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定性
——以支付宝为例
2021-12-29姚山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用户
姚山春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凭借其便利性、快捷性,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方方面面。在移动网络支付领域,我国的使用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在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的问题也更前沿、更繁冗复杂。随着支付方式的更新,现金的使用率逐渐降低,使用电子支付的频率大幅度提高,相应的侵财犯罪也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了新的表现形式,面对实际案件,出现了认定上的新问题。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他国家尚未有相应的立法,故而在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应对领域,无国外立法可参照,需要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之上、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之内,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提出解决思路。
一、概念的厘清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
当前,我国较为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等,这些支付平台凭借其实力和信誉,通过与网联对接促成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下文仅以国内使用更为广泛的支付宝为例,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受用户方委托代用户方进行收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服务受《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调整。①由此,可以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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