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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垄断的新发展

2021-12-30田中裕明

关键词:昭和支配医用

(日)田中裕明, 茅 悦

(1. 神户学院大学 法学部, 日本 神户650-8586;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前言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进入平成年后,在1996年5月8日首次就私人垄断案件做出裁决,命令采取排除措施。该案件就是“日本医疗食品协会”的私人垄断案件①[1][2]。在日本《独占禁止法》中,禁止私人垄断是主要规制的核心之一,但一直到1996年底只有8例关于私人垄断的案件。日本受1989年9月开始的“美日构造问题协议”的影响,实施《独占禁止法》并加强规制,但是却始终看不见私人垄断领域的发展。笔者非常感兴趣的是,该案件的裁决能否成为强化私人垄断的先驱。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以这一案件为线索,探讨私人垄断的新进展。

关于私人垄断的规定,《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5项的定义着眼于“排他”和“支配”两个标志性的词,也就是说,以该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为背景,作为其滥用形态的“排他”或者“支配”的有无会影响禁止私人垄断的成立与否。当然除此之外,根据定义,私人垄断需要“违反公共利益,进而实质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②[3]。本文也会以这一点为中心进行讨论,当然也会适当讨论该案件本身固有的特点。

一、“日本医疗食品协会”案件的概要③[1][4]

这一案件的内容如下:财团法人日本医疗食品协会(下面简称协会)及日清医疗食品股份公司(下面简称日清医疗),它们对想制造或者贩卖医用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了排除行为,与此同时,还支配医用食品的生产商及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该行为,对他们进行劝告,提醒他们此举违反《独占禁止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私人垄断”(1996年4月9日),并进行了相关审查。与此同时,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对参与协会及日清医疗私人垄断行为的医疗NACX股份公司(株式会社メディカルナックス,下面简称NACX)进行了警告,警告其可能违反《独占禁止法》第19条(禁止不公平的交易方式)的规定。

协会是以调查研究医用食品为目的,于1972年2月17日成立的财团法人。1978年2月22日,基于当时的厚生省发布的公告,协会被厚生省长官指定为医用食品的唯一检查机关。其业务内容包括经营分析和检查医用食品中的营养成分的数值等营利性事业。此外,协会也进行一般食品的检查事业和简易专用的自来水管道的检查事业。

日清医疗公司于1972年9月成立,除了销售医用食品,还接受委托给医院提供饮食④。

从违反的事实来看,协会于1972年12月开始实施医用食品的生产工厂和经销商的认定制度。只有经过协会认定的制造商或者经销商才可以进行医用食品的生产或者贩卖。1977年,日清医疗提出了面向医疗机构的医用食品的独家经销申请。协会为了维持医用食品的价格,确保检查费用的收入,在其后原则上将日清医疗作为面向医疗机构的医用食品的独家经销商(1977年理事会决定)。是时,协会为了确保日清医疗的垄断供给体制,确定了以下宗旨的方针(下面简称“注册方针”):实施加入日清医疗的注册制度,并在此限制注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同时申请注册时需要提前与日清医疗进行协商。但是,从1986年起,全社会对日清医疗在医用食品业界的垄断供给体制的批判声越来越高。为了逃避批评,协会和日清医疗于同年10月30日制定并签订了让NACX加入医用食品领域的协议(下面简称“昭和61年协议”)。这个协议实质上维持了日清医疗的垄断体制,稳定地确保了协会挣得检查费用的目标。“昭和61年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NACX新加入的地区只是以医用食品普及率低的地区为中心的21个都道府县。

2.医用食品的销售系统是日清医疗和NACX这两个系统,两个公司要共同努力防止不属于自己这个系统的经销商加入。

3.日清医疗,以及NACX将全新的二级经销商归入日清医疗或者NACX系统,对自己系统以外的二级经销商不进行销售。

4.日清医疗,以及NACX,对于已从其他销售者那里购买医用食品的医疗机构,不进行任何营业活动,即使是二级经销商,也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5.日清医疗,以及NACX,即使在今后,也必须要求日清医疗系生产商专门销售日清医疗,NACX系生产商专门销售NACX。

