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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模糊性建构体系中的全球治理规范秩序

2021-12-30史志钦

关键词:规范法律

马 雁 史志钦

国际规范秩序因应于全球治理及客观效果,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及运行中的的透明度、善治绩效、竞争共存适应力、权力分配与管控分歧。全球治理本质上以全球治理机制为基础,治理行为体及行为方式多元,关键要素包括普遍可接受的价值、规制手段及体系和跨组织关系网络等,是协调目标与偏好策略展开的合作治理,其突出的理论贡献,在于突破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等领域二元①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6.思维,强调治理即合作,不同行为体及交往行动构成复杂治理结构。民族国家发展不平等约束全球治理目标,治理主体分散,治理机制完备性及治理规则的权威性不足,相关国际法遵守动机复杂且效果有限,是全球治理发展中的制约因素。针对民族宪法到社会系统宪法转型过程中的国家主权及边界建构,国际法遵守主体从国家到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私主体等多元行为体的扩展,遵守方式强调参与、谈判与协调等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等问题,传统国际法与合作机制无法有效涵盖全球治理的内涵和外延,全球治理体系研究面向多元行为体、耗散结构网络复合形态、全球公共产品需求增长、国际道义和国际责任的更新,成为区别于传统研究的新范畴。全球治理体系下的集体治理核心难题,是治理主体利益分化、对抗性因素上升,致使共同政策协调难度增加,以及国际法遵守机制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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