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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

2021-12-30张世明

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最初的竞争法仅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后来作为企业自由竞争大宪章的反垄断法成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在西方本身起源于侵权法,但时至今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不能刻舟求剑,仍然投畀以老眼光。目前许多学者往往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无须考虑竞争关系,就是基于侵权法的思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作为竞争法的一体两翼,个中理论的融贯不容漠视。鳄鱼商标案的争议虽然硝烟散去,但留下的启示对反思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方法值得重视。笔者不揣浅陋,希望由此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作为竞争法之间在竞争关系问题上并非隔如胡越。

一、鳄鱼商标案的启迪:市场格局不容置之度外

现代性的力量使得人们的活动日益突破了时间、空间局限,产生“时空延展”,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日益消除,大量的社会活动在场的面对面接触被不在场的力量所左右,天涯若比邻[1]815-818。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力,以全球市场为目标。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广阔的市场空间成为跨国公司趋之若鹜的商战主战场。商标是商战制高点,是企业展示自我的皇冠,所以企业对此罔不倾力以争,由此高屋建瓴,横扫千军如卷席。在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的商标之争中,以享有“鳄鱼”(le crocodile)美誉的网球名将勒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姓氏命名的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左胸部带有鳄鱼图形标志的编织类衬衫闻名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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