6.日清医疗,以及NACX制定了面向医疗机构的售价(下面称为定价),并以这个价格向医疗机构销售,二级经销商也必须遵守这个定价来销售。

7.日清医疗,以及NACX面向二级经销商的价格是一致的。

再者,协会和日清医疗为了确保“昭和61年协议”的实效性,在1989年4月19日,同NACX签订了以遵守该协议书为目的的备忘录(下面称为“平成元年备忘录”)。

如上所述,协会和日清医疗根据医用食品销售者认定制度和“昭和61年协议”来限制想要销售医用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同时他们对NACX也限定了销售区域,对其二级经销商也限制了他们的经营活动。此外,协会和日清医疗按照前述的注册方针,限制了想要生产医用食品经营者的注册和活动,还进一步限制医用食品生产者的销售地、NACX和医用食品销售者的采购地、销售地、售价、销售区域,以及销售活动。并且,NACX也限制医用食品生产者的销售地和医用食品销售者的采购地、销售地、售价、销售区域及销售活动。

公平交易委员会刚开始对上述事实进行审查时,协会和日清医疗就自发采取措施来停止违法行为。换言之,它们二者和NACX一起,在1996年3月5日将“昭和61年协议”和“平成元年备忘录”等作废,并在同年3月19日召开的协会理事会决议中确认前述的作废决定,同时决定废除医用食品生产工厂认定制度、销售者认定制度和注册方针。然后,日清医疗在同年3月1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确认将“昭和61年协议”和“平成元年备忘录”作废,停止对医用食品生产商的销售地的限制,以及对销售者的采购地、销售地、售价、销售地区和销售活动的限制。

针对本案件,公平交易委员会适用的法律如下:

认定“协会和日清医疗按照‘昭和61年协议’和‘注册方针’,实施医用食品的注册制度、生产工厂的认定制度和销售者的认定制度,以此来排除那些想要生产或者销售医用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同时限制医用食品生产者的销售地,以及医用食品销售者的采购地、贩卖地、售价、销售地区和销售活动,以此来支配那些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从而实质性地限制医用食品交易领域的竞争。该行为属于《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私人垄断,违反本法第3条规定”。

二、 对“日本医疗食品协会”案件裁决的探讨⑤[5]

下面,按照主体、市场的划定、排他与支配、对竞争的实质限制、其他争议点的顺序,对本案件的裁决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一)主体——经营者性质的有无

首先,主体是指《独占禁止法》上违法行为的主体,因此多数场合下经营者就属于主体。在本裁决中,协会和日清医疗被认定为私人垄断的行为主体。日清医疗是股份公司,对其经营者性质没有争议。此外,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对其经营者性质还有讨论的余地。根据《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等其他事业的人”。这里划定经营者范围的依据是,以接受对价(相对给付)为目的,被要求继续、反复提供商品、劳务⑥。因此,行为主体的法律性质不是问题。即使是判例,也有将公共经营者当作经营者,认定其为《独占禁止法》的主体的情况(都立芝浦屠畜场案件⑦)。如果根据以对价为目的的给付的继续、反复性来判断协会的经营者性质的话,如前所述,协会应当是医用食品的检查机关,获得的检测费用也就相当于对价,以此开展作为事业的检查。此外,从事实内容来看,协会为了确保检测费用的收入,根据“认定制度”和“注册方针”实施注册制度。这个事实是本案件的核心部分,对将协会定位为违法行为的主体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总之,结合协会的经营者性质,本文赞同将协会作为主体。

从比较法来看经营者,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法律适用的人的范围只限定在“人”,德国法和欧洲法与日本一样,限定为经营者⑧[6][7]。关于有无营利性,可以认为那些未必以营利为目的,能获得对价并继续、反复进行经营活动和积极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人也是经营者⑨[8]。

接着,关于日清医疗,其经营者性质是无可争议的,但本文想确认一下其在本案件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前述事实,协会和日清医疗之间不是像母公司和子公司那样组织的一体关系,也没有前者支配后者的事实。先前的“昭和52年理事会决定”和“昭和61年协议”确立了日清医疗的垄断供给体制,以及努力维持此体制的事实。根据前述的注册方针,显而易见日清医疗和注册制度有很大的关联。因此,协会和日清医疗之间被认为是共生关系⑩[5],可以说,将日清医疗作为本案件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妥当的。

