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阈下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研究
2021-12-29徐文海涂广骏
南海法学 2021年1期
徐文海 涂广骏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公民结婚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婚龄制度关注当事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缔结婚姻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有其特殊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具备婚姻行为能力,其还需满足法定婚龄的条件,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
婚姻虽发生在两个主体间,但因其涉及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受到法律强制。婚姻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和习俗性,婚姻法律关系在性质上也具有社会性和伦理性,因此一方面法律在构建婚姻时应使其关系内容更为定型,不允许当事人对其任意变更,另一方面则使构建婚姻为要式行为,在外观上赋予其更大的强制力和更久的拘束性,“违约成本”也较高。①参见杨立新:《论亲属法律行为》,《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对内而言,婚姻的家庭本质是双亲抚养关系,不仅限于欲望和爱情结合的产物。在享受婚姻带来的愉悦和幸福的同时,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生育前不明确家庭的抚养责任,则难以保证后代的健康成长,从而增加社会保障的成本费用。②参见金梦:《比较法视域下的法定婚龄研究》,《学术交流》2017年第1期。对外而言,婚姻看似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同性之间的互不侵犯。婚姻表面上是夫妻之间的契约,从社会层面看则是男性之间和女性之间的多边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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