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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2021-12-29

兰州学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用户

陈 兵 赵 青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平台封禁(屏蔽)事件层出不穷,从国外脸书限制、屏蔽开放平台API接口,谷歌限制非谷歌应用程序使用其API接口、屏蔽竞争对手的搜索广告等事件,到国内微信关闭钉钉、飞书的API接口,微信封禁支付宝红包链接,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之间的封禁事件,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辨别及合理化规制方案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重点与热点。然而,平台经济领域的“封禁”一词本就被用于多种语境具有不同含义,即便将其限缩解释为平台经营者阻碍流量从自身平台流向竞争性平台的闭环经营行为,也需警惕预设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从事前的角度予以普遍禁止,以免对平台经营者的颠覆性经营战略活动造成威慑作用,从而对市场的自我修复功能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对平台“封禁”行为的合理规制仍需要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综合衡量相关行为对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等方面所能带来的正面影响与负面效果。平台“封禁”行为所能带来的影响与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行为的具体样态、受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用户的范围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而认定行为人的市场地位、查明行为经纬、进行市场效果评价的全过程正是《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目前来看,以《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方式来对平台“封禁”行为进行规制是较为合理的规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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