那么,“NACX”到底是怎样的呢?裁决中NACX被认为是受协会和日清医疗支配的经营者。NACX为了转移医用食品业界中对“日清医疗”垄断供给体制的批判,根据前述“昭和61年协议”,加入了协会和日清医疗的“共生关系”中。确实,根据“昭和61年协议”,NACX是处在对其不利的条件下加入这个领域的(参考“昭和61年协议”的①)。但是,这个不利条件应该不仅是针对NACX,同样也是针对日清医疗(参考“昭和61年协议”的③和⑤),也就是说,NACX也应当能从这个协议从获得利益。因此,从不属于这两个公司系统的、无法加入医用食品销售领域的其他经营者来看,可以说协会、日清医疗、NACX这三者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本案件并不是由前两者同谋而产生的私人垄断,而是由这三者的同谋引发的案件。

(二)市场的划定

市场一般是分为“商品市场”和“地域性市场”。在本案件中,“地域性市场”是以整个日本国内为前提的,这无可置疑。协会是唯一的检查机关,因此,其也必然是以整个日本国内为前提的。基于此,本文的中心就是“商品市场”。

“食品市场”大体上看是相当于本案件中的“商品市场”的。裁决将市场进一步划分,将“医用食品”作为“商品市场”。对于市场的划定,像裁决这样划定“部分市场”的方法一般是被认可的。划定商品市场采用的基本思路是着眼于该商品的“功能”或者“效用”,如果具有替代性的话,可以形成同一市场。如果考虑本案件中“医用食品”的替代性,可以认为对“一般冷冻食品”的功能和效用具有替代性。判决并没有选择“一般冷冻食品”而是选用“医用食品”。本文认为是把“医用食品”看作保险附加利益制度的对象。考虑到该商品相关的特殊情形来划定“部分市场”的方法也是能够被认同的。

(三)排除、支配

如上所述,排除和支配是成立私人垄断不可或缺的行为(滥用行为)。由于私人垄断相关案件比较少,因此日本《独占禁止法》关于排除行为、支配行为的行为类型并不像限制不正当交易那样规定得十分明确。从以往的判决中大概能够得知,排除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以使经营活动变得困难;将其他经营者赶出市场;阻碍或者排斥想进入新市场的经营者的加入。而支配行为则是指通过保留股份、兼任董事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制约,使其遵从自己的意愿。

本文将基于这样的认识对本案件进行研究。

首先本案件的排除行为是排除将要生产或者销售医用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生产领域,根据“昭和61年协议”和“注册方针”,通过实施生产工厂认定制度和注册制度来限制相关市场的新人加入;另外,在销售领域,根据“昭和61年协议”,通过实施“销售者认定制度”来限制该市场的新人加入。这些都是两个领域直接排除新人加入的事实。“昭和61年协议”、注册方针、注册制度、生产工厂及销售者的认定制度可以分别被看作是“进入市场壁垒”。以上事实的认定是很清晰的,但在本案件中这样的制度被当作“进入市场壁垒”是有渊源的,即“协会”在当时的厚生省实施有关医用食品的保险附加利益制度时,被指定为唯一的检查机关。这是一个以公共机关的认可权为背景的“排除”的典型案例。本文认为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公益法人,承认其经营者性质,理解到其“滥用”所具备的能力(市场力,对于本案件的“协会”而言是垄断力)并进行规制是有意义的。

再者,本案件的特征是协会和日清医疗共同实施了排除行为。在该排除行为中,二者的目的、利益都是相通的,正如前述的那样,二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由于二者间的通谋形成“利益共同体”关系,因此,即使直接将与协会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排除在外,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在裁决的构成上也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地方。

