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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视域下生存权与债权之博弈

2021-12-31张婷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措施

张 婷

(兰州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0 引言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有时必须面临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二者是否有价值位阶?二者的内涵及外延如何界定?是否为了保护一个权利而以牺牲另一个权利为代价?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对象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权利冲突在所难免。随着生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实现方式所发生的变化以及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生存权正逐步扩大其概念范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保障基本人权需要,不应为了保护债权而牺牲人的生存权。

1 生存权与债权之法律规定

1.1 保障债权实现条款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属于保障程序,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是该程序的核心价值。有学者指出,私权确定后,义务人如不履行其义务,私权被侵害或不满足之状态,仍不能除去,审判机关之判决,亦形同具文,国家为维持司法之威信及社会之秩序,乃运用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私权之内容[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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