情况下基于自身利益,不愿意接受以调解等相对缓和的方式来处理相关案件,死磕派律师日益增多,在自身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利用媒体、网络舆论等手段来给法庭其他主体造成压力,企图干扰法官的理性判断。交流上的不足使得双方在很多情形下处于对立面,甚至出现了相互攻击、互不信任的现象,这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此外,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畅通的流通机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内部缺乏互动,甚至存在着诸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纷纷辞职转行做律师的逆向流动现象。⑪尽管司法改革中增添了遴选优秀的律师、学者到法官队伍中来,但在现实中由于没有配套制度的支持,各方的积极性显然不高。职业流动的失衡使得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流动,整体呈现出一种病态的特征。

(二) 职业评价体系未建立,行业透明度不足

评价是制度进步、行为正当化的主要动因。如果没有健全的评价机制,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理性的轨道。职业评价体系可以分为内部评价体系和外部评价体系,内部评价体系是指法律职业内部形成一定的标准来评价法律人的行为,这一标准符合法律人的一般认识,能够代表业界对其专业能力的承认程度。外部评价体系则是社会公众根据其最朴素的价值观,基于自我生活经验、认知程度作出的评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势必要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专业化的评价得到社会大多数人认可,其他外来干预因素如社会舆论、领导干预等因素的影响被降到了最低。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主体的评价标准五花八门,存在以结案率为标准来评价个人能力、以职位的高低来判断专业能力的强弱等现象,这与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严谨性不符。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应该形成相对统一的衡量尺度,对那些合理有效的职业行为给予支持,增强行业内的团结性,督促法律职业者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就法律职业外部评价而言,由于民众法律知识存在欠缺,对案件结果的评价更多体现在是否与自己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判断相契合,这使得一些评价过于激进,没有考虑到法律本身应该具备的功能。当外部对法律人给予不合理评价时,拥有完善的内部评价体系可以从专业层面上对其进行印证,这使得法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体系更像是保障法律职业群体行为的防线,为职业群体的正当利益保驾护航。

法律职业评价体系可以增强共同体的凝聚力,法官、律师、检察官由于接受相同的知识积累、思维培训过程,这使得其能够具有极强的“共理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彼此行动的缘由。各法律职业主体在一个评价体系内,对彼此的行为可以产生共鸣,这是主体间进行进一步交流的起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法治精神是职业群体共同的追求,相互之间的认同和理解使得当判决合理性受到公众质疑时,律师经常会积极站出来为法官做相应的辩解,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而努力。当前我国的职业共同体内部,彼此之间相互孤立,对彼此的职业行为甚至存在着互不信任的状况。“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各负其责,共同努力,达至公平正义。⑫以庭审为中心建立评价体系可以使各职业群体的工作相对透明化,接受其他职业群体的监督。良好、有序的评价体系有利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形成良好的风气,各职业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法律人的社会价值。

(三) 法律职业伦理水平良莠不齐,非道德性泛在

伦理是群体观念、价值的体现,而道德则是个人内心的约束。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在本质上是为了防范个人道德不稳定而产生的,个体在职业行为与大众道德发生冲突时,处理道德困境时的一种技术规范。⑬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主体虽然分工不同,但其内部具有相同的目标追求。作为一个特殊的道德群体,基于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其可谓是“一种法治社会的道德共谋”。法律职业主体的工作内容各有侧重,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他们由于共同从事法律行业,被赋予共同的期许,担任着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公平正义、引导人们行为方式的职责。法律职业由于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其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美国学者伯尔曼提出,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⑭西方法律职业在发展早期,就已经意识到职业伦理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如明确律师应当在日常工作之外,为社会穷困人士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已经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这使得法官、律师在无形中培养了社会责任感。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移植过程中,由于没有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进行充分契合,在实际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这使得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主体过于重视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职业群体在履行职业行为时,没有反思自己的职业行为只是单纯契合了自身岗位的需求,还是同时满足了社会正义、公平的需要,司法过程是否实现了“情”与“理”的统一;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可能存在相互勾结、贿赂、虚假承诺等现象,非道德性泛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不同的法律职业如果超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结成利益共同体,则会给社会和法治带来极大危害。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普通民众对法律人的信任感大打折扣,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成熟的法治治理框架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高素质的法律人,这种高素质一方面要求法律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另一方面需要法律人有一种情怀,主动担任其彰显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法律职业伦理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无形资产”的增值。“无形资产”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誉和美誉度。⑮诚如姚建宗教授所言“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法律人需要对法律有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仰并为此付出诸多努力。司法人员在严格司法的同时,也要重视司法活动所需的人文关怀,让求真向善成为法律人的司法习惯,避免司法活动的教条化。

