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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与适用

2021-12-29王书剑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书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在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一种对立且互补的关系。被害人过错程度及其对犯罪发生所起的推动力大小一般都被作为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关键考量因素。因此,查明该类案件事实,不仅要查明被告人的罪行,还应当查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过错的有无、性质及程度。基于刑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若危害结果之发生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被害人自身,被害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及实务界中基本没有争议,但究竟怎样把握和认定被害人过错、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影响对案件的处理以及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够进一步完善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运用,向来是司法实践的重难点。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被害人过错本身以及这一情节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和民事赔偿情节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被害人过错对刑罚裁量的影响即可以作为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问题做出了限制规定①。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对该种案件中的被告人无须判处“死立执”的条件,而且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被害人过错和法定从宽情节等同视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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