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吉两国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

2021-12-31木尼拉莫合旦尔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1年3期

木尼拉·莫合旦尔

(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7)

一、 中吉两国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根据麦金德的理论,如果说欧亚大陆是一个“世界岛”,那么中亚地区就是这个“世界岛”的心脏,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区位优势也十分明显。[1]P119作为中亚国家的吉尔吉斯斯坦是最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亚国家,其经济开放程度最高,是最具有影响力的中亚国家。[1]P82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2018年吉尔吉斯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额为8.5亿美元,同比增长37.1%。其中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3.38亿美元。[2]这说明我国企业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在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的额度也相当可观。进一步了解并掌握吉尔吉斯共和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2002年6月,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性法律、《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中,《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经2008年10月2日吉尔吉斯斯坦会议通过,2017年4月28日修订,2018年4月13日修订。

二、 中吉两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机关及立法权限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立法权限制定法律,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税务部门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方式,制定和确认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法规,由授权税务机关和税务机构构成。税务部门具有法人地位并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管理,并参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政策的实施。……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