三、智能社会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智能社会为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带来了新机遇,智能化因子的注入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角度。新时代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可以从构建信息资源平台、完善交互评价系统、建立透明监督体系等具体角度着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日益完善。

(一) 智能系统共享信息资源平台,推动互联互通

智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日趋线上化,在家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的处理。法律职业群体如果固守传统的从业习惯,将会与时代的发展脱轨。只有摒弃过去的保守思维,积极拥抱新技术、拓展新的视野,才能迎来法律职业生态体系的春天。智能社会下新问题、新情况频发,推动了法律职业主体之间就此开展一系列的探讨,各主体站在各自的角度畅所欲言,在思维的碰撞中产生思想火花,在互相争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思路,这增多了法律职业主体间的交流与联系,打破了原本相互孤立、封闭的状态。此时,法律职业主体间的流动有了更多的可能性,法律从业人员对体制内、体制外的印象日益模糊,各个法律职业在智能社会的背景下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群体之间身份的有机转换受到越来越多法律人的接受。

智能社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法律人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要面临新技术所带来的学习压力,“法律+大数据”的工作方式在以后几年将成为常态,这意味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成为新时代的法律人;另一方面也为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带来了新的起点,在这个新起点上,法律人的地位平等,突破固有的重重障碍,职业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增多,职业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大增强。在此首先应对智能系统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智能技术的定位始终在于“辅助”和“完善”,而非“主导”和“替代”。⑯在当前阶段,我国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过分去思考智能技术对法律职业主体从业的冲击是没有意义的,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在如何利用智能技术更好地为职业群体服务的层面上。智能系统的实施使法律活动参与主体在线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如针对文书的输入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律师”等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定输入文书,这使得各主体提交的文书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避免在工作交接时造成人力资源的二次浪费。当前的智慧司法仍然处于较低层次的智能化阶段,更加注重形式上的统一性,智能系统辅助决策依据不成熟,但在智能化进一步发展以后,智能辅助系统在司法职业主体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据大数据进行分析,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知识图谱的搭建需要法律职业各主体的参与,智能系统彼此之间将会相互联系,信息共享,推动数据资源的共享平台建设。如深圳智慧律师系统在当前着重为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但其下一步目标是有效的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相衔接,实现区域智慧司法内部的统一,各主体在系统内发挥自身的作用,推动区域内整个行业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在智能技术的影响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智能平台得以建立,法律人逐渐从繁琐、反复的基础工作中抽出身来,职业间的沟通日益频繁,法律人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来对更高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反思,推动整个职业共同体的进步。

(二) 合理的交互评价系统提供客观标准,高效调配资源

大数据系统能为法律职业各主体的职业行为留痕,职业主体的行为被客观真实的记录下来。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往数据收集存在的主观性因素被降到最低,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大大提升。就检察官主体而言,参与培训、起诉案件、侦查案件等信息都被清晰地记录下来;就法官主体来说,其擅长案件类型、个人喜好、思维模式等在判决书中都可以找到;就律师而言,其办案类型、收费状况、常处地域被清晰显示出来。在诸多数据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为每一个法律职业个体作出一个立体画像,由此可以为每个法律职业个体生成独一无二的名片。法律职业主体每一位成员都有了自己清晰的定位,为法律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也为交互评价系统的建立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

职业人士获得尊重的根本,还在于建立统一的职业评价标准,这是一个基础。⑰在大量数据基础上可以形成交互评价系统,针对其他法律职业主体的行为在这个平台上可以进行评价打分。尽管法律职业主体间对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区别,但他们之间针对多数问题的认识是存在最大公约数的,以此可以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支配法律职业主体作出相关选择的核心是利益诉求。法官、检察官为了更好地达到考核中的某些指标,获取自己职位升迁、物质奖励等与自身休戚相关的利益,其决策容易受到上级领导、媒体等影响;律师受到物质利益、口碑利益等的驱动,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试想,如果这种交互评价系统存在,那么在不合理利益诉求驱动下的行为将大幅度减少,法律职业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度提高,一些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也会被更多的人所看到。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可能存在着各种分歧,但我们在此建立的评价系统,更倾向于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判决的作出严格依照程序的要求,各职业群体就应对其进行接受并积极维护判决,而不能试图通过其他非理性的方式来推翻原有的判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此以律师行业为例展开,律师行业与市场需求息息相关,这使得相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而言,其最能反映市场的变化,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积极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来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基于交互评价系统,一方面法律受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律师,避免了以往熟人介绍所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司法官也可以在此对律师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评价,各主体之间处于平等交流的地位。交互评价系统使得各主体之间的工作在平台上有了更好的连接机制,一些刚入门的法律人可以通过迅速接触到法律实务界公认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在短时间内熟悉相关流程,快速获得专业技能上的成长。交互评价系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形成有机的整体,集体荣誉感在此被无限放大,每个法律人在整体中有机配合,共同推动共同体的发展。

