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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立法的百年发展:逻辑、特色和成就

2022-02-03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

李 店 标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28)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立法体制机制最显著的优势。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不断取得胜利,推动了我国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也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事业的发展。从1922年党领导人民起草《劳动法大纲》,到2021年中共中央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历史性成就,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立法工作也实现突破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党的领导贯穿于我国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首要环节和关键面向是领导立法。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对于百年历程中党领导立法的发展逻辑、发展特色和发展成就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和阐释,对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效具有重要的政治、法治、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党领导立法的发展逻辑

一般而言,党领导立法是指“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3]。虽然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行政策依据、法律规范和理论研究层面均缺乏明确揭示,但党领导立法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广泛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立法的表述首次出现于2012 年 12 月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4]从建党百年的发展历程看,党领导立法具有必然性、正当性和科学性,其发展逻辑主要体现为历史逻辑、时代逻辑、价值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五个方面。

第一,党领导立法的历史逻辑。党领导立法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形成的包括党领导立法在内的诸多立法成果和经验,为建国后的立法工作所吸收、借鉴和发扬[5]。自1922年8月至1949年9月,党在国民革命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各类人民民主政权,制定大量劳动、诉讼、土地、婚姻、刑事等方面法律、法令和法规,如《劳动法大纲》《会审处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惩治盗匪条例》《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规范成为当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重要武器,开启了我国人民民主立法的先河,为党领导立法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也为新中国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是执政党,但中国共产党却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同时,承担包括领导立法工作在内的法治建设重任,形成根植特定历史环境并发展延续至今的领导立法的惯例。“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6]

第二,党领导立法的时代逻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党领导立法的决策部署。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不断完善党领导下的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仅要继续坚持党领导立法,而且要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立法。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决定》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因为在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反映不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和冲突多见等,仍需要继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正如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实现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牢牢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着力点,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7]

第三,党领导立法的价值逻辑。从党的执政地位看,党领导立法作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只有有效介入和影响立法,才能将其主张转变为进行国家治理的法律制度,使其执政地位得到巩固。有学者指出:“立法是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各国政党不仅特别关注,而且必须和必然涉足立法活动。”[8]从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看,党领导立法作为国家命脉所在和人民利益所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立法工作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事业,党领导立法过程是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相统一的过程,只有在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中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从全面依法治国部署看,党领导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证,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不断取得重大成就,立法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才能最终顺利实现。

第四,党领导立法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执掌政权的执政党,还是缔造政权、领导政权和社会的领导党。”[9]党领导立法具有深厚的理论逻辑。首先,党领导立法是由党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最大优势。在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总纲中,对党的本质特征作出科学阐述,首先明确党的性质、地位和目标。正是因为党是“先锋队”和“领导核心”、代表着“发展要求”“前进方向”和“根本利益”、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才使得我国立法工作具有了人才优势、组织优势、价值优势和制度优势。其次,党领导立法是由法治建设基本任务决定的,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政治保证。法治建设只有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而坚持党领导立法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向纵深推进的前提。最后,党领导立法是立法的价值属性决定的,是确保立法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本身兼具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为人们各类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和法制保障,而坚持党领导立法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保证,是对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传承和创新的价值体现。

第五,党领导立法的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长期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10]2010年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我国有效法律数量为236件,至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已达到288件。这些法律法规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完成的,是党领导立法工作实现新发展的典型呈现。可以说,“新中国立法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11],充分展现出党和国家历代领导人在党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如毛泽东以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主持1954年宪法起草工作,亲自参与讨论、调研和修改、审定《宪法草案初稿说明》;邓小平亲自参加1953年《选举法》起草工作,并作出草案说明;江泽民于1996年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胡锦涛多次提出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是对《民法典》编纂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推动完成这项重大立法任务。2020年《民法典》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党领导立法的典型事例。

