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垄断的新发展
2021-12-30田中裕明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2期
(日)田中裕明, 茅 悦
(1. 神户学院大学 法学部, 日本 神户650-8586;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前言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进入平成年后,在1996年5月8日首次就私人垄断案件做出裁决,命令采取排除措施。该案件就是“日本医疗食品协会”的私人垄断案件①[1][2]。在日本《独占禁止法》中,禁止私人垄断是主要规制的核心之一,但一直到1996年底只有8例关于私人垄断的案件。日本受1989年9月开始的“美日构造问题协议”的影响,实施《独占禁止法》并加强规制,但是却始终看不见私人垄断领域的发展。笔者非常感兴趣的是,该案件的裁决能否成为强化私人垄断的先驱。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以这一案件为线索,探讨私人垄断的新进展。
关于私人垄断的规定,《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5项的定义着眼于“排他”和“支配”两个标志性的词,也就是说,以该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为背景,作为其滥用形态的“排他”或者“支配”的有无会影响禁止私人垄断的成立与否。当然除此之外,根据定义,私人垄断需要“违反公共利益,进而实质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②[3]。本文也会以这一点为中心进行讨论,当然也会适当讨论该案件本身固有的特点。
一、“日本医疗食品协会”案件的概要③[1][4]
这一案件的内容如下:财团法人日本医疗食品协会(下面简称协会)及日清医疗食品股份公司(下面简称日清医疗),它们对想制造或者贩卖医用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了排除行为,与此同时,还支配医用食品的生产商及经销商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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