本案件的其他争议点包括前面提到的“生产工厂认定制度”,以及“销售者认定制度”。这一“认定制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根据。本文认为主要是协会为了方便统管医用食品的市场而制定的,属于事实上的制度。然而,因为协会是厚生省唯一指定的检查机关,同时该制度又发挥着前述“进入市场壁垒”的作用,因此认为该制度是厚生省在医疗食品业界实施的法律制度。这和日本产业界存在的盲目服从以前的“行政指导”(所谓的官尊民卑观念)的态度有相通之处。

接下来是确认本案件中的支配行为。

作为私人垄断的支配行为,从过去的裁决来看,包括直接支配其他经营者(东洋制罐案件)和间接支配其他经营者(“野田酱油案件”),划分为两类型的思考方式在今天已经得到认可。一方面,在本案件中,协会和日清医疗通过实施以“昭和61年协议”等为依据的认定制度来限制生产商的销售地,以及销售者的采购地、销售地、售价、销售地区和销售活动,从而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支配。其中,日清医疗系统的生产商和二级经销商,以及NACX是由协会和日清医疗直接支配的。另一方面,NACX系统的生产商和二级经销商并不是由协会和日清医疗直接支配,而是协会和日清医疗通过对NACX的支配来对他们进行间接支配。正如上述裁决所述,本案件包括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两种类型的行为。

但是,如前所述,NACX也可以成为加入协会和日清医疗的同谋(此三者可称为“利益共同体”),因此,裁决并没有把本案件当作间接支配,而是认为协会和日清医疗为了支配其他经营者,通过直接支配NACX而将其当作工具进行利用。这样的话,本案件可以被评价为三者直接支配的案例。

另外,在整个案件中,要指出排除行为和支配行为的特点的话,那就是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协会都发挥着主要作用。通过这些行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使其在市场上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就支配行为而言,可以说通常是为了限制与行为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从理论上讲,这大概是无法将此限定在这种一般情况的。本案件在这一点上是首例。

(四)竞争的实质性限制

禁止私人垄断中提到的“竞争的实质性限制”是怎样的要件呢?就本质而言,可以认定其是功能性概念而不是数量概念。换言之,“有的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支配某一交易领域的一定数量,这本身并非实质性限制。实质性限制是指通过某些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中的有效竞争无法发挥作用,价格机制失灵”。判例也认可了上述想法,比如“东宝、新东宝案件”的裁决认为,“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中的竞争指的是带来的一种状态:即竞争本身减少,特定的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可以根据其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地影响价格、品质、数量,以及其他各种条件,以此支配市场。在这种状态之下,竞争者虽然可以不顾及这些人的意愿自由决定价格、品质、数量等来进行经营活动,但是这样的话就无法得到足够的利润来维持其生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建立这样的市场支配呢,这是一个相对问题,并且很难统一确定。而且和当时的经济条件密不可分,它不能仅由该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在市场中的供应量(或需求量)决定”。最高院对“东宝、斯巴鲁案件”也做出了相同的裁决。

关于“竞争的实质性限制”,一般将其视为功能性概念,实际上在《独占禁止法》的运用中,设置一个量化指标并加以利用是很有好处的。对于合并,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制定了标准,以市场占有率为线索灵活运用量化指标。但在私人垄断中,经营者在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力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市场中拥有何种程度的市场占有率才可以称得上具备市场支配力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无法确定的。从比较法上看,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8条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该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定义。该条第1项第1号揭示了“没有竞争者”这种完全垄断的情况,以及第1项第2号中揭示了“不直面实质性竞争的情况”。前者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后者的认定是很困难的,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参数理论”“马赛克理论”学说等也多有争议。1973年第2次修订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结束了对该问题的讨论。修订中引入所谓的“市场优势地位”的概念(现行法第18条第1项3号)和“市场支配的推定”的规定(现行法第18条第4项)。前者揭示了很多原因(第18条第3项),综合判断该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其他经营者相比较而言是否处于优势地位。过去一直重视的是“市场占有率”。关于后者,这个“市场占有率”决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在单个经营者的情况下,若该经营者拥有4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就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日本法的通说是将“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理解为“市场支配”。关于这一点,相较于之前看到的德国法中的“市场支配性地位”的概念,本文认为对通说进行讨论是有必要且有好处的。