二、党领导立法的发展特色

从党领导立法百年历程看,党始终将“为谁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作为重要关切,着力解决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问题,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融入和全面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立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遗憾的是,学术界关于党领导立法的发展特色问题研究欠缺,使得党领导立法的优越性在理论层面未能充分揭示、释放和彰显,在实践层面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效的价值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角度,将党领导立法的发展特色概括为坚信态度、坚守温度、坚固高度、坚持尺度和坚定力度五个方面。

第一,坚信党领导立法的态度。邓小平指出:“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12]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3]一方面,表明我国法治建设道路是独具特色的中国道路,必须坚定不移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另一方面,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未来的法治建设也必须继续依靠党的领导。从规范层面看,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基本原则,也是《立法法》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即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建党百年来,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及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是党的显著特点,并充分体现出党领导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坚信态度: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要走适合国情的新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到建党百年时我国各项制度应更加完善,2000年《立法法》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党的领导相关表述。这意味着党领导立法的必要性不可忽视、权威性不能动摇、实效性不容置疑,表明党领导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

第二,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温度。立法既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过程,也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过程。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选择,更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才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科学依据。可以说,党的领导和立法为民具有价值同源性和内在同一性,立法为民是党领导立法的目标追求,也是党领导立法的温度所在。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结合,所以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相统一。彭真曾指出:“立法时脑子里要有农民、工人,要有十亿人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14]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5]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一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工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践行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尊严感、幸福感、安全感、公正感,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真正持续、全面、深刻体验到党在立法工作中的温度。

第三,坚固党领导立法的高度。《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充分表明党的领导的高度。对于党领导立法而言,其高度主要体现为党的高度、党的领导的高度、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高度,以及党的领导在立法工作格局中的高度更加坚定、牢固。首先,党的高度主要体现为党具有先行、先导、先锋的先进性,这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得到充分体现。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并据此在全党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教育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先后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党一直以来得以成长壮大和保持高度的重要因素。其次,党的领导的高度体现为“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曾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16]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并推动把“党是领导一切的”写进党章、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再次,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高度体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17]。最后,党的领导在立法工作格局中的高度是指党委领导地位和价值的优先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明确将党领导立法置于首要环节和关键位置。

第四,坚守党领导立法的尺度。理论和实践表明,党领导立法体现为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一领导是总揽全局、协调各个方面的领导,而不是包办具体立法事务或者代替立法机关行事的领导,这是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工作一直坚守的尺度。首先,政治领导是对立法政治方向的把握,表现为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审定立法项目。其次,思想领导是对立法指导思想的把握,表现为运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思想指导立法工作。最后,组织领导是对立法体制机制的把握,表现为设置完备的立法机构和向立法机关推荐综合素质较高的领导干部和优秀党员干部。彭真曾指出:“党对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领导,根本的是政治领导。党是管方针、政策和原则问题,而不负责各种具体问题。”[18]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19]一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始终坚守这一尺度,借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两个立法平台,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和审定立法规划、计划、法律议案、法律案等方式,及时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法律制度。

第五,坚定党领导立法的力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党领导立法的力度,通过价值引领、政策指导、立法规范和组织保障等各个方面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在价值引领上,通过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法律法规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强调立法工作应当从源头上确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在政策指导上,通过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党领导立法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在立法规范上,通过《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党领导立法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组织保障上,2018年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各地党委也相继组建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并将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作为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党组,使党领导立法的组织保障机制更加健全。

三、党领导立法的发展成就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立法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水平,也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程度。立法实践专家指出:“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党领导立法实现了党坚持依法执政和以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政治觉醒,开创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取得历史性成就。”[20]可以说,党领导立法的百年历程是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历程,也是我国立法工作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历程。概言之,一百年来,党领导立法的发展成就体现在形成自觉、确立自信、强化自律、保持自立和彰显自强五个方面。

