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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经济基础的含义

2021-12-30吕宁

中国市场 2021年31期
关键词: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民营经济

[摘要]文章认为,经济基础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不是仅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批驳了这一观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是根据马列主义一些经典作家的观点;第二个是根据中国在革命和建设中的实践;第三个是从现实的角度根据中国民营企业壮大以及国有企业混改取得显著成果。在计划经济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全部生产关系的区别可以忽略,但在市场经济时代,这区别还是明显的,因此,要准确地认识经济基础的含义。

[关键词]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民营经济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1.016

1关于经济基础含义的不同观点

如何定义经济基础这个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即指生产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基础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统一体,也就是说,经济基础是生产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基础可以指生产关系,也可以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和,即狭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广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但是关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这一观点,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认为经济基础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不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还认为原因在于经济基础规定了一个社会的性质,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依据,自然不能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基础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包括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就是社会中各个种类的生产关系之和。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包含在了经济基础之内,但同时他们也认为,一个经济基础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不了经济基础的性质,自然就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而第一种观点现在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并分析第一种观点的错误。

2马列主义一些经典作家著作对于第二种观点的支持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是这些生产关系,明显不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且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一部分的生产关系自然包括所有种类的生产关系,不然是不完整的社会存在。人类社会迈进阶级社会之后到目前为止,所经历的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关系,都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比如,封建社会早期,存在着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残余,封建社会末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中国封建社会生产资料私有为主,但是也存在着国有企业。这些生产关系总是要融合到一起,共同决定了政治思想和社会生活状态。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基础必然是包含所有生产关系的一个总和。

恩格斯指出:“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的。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力才继续保存下来)。”

恩格斯这段话明确地表达了决定社会历史的经济基础包括了所有的生产关系,并且举出了具体的事例,还论述了非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存在的一个原因。

列宁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表明赞成“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这句话的观点。

可见,这些经典作家讲的经济基础都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3中国革命和建设史中自觉运用经济基础包含所有生产关系的这一认识的实践3.1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关于国体建设和转变的实践经济基础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之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组织和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革。同一社会形态内经济基础如果发生量变和部分质变,那么上层建筑也要发生改变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表现在它积极地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这种相互作用促成了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这种运动贯穿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上层建筑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直接受生产力推动的经济基础易变,而上层建筑相对稳定,有时候会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在追逐经济基础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相适合又不相适合,确切地说,是两者在基本适合中存在局部不适合,这种不适合可以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调整,推动两者进步。

运用这一原理,分析我国在革命和建设中的实践,可以进一步证明经济基础不仅仅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包括其他生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处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在经济上实行国有经济主导的包括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而我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反帝反封建的人们在内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如果经济基础只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那么在这一阶段国体仅应体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意志,那么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不能够被納入革命阶级中的。

1956年年底,我国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作为独立的阶级都已经不复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了绝对优势,新的经济基础建立了起来。与经济基础的变化相适应,中国国体也转变为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作为上层建筑的国体建立和转变是基于经济基础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这一认识的。

3.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演化的实践党的十二大提出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更多领域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享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作为上层建筑的不同阶段的中央决策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都充分地考虑到了民营经济,这表明中央在实践中已经将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仅考虑国有经济。

因此,党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上层建筑的重大变动,涉及经济基础的都是考虑到所有的生产关系,这是基于经济基础是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样的认识的。

4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壮大及国有企业的混改在现实上决定了经济基础必须包含全部生产关系4.1民营经济的壮大

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个体工商户。到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GDP占我国GDP总量的60%以上,缴纳的税收占我国缴纳税收总量的50%以上,在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方面贡献了70%以上的份额,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提供的所有就业岗位的80%以上。我国民营企业在世界500强中的数量2010年是1家,而2018年是28家。我国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层建筑必然无法回避这样的力量,如果仅考虑占统治地位的国有经济,那么,上层建筑在建设和发展中会存在障碍和隐患。

4.2国有企业混改的发展

中国改革2005年以后逐渐进入混改阶段,混改的目的是希望能以一定国有资本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来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混改成效显著,在2019年的世界500强中,中国大陆国有企业有87家,而2003年进入500强的国有企业只有2家。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经济是融合的经济。国有企业混改除了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外,还可以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优势互补。

混改较为成功的企业,这里以中国建材和国药控股为例。

中国建材探索并践行了“央企市营”改革模式,重组企业近千家,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国药控股利用混改融到的资金,在全国收购了医药企业600多家。2013年,中国建材和国药集团同时进入了世界500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要求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这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的广阔空间。

通过混改发展起来的央企已很难将其中的民营成分分离出来,上文提到的中国建材混改后的资金中有75%来自社会,25%为国有;国药集团的资金有65%来自社会,35%为国有。这就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对混合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分开来区别对待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经济基础的不同部分融合在了一起,无法在实践中将其分开,而分别将其作为占统治地位和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进行区别对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应该而且必须包含所有的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所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全部生产关系几乎是相同的,差别是可以忽略的,所以这个时候说经济基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都是可以的,无论哪种认知,对于上层建筑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的出现,使所有制形式变成了多样化,这样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全部生产关系之间就出现了差异。经济基础必须反映这种变化,以使上层建筑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韦敏,宋志平.国企混改的探索与实践[J].企业管理,2018,447(11):44-47.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简介]吕宁(1973—),男,黑龙江人,讲师,经济学博士,曲靖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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