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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

2021-12-31杨彬权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杨彬权, 苏 琳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肇始于西方欧美国家,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且已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在我国,随着新闻自由思想的传播、新闻媒体力量的壮大以及记者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问题也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和推崇。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新闻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欧美国家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案例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对外国有关拒绝作证权法律规定的具体解读上,但对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性质、权利谱系和如何从法律上建构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制度着墨不多,抑或浅尝辄止,不得要领。因此,本文选择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冀为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立法参考。

一、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

(一)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含义

拒绝作证权,又可简称为“拒证权”[1]。从广义上看,拒绝作证权包括免予作证权和拒绝作证权。“免予作证权”专指有可能使自己被迫自证其罪时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是为保护特定关系人或因职业原因产生的某种谈话秘密而享有的权利[2]。 通常意义上的拒绝作证权不包括广义拒证权中的“免证权”,仅指特定人员为保护特定关系人或因职业原因产生的某种秘密或非秘密信息而享有的权利[3]。 拒证权一般有近亲属拒证权、律师拒证权、医师拒证权等,以及为保护新闻自由、监督政府的目的而产生的新闻记者拒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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