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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下第三轮土地承包权延包方式创新思考

2022-01-10蒋甲樱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摘要:文章简单讨论国内乡村土地承包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实施延包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分析在乡村振兴下,第三轮延包的调整方向,具体提出延包方案与统一经营的实施、平稳延包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乡村振兴;第三轮;土地承包权延包

引言:土地是乡村居民生活的基础,还是推进农业经济壮大的重要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耕地承包期是30年;草地是30-50年;林地是30-70年。直至今日,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开展两轮。

一、国内乡村土地承包权相关问题

(一)承包矛盾突出原因

首先,乡村土地延包政策没能落实。国内现行法律对延包期限给出明确指示,但现实情况却是,部分乡村未真正执行,造成承包权期限一直不确定,给村民带来较大的困扰。如今,有的村集体实行5-10年期限标准,而对于农业来说,此种承包权调整频率较快,会降低土地使用率,阻碍区域农业的长期规划。在该类情形中,不仅限制经济效益的发展,还会在承包权调整期间,产生使用权争议。其次,乡村土地流转合同方面。在当前社会体制下,合同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依据。但因为以往在土地承包上,都是在村集体之下,进行土地分配与流转,基本上是口头协议。而在村级领导班子成员不断换新中,形成诸多此方面的遗留问题,不能达成共识。再次,乡村土地配置问题。在长期发展中,乡村地区的部分家庭单元,基本保持原本的成员规模,但也有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由此,逐渐加重土地配置不均的程度。部分家庭掌握过多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耕地被闲置,同时也有个别家庭完全无足够耕地,支持其参与农业活动。面对此类问题,村委会通常会把机动地与宅基地分配出去,但容易发生重复配置的情况。最后,尚未全面落实“一书一证”。土地承包属于长期政策内容,处于承包期内的土地,家庭成员拥有使用权及继承权。在以往的延包管理下,部分乡村没能全面发放“一书一证”,造成承包权关系不清楚,或是被他人随意占用,没有申请补偿的依据[1]。

(二)乡村土地延包难点

一是,维持稳定、长期的承包关系。根据农业经济的特殊情况,良好稳定的承包关系,有利于激励村民有效使用土地,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如今,国家确定实施延包30年,但各地乡村的承包期限不一致,造成该种长期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而此也是第三轮延包中,调整期限需要考虑的问题。假设选择调整,应当怎样变化,才能尽可能地保障农民利益。二是,人地关系问题。如今,部分村集体还有人地配置不均的情况,这对第三轮延包会有一定的干扰。假设只按照家庭成员数量重新配置,但未考虑成员本身生产能力,也会造成土地浪费。反之,如果不能根据成员数量确定,土地分配标准的公平性又应如何保障。三是,延包政策的调整方向。现如今,城镇化与城市化迅速推进,乡村地区土地的利用率严重下降,尤其是耕地部分的弃荒率,居高不下。第三轮延包中,倘若依旧保持以往30年中的延期方式与“减人不减地”,可以平稳部分村民的心态,增强其生产力,但必然会在土地配置后的较长周期内,乡村人口构成调整中,土地应用状况不能有效优化。因此,应当将创新重点,放在调整延包政策的必要性与延包方式上。

二、乡村振兴下土地承包权延包方式的思考讨论

(一)第三轮的延包方案

基于相关实行意见,在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期30年,表示第三轮的承包期限如旧。在该背景下,适当改变流转经营方面的政策与管理方式。各地进行乡村土地延包中,需根据乡村实际,确定工作方案,实行分类治理,并且依旧保持土地为国家所有,村集体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内乡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第三轮的延包方案,应当包含几项要点:核查“三权分置”情况;健全永佃权有关者的权利及义务;针对特殊状况,采取延长及收回使用权的处理措施;继续改进承包程序与法律法规;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重新配置。

根据我国乡村土地与人口的矛盾差异情况,承包权延包应当采取差异化的具体实行政策。其中,保留“三权分置”,可提升延包与日常经营的可调节性,防止延包中形成固定性的问题。而永佃权可以维系土地国有,这是乡村土地基于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落实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确定有关者的权利及义务,能给区域性的管理,予以工作依据。以往在延包方面的矛盾冲突,通常体现在特殊情况和普遍管理方式之间,额外设置特殊的管理方式,能进一步加强管理的灵活度,可借助仲裁,彻底处理土地纠纷问题[2]。

