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全面深化背景下行政法的发展动向分析——兼论“授权论”应为新时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021-12-29谭宗泽付大峰
南海法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理论
谭宗泽 付大峰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转型中的公共行政与变迁中的行政法
法国著名公法学家狄骥指出,如今主权理论已经衰落、破产,主权概念已为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法律也一样处在持续的变迁之中。①参见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第9—42页。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随着公法理论及其制度理念的革新,公共行政的理念以及行政法律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历经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规制理论”到“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①参见余凌云、李晴:《新中国行政法学七十年的发展与进路》,《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新行政法以“事务”而非理论为研究重点。②参见于立深:《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法学家》2009年第3期。有学者则进一步指出,新时代行政法的功能已主要体现在了促进财富积累、公共利益给付、生态文明保护、文化发展以及高权行政的柔性处理等方面。③参见关保英:《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功能重构》,《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5期。而这即表明,传统公共行政的模式与形式以及行政法本身已疲于满足新时代国家改革与社会发展变革的需求,行政法在新时代背景下有着内生性革新的迫切需求。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国家行政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权运行,并以法律为基本规制方式来对社会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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