下面讨论一下本案件中的“竞争的实质性限制”。如前所述,“市场占有率”是一个很有力的线索,但是除了“协会”,日清医疗和NACX的市场占有率(从手头的资料来看)是不清楚的。因此,从医用食品的实际流通状况可以推测日清医疗和NACX在这个领域中的地位,推测出“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大概程度。

在医用食品领域中,得到协会认定从事生产的有65家公司,从事销售的有24家公司。生产者基本上属于日清医疗系统或者NACX系统,65家公司中的41家是日清医疗系统的,19家是NACX系统(剩余的5家是向双方销售)。

就销售者而言,医用食品的一级经销商有日清医疗和NACX两家,二级经销商有24家。与生产者相同,销售者大部分属于日清医疗系统或者NACX系统。24家公司有10家是“日清医疗系统的二级经销商”,还有10家是“NACX系统的二级经销商”(剩下4家是从双方进货)。

根据前述的事实认定,NACX是受协会和日清医疗支配的,另外65家生产者和24家二级经销商也是受协会和日清医疗支配的。综上所述,在被限制竞争的生产阶段、一级经销商阶段,以及二级经销商阶段中的任意一个阶段,日清医疗的市场占有率都达到了100%(关于NACX,是没有办法列举出具体数字的,然而,虽然在事实认定上它属于被支配,但它本身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因此,占据了和日清医疗相当的市场份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前所述,将本案件中的NACX包含在“支配者”里是没有障碍的)。

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的“排除”,可以认定排除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入医用食品领域,因此可以说该领域中的竞争是明显被实质性限制的。

(五)其他争议点

到此为止,对本案件的讨论都是以与私人垄断相关案件作为前提而进行的。但是,注意到上述所说的“昭和61年协议”,本案件属于私人垄断案件,同时也是日清医疗和NACX不正当限制交易的案件。因为前述“昭和61年协议”的⑥和⑦承认了面向医疗机关的医用食品销售价格的固定化(同一价格的设定及同价格的遵守义务),此外也限制了销售地区、客户和销售活动。在前述裁决中,因为NACX受到协会和日清医疗的支配,因此“昭和61年协议”也被认为是支配行为的手段。然后,协会实施的“认定制度”及“注册制度”被认为是私人垄断,“昭和61年协议”的实施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限制交易,这样就将一个交易领域进行的同一个限制竞争的行为分为两个案件,再对它们适用法律,本文否定这样的思路。本文认为应该将它们定位为:为了贯彻私人垄断的排除行为和支配行为的一体化行为(为了维持日清医疗的垄断供给体制和确保协会固定的检测费用收入的措施)。

但是正如前面再三陈述的那样,NACX也应该是本案件的行为者。将“昭和61年协议”评价为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的行为也完全没什么问题。在此,私人垄断和不正当限制交易之间可能存在法条竞合。

必须先理清私人垄断和不正当限制交易之间的区别。根据《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5款的定义,不正当限制交易经常针对多个经营者,而私人垄断也可以只有一个经营者。在多个经营者结合的场合,私人垄断可以是所谓的水平结合,也可以是垂直结合。而关于不正当限制竞争,虽然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及东京高院关于结合的想法发生了变化,但其原则上限于水平结合。只要根据这个原则,前述“昭和61年协议”中针对“面向二级经销商的售价”的价格约束是以不同交易阶段的经营者为目标,因此属于水平结合。关于结合的程度,二者也有不同。私人垄断期望的是永远的、全面结合的经济实力的集中(市场支配力的形成),也就是所谓的“坚固的结合”。而不正当限制交易则是以契约和协议等作为核心,以一时的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结合。总之,其是一时的、部分的结合,即所谓的“缓和的结合”。虽说如此,即使不以形成市场支配力为直接目的,作为共同行为的限制竞争,比如设定垄断价格,最终也会形成市场支配力。最后着眼于二者的本质部分,私人垄断的本质是“排除、支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本质是一时的、部分的限制竞争。