(二)继续推进统一经营

在实施承包权延包的问题上,土地确权是不能忽略的问题,原因在于:一是通过土地确权,能够全面性地了解村集体的资产情况;二是借助土地确权,能让村集体特别法人,形成登记条件。国内大部分农用地的被承包合同,确认及登记在所属乡镇政府,确定权利及数量。另外,关于农业用地的实际面积范围,通过人工测量,导致合同所示的面积和现实地块会有出入。例如,南京某承包户所持合同中的土地面积,和有资质机构给出的结果,面积差值在1/3左右。而土地确权和第三轮延包有较大联系。反观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站在较为客观的视角来讲,时至今日,家庭承包责任制未能让大部分农民走向致富的道路。虽然其确实解放乡村地区的劳动力,但导致劳动价格被压缩,同时,该责任制乡村新增人口,一直在无地可用的状态中。事实上,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一经营没有冲突,主要是统一经营主体的确定问题,或是村集体,或是合作社,最终选择会影响乡村未来发展方向。在法律中,“统一经营”为乡村集体的经济组织实施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乡村合作经济法人,可以被称之为统一经营。目前,已经出现合作社代替村集体组织的现象,应当继续分析。

关于农村成员身份认定问题,结合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不应单纯根据户口确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身份的确认,唯一应衡量的问题是对乡村工作进行的影响。在现代乡村集体经济中,涵盖范围广,同时还具有相互补充或是反哺的效果。以“户口登记”的角度来看,乡村村民没有登记户口,或是迁出,都对其成员身份没有影响。举例来说,倘若某位村民出生时间正好是第三轮起始日,没有完成登记便不配置土地,显然是不合理的。又如,村民由于某些原因把户口迁出时,正好为第三轮起始日,如果不分配土地,同样不适当。而在第三轮延包问题上,应当考虑身份确认的问题。在乡村振兴下,从乡村及农业未来发展的层面来讲,统一经营不仅和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冲突,还利于推动发展。因此,各级政府需对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开展经营、创办企业等,予以支持。一方面,创办企业能增加就近就业机会,实现促进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力直接投入农业经济中的规模缩小,利于形成统一经营。在第三轮延包中,应当继续向统一经营调整。

(三)平稳研报保障机制

对于第三轮的延包方式,应当结合土地流转中的共性问题,调节延包方式实行的保障条件。国内在乡村土地经营流转方面,较为普遍性的缺陷在于:流转程序的标准化缺失,容易出现赔偿纠纷;流转经营模式较少,一般是口头约定,使得部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补偿制度问题,众多土地纠纷中,补偿类案件较多。对此,首先,严格根据既定程序,开展土地延包与流转经营工作;其次,支持实施不同方式,进行流转经营;再次,提高占地程序的规范性,进一步改进补偿机制;最后,组建专项指导队伍,负责乡村土地流转经营问题。

国内以往的乡村土地承包,因为缺少统一标准的合同协议以及证件办理等方面的明确程序规定,造成承包方、经营方的权利与利益分配,出现不清楚的问题,使村民土地合法权益,无法被全方位保护。在第三轮延包政策执行中,占地补偿与土地承包等现实情况,进行法律化与制度性的建设,使得土地管理工作,有办事依据,便于处理乡村土地纠纷。而此对于提升土地延包過程的稳定性,以及在保障村民土地权益上,有极为重要的价值[3]。

结束语:所有农民享有乡村土地延包带来的利益,是第三轮延包中应当关注并实现的问题。因而,需继续完善延包程序,制定配置方案,合理细化及确定经营管理与承包期限。结合国内各地乡村状况,做好政策适度倾斜,尽可能消除延包中,资产利益的差距,维护全体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灵辉,邱晓艳.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21,(10):41-48.

[2]郭振峰.我国农村土地延包难点问题探析[J].乡村科技,2020,(31):24-25.

[3]韩德亮.农村土地延包接续政策的对策建议[J].奋斗,2020,(19):64-65.

作者简介:蒋甲樱(1989.1)女 湖南永州人 博士生 讲师 研究方向 土地流转 业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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