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明儒学案·崇仁学案》一处文献失误献疑
——基于“史源学”的一种考察
2021-12-31甄洪永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甄洪永 李 珂
一、寓“主观”于“客观”的名著
无论研究明代学术史,还是研究黄宗羲,《明儒学案》都是绕不过去的学术存在。梁任公称:“其在学术上千古不磨灭的功绩,尤在两部学案。中国有完善的学术史,自梨洲之著学案始。《明儒学案》六十二卷,梨洲一手著成。……所以欲知梨洲面目,当从《明儒学案》求之。”[1]梁启超称著作学术史要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三,要忠实传写各家真相,勿以主观上下其手;第四,要把各人的时代和他一生经历大概叙述,看出那人的全人格”。[2]至于黄宗羲是如何实现这些条件的,梁任公也给出了解答:“梨洲这部书,虽有许多地方自下批评,但他仅在批评里头表示梨洲自己的意见,至于正文的叙述却极忠实,从不肯拿别人的话作自己注脚,这是合第三个条件。他在每案之前,各作一篇极翔实的小传,把这个人的时代、经历、师友渊源详细说明,令读者能把这个人的人格捉摸到手,这是合第四个条件。”[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黄宗羲将《明儒学案》视为学术史类的史学著作。并且,无论在对案主的选择、学术思想的叙述、评价,还是对案主学术资料的选编,黄宗羲都实现了对同类性质的《圣学宗传》《理学宗传》的超越。
也有学者对梁任公对《明儒学案》性质的界定提出异议。朱鸿林认为:“以《明儒学案》为最佳代表的学案著作,利用案例指引出学者以个人的道德实践、决定其为学成效的儒学修养门径。”[4]这就从实际上将《明儒学案》视为子部之作,而非是史部著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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