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市场决定论为导向的企业破产制度
2021-12-31周辛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1年5期
周 辛
(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经济部门乃至司法部门都认识到市场和计划经济各自所产生的弊端,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在哪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企业破产领域而言,更是司法与行政理念上的不断优化和更新,有利于重塑破产法的市场价值,维护市场再分配正义。
一、 边界模糊下的企业破产制度及其问题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中,我们对于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认识愈来愈深入,1978年以来,走过了一条从“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道路。①市场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这反映在许多“顶层设计”的表述之中,其重要性不容置疑。然而,尽管对于市场的作用给予了越来越多的肯定,但在大量的经济司法领域,在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方面却是模糊的,市场决定论与相关的市场实务活动仍然存在不同步的现象,这在企业破产领域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 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着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划分,②在破产实务中通常不会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区分,特别是在法院内部,法院之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职能容易产生混淆现象,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应恪守法官视角下的审判独立性,而在行使司法行政权的过程中则不要求,但在破产程序中大量的事务并不在一般意义的审判范畴之内,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产生、执行等事项更多需要运用某种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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