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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丧婚嫁”礼法观念的不同看两晋文学创作的转变

2021-12-29叶珊彤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情感

叶珊彤

(闽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1],“婚礼者,礼义之本也”[2]。婚礼,作为西周嘉礼之一,最早可以追溯至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在中国礼仪文化中占有着重要位置。两晋期间战乱纷起,礼崩乐坏,是否要按照先秦礼法进行一场合礼的婚仪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居丧婚嫁”在两晋被反复讨论,《通典》有相当部分的篇幅进行展示,从双方的论辩过程及结果能明显看出两晋对于礼制与情感关系的不同态度,这深切地体现了时人对于传统儒家礼法的立场,由此可探析两晋文学创作转变的背后因素。

一、两晋时期独特的礼法现象

《礼记·昏义第四十四》开篇即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3]1618婚礼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场人生仪式,早在周朝就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据《仪礼》所载,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除了传统“六礼”外,关于丧期是否举行婚礼的特殊情况,儒家也有规定。《礼记·曾子问第七》道: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3]582-583

曾子询问的正是“居丧婚嫁”是否合礼的问题,而孔子的回答也很明确,“有父母之丧”不得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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