第一,党领导立法形成自觉。“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而非以避祸乱。”(陈亮《问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丝毫不能动摇。”[21]党领导立法的自觉体现为党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已经达到应有的深度、广度和高度,能够自觉认同、接受和践行这种观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内而外的自觉转化。这种自觉不仅包括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而且应当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虽然我国是先有政党再有新中国,然后才建立相应的立法机关,但一百年来党一直将领导立法工作作为其重要使命,这是党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生动实践。一百年来,党领导立法形成的自觉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党领导立法的自觉体现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增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力,提供了依规治党的参考方案,推动了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党领导立法的自觉从制度上保证党的主张及时转变为国家意志并得到贯彻实施,确保了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实现了立法质效的不断提升,推动了法治建设的纵深发展。

第二,党领导立法确立自信。“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文子·自然》)党领导立法的自信是指对党领导立法工作持有信心、信守、信任和信仰的态度,是一种植根于内心深处的价值认同,而非对强制规则的外在服从,既包括党自身对领导立法工作的信心和信守,也包括人民群众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信任和信仰。这种自信在法律规范和立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如《立法法》第3条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自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的具体立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了领导和协调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坚持党领导立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些重要部署不仅体现党自身对领导立法的自信,而且表明党领导立法的重要地位、重大作用和伟大成就已经深深植根于包括党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心中。

第三,党领导立法强化自律。“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则何物不正。”(《孔子家语·王言解》)党领导立法的自律是指党在领导立法工作过程中坚持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发挥党员干部责无旁贷的表率作用。强化党领导立法的自律性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明确“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于前者而言,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得到充分明确,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基本要求。党纪虽然先于和严于国法,但党要真正领导立法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层面的自我约束。对于后者而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党员干部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党领导立法强化个体自律性的典型表现。因为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和进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通报显示,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省部级干部27人,厅局级干部2859人,县处级干部2.2万人,乡科级干部8.3万人,一般干部9.9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39.8万人[22]。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也彰显出党不断加强领导力的自律性。

第四,党领导立法保持自立。“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商君书·算地》)党领导立法的自立是指党通过独立思考、准确判断和科学设计,使党领导立法工作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工作状态。全面依法治国要走对路意味着立法工作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立法领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不能照搬照抄国外模式和做法。综观世界各国,虽然各个国家及其政党领导立法的主体、方式和目的有所不同,但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像我国一样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相辅相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领导的立法,都是通过斗争、妥协方式达到巩固政党地位、追逐国家权力和蒙蔽人民群众的一场政治游戏。正如有学者所言:“党领导立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当代中国立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23]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立的立法制度,是在党百年实践探索基础上建立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上既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继承,国外也没有相似的制度可供模仿。党领导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机制的最显著优势,也是我国在世界立法舞台上发出响亮声音的最根本保障。

第五,党领导立法彰显自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从立法作用看,只有立法强,才能法治强,也才能国家强。一百年来,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实现了自上而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自下而上创新基层法治的完美结合[24]。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能够取得巨大成就,最根本、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坚持党领导立法,特别是党中央对国家立法的集中统一领导。实际上,立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要求立法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立法能力,如掌握科学的立法理念、扎实的立法理论、丰富的立法经验和精湛的立法技术,否则立法质效难以得到提高和保障。党作为立法决策者,以领导者的身份参与立法并不断取得新成就,不仅体现出党强大的立法能力,而且彰显出党强大的法治领导力。从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定和完备各种法律”,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根据法治建设的实际不断强化领导立法的观念,创新领导立法的机制,使立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步入新阶段、实现新发展。可以说,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立法的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和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大标志性成果,2035年法治中国的建成也必将成为又一重大成就。

结 语

建党百年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创造伟大历史、铸就伟大精神、形成宝贵经验,不仅使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且使党的领导成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25]《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而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国特色立法体制机制之基。本文通过对建党百年来党领导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梳理、总结、归纳和提炼,充分证明党的历史是一部生动的教科书,党领导立法的历史也是一幅鲜活的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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