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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合作指导权的效力来源探析

2021-12-31王宏哲

南方论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规范

王宏哲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五条规定,供销合作总社有“对成员社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各省级供销联合社的章程都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对各省级供销联合社职责做了同样的规定。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级联合社(以下合称“供销联合社”)的这五种职责中,无论从职责所涉工作的广度,还是深度来说,合作指导权是供销联合社的第一职责,也因此体现出“联合社”作为“管理社”的价值和必要性。合作指导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职权,这种职权的效力因为供销社系统的特殊定位及独特的管理体制呈现出既不同于行政管理,也不同行业协会管理,更不同一般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效力特点。本文是从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视角,通过语义分析、比较等方法,以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社有资产监管的三个规范性文件(1996年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简称“1996年《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2004年《监管暂行办法》”; 2021年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简称“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为例,探究供销联合社这个“联合组织”的合作指导权及其效力来源

一、契约性指导

依我国立法体制,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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