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策略分析

2022-01-06

数字通信世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风险金融服务

杨 扬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福建分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6)

1 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及特点

1.1 主要业务形式

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对传统金融进行创新,逐步形成新的金融业务模式。金融机构服务商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节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并且随着金融业务发展创新的需求,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与进步,而不断地创新和发展之中,已形成一定综合效应。最初从传统银行开展电子信息化业务开始,逐步形成信息化的金融服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活动,在其过程中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与创新,实现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的电子化,从而诞生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新的业务形式。随着银行的多元化发展,利用网络进行金融业务产品销售与产品交易,同时也为第三方提供金融交易平台,提供金融信息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投资理财服务,并逐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门户。

目前,除以上两种金融创新外,互联网金融还出现一些新的金融模式,如:某些非银行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与信息安全技术,开展第三方的金融支付,通过与银行签约,利用该机构平台沟通用户与银行的联系,用户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进行支付,从而与银行建立连接的支付模式,例如:支付宝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平台以及京东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再如:某些具有实力的非银行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网贷业务,通过借贷双方的资金匹配,借方可通过平台寻找有出借愿意的贷方,从而获取一定利率条件的贷款资金,通常这种第三方互联网机构仅仅是纯粹的信息发布平台,属于中介性质,但是也有的第三方互联网机构也参与了借贷,虽然其服务体系和服务形式不同,但均属互联网资金借贷;又如: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发展中,出现了货币的创新表现形式--虚拟币,网络虚拟币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和虚拟货币等形式,其中虚拟货币是一个颠覆性的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虚拟货币的形态的形成,将挑战各国的央行和金融系统。对此,目前我国对这种非官方的虚拟货币仍采取否认的态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文件表明:这种非官方的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金融市场上流通。除上面这几种业务形式外,还有众筹融资和大数据金融等多种业务模式。

1.2 主要业务特点

(1)提高服务效率:通过计算机网络处理,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明显优势,尤其在数据处理以及信息互传等方面,能使客户享有更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体验,并采取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提高金融业务服务效率,减少业务服务排队等待时间。金融业务提供商借助大数据技术,构建金融风险分析模型,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及客户信用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客户信息快速审核,明显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2)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借助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可覆盖部分传统金融无法达到的服务盲区,填补传统金融某些服务领域的缺少。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可突破地域约束,只要有计算机网络就可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覆盖,使得服务范围更广,客户数量更多,有效地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提供业务服务水平。

(3)降低金融服务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匹配、交易以及信息互传,可节省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减少实体运营网点的投入。

(4)金融风险管理有待提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和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完备,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规范,尚存在许多政策、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风险,因此在金融监管上有待进一步提升。

2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风险

2.1 互联网技术层面风险

(1)计算机网络存在风险:互联网难免会存在一定缺陷和风险,如计算机软件缺陷、认证系统缺陷、计算机病毒传染、黑客网络攻击等,如果不能构建完善的网络安全防御系统,就会使有序互联网金融交易陷入异常,因此网络风险会影响其金融服务。

(2)运营操作存在风险:在互联网的金融业务进行的过程中,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可能会出现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时有发生员工操作失误、违规操作,以及违反制度规定,泄露客户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用户,用户在操作中也可能出现失误和风险,如果风险意识淡薄,可能会出现泄露其账号密码、丢失个人信息数据,以及个人信息数据被篡改等风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各参与方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安全。

2.2 金融业务层面风险

(1)监管方面风险: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加速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较广,客户具有多元化,并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多种跨界服务和产品,而这些服务与产品具有混业特征,会导致监管滞后,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出现监管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监管主体责任较模糊、监管制度执行效果不佳、监管体系存在漏洞等方面问题,从而产生监管上的风险,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信用方面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对传统金融服务具有许多技术优势,如传统金融对交易客户的资质需线下面对面评估,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互联网金融能迅速对采集的信息分析,可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仅根据数据的统计并未能全面地掌握交易双方信用,缺乏面对面交流也使信用调查的结果缺乏可靠性和全面性,风险也随之增加,同时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可提高交易效率,但需要以金融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如果担保体系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则会存在着潜在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交易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提供方掌握产品等信息具有明显优势,而客户方则处于弱势地位,常常面临着较大风险隐患。

(3)法律方面风险:随着互联网发展迅速,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尚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需求。目前颁布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需有一定期限,并在在实施中需要一定磨合,存在部分法律法规滞后,未能满足互联网的发展需求,致使某些金融提供方,利用法律法规某些漏洞或缺陷从事灰色交易。

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现状与不足

3.1 风险监管现状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然而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对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发展处于“无序”状态,部分金融交易平台,缺乏监管,经营不善而出现跑路现象,并出现一些金融传销平台和非法集资平台,成为金融犯罪高发领域。

面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的安全严重隐患,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并上升到战略层面,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对跨界金融业务、互联网资产管理、网贷,以及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开展专项整治,要求金融平台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整治规范与合规政策要求进行规范交易。2017年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成立,成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最高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防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稳定发展;2018年原国家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实施,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慎监管和协调职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各互联网金融领域有着不同的业务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间又相互协助监管,各业务监管部门所对应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及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体系

各省、市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整治政策。同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方面,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指导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如图2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

图2 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

3.2 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逐步优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跟踪金融创新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使互联网金融水平逐步提升。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规模大,在对风险监管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因而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一步分析,进行优化和完善。

(1)融合统一的监管不足: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出现了交叉经营的金融业务,并出现内部业务的交叠,产生混业化发展趋势,金融风险波及范围更广,对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产生冲击,增加了金融风险监管难度。

(2)风险难以预警: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其金融风险也具有传染性的特点,致使监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测和提前预警。

(3)风险监管创新性不足:通常更多采用“整顿”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未能有效将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结合。

(4)风险监管缺乏系统性:监管体系建设不足,在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方面不到位,“部门监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5)风险监管力度缺乏适度性:有时未能正确把握风险监管力度,有时可能过于随其自由发展,出现许多安全隐患,有时过度监管,导致力度过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4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策略

4.1 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科技水平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殊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因此监管机构应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对金融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评估,查找互联网金融数据中的漏洞,并查找金融业务交易风险因子,为征信、支付结算等监管业务提供基础。通过实时监测,实现多层次主体风险识别以及智能化金融风险评估,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

如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设定风险性指标来对其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其金融活动中的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判断风险性是否超出指标,发现风险点,过并通过实施追踪的方式加强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管控。

4.2 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业务跨界、跨区域发展,金融领域内部业务交叠,这使得分业监管模式效果逐渐被削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视角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来看,融合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更匹配的监管模式,其优势主要有:一是可改善目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不一的情形,改进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二是可实现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增强各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统筹应对金融市场的业务跨界、混业经营风险。总之,现阶段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与融合统一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4.3 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要对相关其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盲目性,使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要采取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监管措施,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化监管,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

4.4 构建立体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征信体系

应强化金融交易过程监管,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的信息数据与监管系统以及央行征信系统连接,并探索政府与市场征信的数据共享。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利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向社会共享征信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化,及时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市场变化及产品信息资料,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4.5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是保证其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其行业自律可减少、化解或避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产生的一些风险,因此应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或相关行业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和制度,设立惩罚条款,建立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构建内部监督与评价体系等。

猜你喜欢

金融业务金融风险金融服务
“三农”和普惠金融服务再上新台阶
让金融服务为乡村振兴注入源头活水
绿色金融回顾与展望
协力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
前海自贸区:金融服务实体
构建防控金融风险“防火墙”
跨境并购金融风险的应对策略
邮政储蓄银行金融业务管理的现状与优化策略研究
中小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