(三) 透明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共同信仰

智能社会背景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展日益成熟。诉讼活动从开始就被大数据记录,各法律职业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在出现问题时各环节都能被准确追溯。以智慧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活动面向公众打开,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化,有利于法官主体和律师主体规范自身的行为,促进诉讼的可视化。以往相对封闭的司法模式被打破,数据资源成了监督司法活动是否正当、合法的重要依据。此外,大数据可以从职业主体的当前行为中做出预测,防范违反规定的不当行为。区块链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可以追溯等特点。区块链技术日益成熟,可以用来辅助司法活动,推动司法行为的便捷化。打造法律行业区块链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职业各主体之间数据的协作交流可以让每一个数据元发挥最大的作用。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大数据系统和区块链技术更加成熟,使法律职业主体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将腐败关在笼子里,促进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

信仰是指对某人或者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重,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作为人类最深层次的精神现象,它通过对个体三观的潜移默化影响,从根本上支配着成员的社会生活和交往行为。⑱智能社会使司法活动由实体化日益向线上化发展,线上相对透明的机制使得法律之外的影响因素被逐步消除,法律职业主体之间的各项交流更加趋于平等化,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在交流中得到加深,法律本身被各职业主体奉为最高的权威,法治信仰在此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智能化社会中,法律职业主体在探索新型发展道路上势必会遇到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盲目地利用技术来试图解决问题是不可取的,在共同信仰的指引下,应坚持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合理利用新技术来为司法活动服务,推动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失去坚定的法律信仰,则可能会导致新的腐败问题滋生,会对司法活动造成更大程度的危害。

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重视“人”的重要性,强调个体行为在推动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作用。法治建设是个大棋盘,所有法律职业者都占据一席之地,相互无法替代。⑲法律职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彼此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仍存在沟通交流壁垒、统一的行业评价体系欠缺、伦理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像是一个“理想国”,缺乏其形成的土壤,法律职业群体没有为法治事业发挥其应有的推动力。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智能社会的到来给社会各职业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转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智能化色彩,扫清了诸多障碍,铺平了进一步发展的道路。智能社会导致人们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工作习惯等全方位的转变,如果我们的思想仍然保留在过去,固守传统的司法习惯,将会错失时代带来的重大机遇。我们法律工作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尽管存在一条深深的沟壑,但迈过去也就一步之遥。⑳中国法律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大致的分工,司法改革更加规范职业主体间的监督责任体系,智能社会的到来可以为其提供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合理的交互评价系统、透明的监督体系,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智能化的基础,为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司法改革和智能社会的双重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不再是空中楼阁,多年来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梦想终将实现。

注释:

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 页。

②[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 年版,第345 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54 页。

④[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3 页。

⑤[美]本尼迪克特·理查德·奥格曼·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9 页。

⑥强昌文、颜毅艺、卢学英、于宁:《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5 期。

⑦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6 期。

⑧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 年第3 期。

⑨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 年第5 期。

⑩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律评论》2014 年第3 期。

⑪谭世贵、曾宇兴:《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对策》,《海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5 期。

⑫梁玉霞、薛克鹏、潘金贵、邓宇、董兆玲:《司法改革》,《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年第4期。

⑬李学尧: 《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 年第1 期。

⑭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 页。

⑮陈羽: 《法律职业伦理:从意识形态角度的考察》,《理论学刊》2008 年第4 期。

⑯季若望:《法律的再生:人工智能时代的凤凰涅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 年第4 期。

⑰田文昌、蒋惠岭、陈瑞华:《本是同源生,相济匡公正:化解法官与律师冲突,共筑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律评论》2015 年第3 期。

⑱刘建军:《信仰的呼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仰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124页。

⑲马荣:《旧貌还是新颜——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 年第3 期。

⑳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法学》2016 年第5 期。

猜你喜欢

律师共同体司法
《觉醒》与《大地》中的共同体观照
《全国律师咨询日》
爱的共同体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中华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