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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研究
——基于云南省2019年245份生效判决书的检视

2021-12-30杨喻博

申 伟, 杨喻博

(兰州大学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国家禁毒委员会在《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指出:“2019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5.1吨。”[1]该报告还指出:“我国的毒品大多数都来源于境外,境内制造的毒品数量仅占到缴获的毒品总数量的4.1%。境外毒品通过走私渠道入境后,云南辐射全国仍是主流,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贩毒群体云集。”[1]故云南的毒品犯罪在全国范围内较具有代表性。鉴于此,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云南省2019年以行为人构成运输毒品罪为由作出的245份已生效刑事判决书为素材,观察当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如何认定运输毒品罪之“运输”,并进一步讨论究竟应该如何把握毒品“运输”的规范取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①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罪名。笔者主要研究运输毒品罪之“运输”,故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条件设置为:一级案由为“刑事案件”,三级案由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省份为“云南省”,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年份为“2019年”,全文关键词检索条件为“运输毒品罪”,最后一次检索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笔者共下载刑事一审程序判决书225份和刑事二审程序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判决书24份,最终数量为249份。在筛选的过程中,剔除被定性为其他罪名的共4份刑事判决书,最终确定数量为245份,共涉及334名被告人。

一、 刑事判决书对“运输”行为的认定

(一)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运输”行为的依据

中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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