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保障的实现路径及其理论意义
2021-12-29夏引业
兰州学刊 2021年2期
夏引业
一、 引 言
自2016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以来,相关研究呈爆炸式增长之势。既有研究按其内容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问题的研究。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依据、监察权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原有的宪法体制的影响、是否需要修宪,以及由此触发的对于国家机构改革的合宪性及其界限的思考等等。(1)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任喜荣:《国家机构改革的宪法界限》,《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等等。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的研究。此又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国家监察法》立法问题的探讨,如立法的思路、重点、需注意的问题,《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等等;(2)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姜明安:《国家监察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陈光中、姜丹:《关于〈监察法(草案)〉的八点修改意见》,《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秦前红:《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自我监督之路径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等等。其二是《国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如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监察、检察、审判三机关的关系,调查权、留置权的规范,证据制度问题等等。(3)朱福惠:《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