根据以上区别,《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5款和第6款的法条竞合得以探讨。以这个问题为线索的裁决可以作为讨论的参考。将案件简化,生产者不仅不维持价格还试图提价,直接商量再贩价格和维持方法。这种做法究竟是私人垄断还是不正当限制竞争,还须进一步讨论。一方面,在审查启动决定书中,10个公司协定零售价和停止上市的措施来商谈维持零售价,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支配零售商的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私人垄断。另一方面,协定零售价同时限制了10个公司相互间的供货价,这个部分构成不正当限制竞争,由此构成了法条竞合。但是,由于裁决本身否定了这个事实,因此回避了对该问题的判断。

在对该裁决的批评中,对审查启动决定书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声音就占压倒性的地步。批评者指出,该案件不是私人垄断,而是应该理解为不正当限制竞争。那么,就完全不能当作私人垄断来处理了吗?姑且不论实际上的做法是否正确,本文认为理论上是有可能的。比如,生产者利用他的地位强制规定零售商的再贩价格,虽说符合第2条第5款所说的支配,但如果关联到“实质性限制竞争”,其实违反的是第3条前办段。在多个生产者通谋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可以说,前述的私人垄断和不正当限制竞争的区别都只不过是形态上的区别。从《独占禁止法》基本要求来看,这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都是“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地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这一点很重要,也可以说严格区别二者没有多大的意义(可能有出现看不出来二者形态上的区别的案件)。因此,本文认为没有必要拘泥于二者的区别。进而言之,本文认为将本案件的“昭和61年协议”的相关部分评价为不正当限制竞争也是有可能性的。

结语

如前所述,日本《独占禁止法》中关于私人垄断的案件特别少。现在还不知道此裁决是不是随着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组织强化、规则强化而出现的。但是,本案件中“协会”这样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作为私人垄断案件的主体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众所周知,在法律允许公共垄断的情况下,用不着禁止私人垄断。但是,随着近来规定缓和,适用《独占禁止法》的政府规制领域不断扩大,私人垄断案件的数字也不断增长。这个意义上,本案件应该可以说是具有参考性价值。

注 释:

① 关于该案件,公平交易550号(1996年)里有专题报道。此外,可参照松山隆英《医用食品领域中的私人垄断案件(上)(中)》NBL597号第17页以后、公平交易599号第48页以后、公平交易601号第35页以后(1996年)。

② 关于私人垄断的行为要件的“排他”,以及“支配”,作者将其看作滥用。具体可参照本人著作《市场支配力的滥用和规制的法理》(2001年)第7页。

③ 关于本案件的内容,可分别参照备注1中记载的松山的论文(上)NBL57号(1996年)第17页以后、冈田哲也《医用食品领域中的私人垄断案件》公平交易550号(1996年)第4页以后。

④ 关于该项受托业务,日清医疗被迫承认其有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对正常商业习惯而言不正当利益的嫌疑。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此进行警告,担心其可能违反《独占禁止法》第19条。

⑤ 关于本案件的解说,参照泽田克己《日本医疗食品协会私人垄断案件》公平交易550号(1996年)第30页以后。此外,关于本案件的各个争议点,参照前述的松山论文(中)NBL599号(1996年)第48页以后、冈田哲也《医用食品领域的私人垄断案件》公平交易550号(1996年)第12页以后。

⑥ 参照久保欣哉《独占禁止法通论》(1994年)第80-81页。

⑦ 最高院判决1989年12月14日民事判例集第43卷12号第2078页。此外,“不正当低价销售附有压岁钱的贺卡等案件”承认国家的经营者性质。大阪地方法院判决,1992年8月31日,判例时报1458号第111页。

⑧ 参照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论[第5版]》(2011年)第35页。另外,可参照小林群司的“德国法中的Unternehmen的概念的基础理论(1)、(2)”(该文献不是从《独占禁止法》角度而是从商法角度进行研究,其中有对德国法中Unternehmen概念的整理和讨论)青山社会科学纪要第19卷第1号(1990年)第1页以后,《青山法学论集》第34卷第2号(1992年)第1页以后。

⑨ 参照松下满雄主编的《EC经济法》(1993年)第65页。

⑩ 参照前述的泽田论文的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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