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之于国家现代性的决定性意义
2021-12-30韩立新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国家
韩立新
如果说黑格尔的国家观还残留有保守主义色彩的话,那么,他的市民社会概念则与之相反,具有鲜明的自由主义特征。这一点即使在他的批判者那里也没有多少争议。里德尔(Manfred Riedel)曾说:“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上升到时代意识无非是现代革命的成果。”①Manfred Riedel,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Stuttgart:Klett Cotta,1982,S.160.黑格尔把启蒙以来积极的思想成果都凝结在市民社会概念当中,正是凭借这一概念,才使得他的法哲学保持在当代历史的水平上。这一评价是千真万确的。本文将以《法哲学原理》为例,通过与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的对比,揭示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对保障其国家的现代性上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借助于他关于市民社会亦可培育“主观自由”(subjektive Freiheit)的理论,尝试着说明亚细亚国家通过市民社会这一中介转变为现代国家的可能性。
一、国家和市民社会中的主观自由
在《法哲学原理》中,最能反映黑格尔进步特征的是对个人主观自由的积极肯定。所谓主观自由,一般说来,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指个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得到满足和保障;第二,指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和选择自己的行为。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和费希特,尽管说法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把这两点视为近代与古代的根本区别,主观自由的有无也因此成为判定一种理论是否为自由主义的标准。黑格尔没有偏离自由主义的这一传统,对此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主体的特殊性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亦即主观自由的权利,是划分古代和现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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